朋友合伙開店虧損50萬,未參與經營的他為何被迫賣房還債?
王先生與朋友合伙開餐廳,約定自己不參與經營只分紅。餐廳經營不善欠下巨額債務,債主一紙訴狀將兩人告上法庭。法院最終認定合伙關系成立,王先生需承擔連帶責任——他被迫賣掉房產償還了本不該背的債務。(該案例僅供參考,并不必然具有普遍性)
《民法典》第973條白紙黑字規定:合伙人對合伙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這意味著一旦簽署合伙合同,合作伙伴的債務就可能變成你的債務。
為什么說"合伙合同"是燙手山芋?
1.無限連帶責任:這是核心風險。無論你是否實際參與經營、是否知情,只要合伙事務產生債務,所有合伙人都可能被要求"全額買單"。
2."非操盤方"風險大:如果你是出資但不參與管理的"甩手掌柜",風險尤其巨大。實際控制人(操盤方)的決策失誤、經營不善甚至違法違規,都可能讓你傾家蕩產。
3."聯營"外衣下的陷阱:傳統商業中的"聯營"模式,本質上常被法院認定為合伙。許多商家與供應商的"聯營柜臺"糾紛,最終都以各方承擔連帶責任告終。
合作有需求,合同怎么簽才安全?
盡量不簽,實在要簽,合同條款里要留個"護身符"
無論選擇哪種合作形式,合同中務必白紙黑字明確:
權責邊界:誰負責什么?誰管理什么?因一方過錯造成的損失,應由該方自行承擔。
虧損分擔:特別是非管理方,必須明確約定"不承擔經營虧損"或"僅以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關系聲明:在合同顯著位置加入:"本合同各方均為獨立主體,不構成任何合伙、雇傭或代理關系,任何一方對外不承擔共同或連帶責任。"
提示:即使合同中明確約定了內部責任劃分,法院仍可能依據《民法典》認定合伙關系成立,要求各方對外承擔連帶責任。內部追償條款雖能事后補救,但過程漫長且充滿不確定性。
阿宇建議
優先公司化運作: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是隔離風險的最佳選擇。
合同名稱要謹慎:避免直接使用"合伙合同"名稱,選擇"合作""聯營""投資"等替代詞匯。但需要注意,這也僅是權宜之計,即使不用合伙合同名稱,仍可能被認為是合伙關系。
核心條款要明確:責任劃分與虧損承擔條款必須清晰、無歧義。
因此,合伙的本質是風險捆綁。在法治日益完善的今天,選擇有限責任公司、明確權責的專項合作合同,才是理性商業人的首選。莫讓一紙"合伙"合同,成為懸在身家性命上的達摩克利斯之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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