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張萬軍,江蘇連云港東海縣人,畢業于西南政法大學,法學博士,現任教內蒙古科技大學法學系,法學教授,內蒙古鋼苑律師事務所律師。
入庫編號:2025-08-2-084-002
入庫日期:2025-06-20
關鍵詞 民事 合同 虛擬主播 中之人 開盒 性質認定 違約金
基本案情
原告(反訴被告)北京開某動畫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開某動畫公司)訴稱:開某動畫公司成立于2020年,是一家以動畫企劃、開發、制作為主要營業事項的公司。動畫項目《XX間》系開某動畫公司成立后獨立投資制作的第一個項目,其資金投入超過人民幣1000萬元(幣種下同)。“路某”角色是《XX間》的主要角色之一。2023年9月14日,開某動畫公司與江某旭簽訂《虛擬主播“中之人”合作合同》(以下簡稱《合作合同》),約定了雙方關于“路某”角色虛擬人直播的相關事宜。江某旭于 10月3日開始在開某動畫公司指定平臺進行虛擬人直播。10月 15日直播期間,江某旭出現了嚴重的直播事故,自行披露了其個人身份信息導致“路某”角色被開盒。江某旭的違約行為給“路某”角色的其他宣傳活動造成了嚴重影響,導致“路某”角色的虛擬直播中斷,無法配合開某動畫公司即將上線的廣播劇宣傳,更導致與另一名虛擬主播的配合宣傳完全無法進行,給開某動畫公司造成了損失。10月21日,開某動畫公司向江某旭發出解除合同通知,決定終止合作,并要求江某旭承擔違約責任。開某動畫公司訴至法院,請求判令:1.《合作合同》于 2023年10 月21日解除;2.被告江某旭向原告開某動畫公司支付違約金30萬元。
被告(反訴原告)江某旭辯稱:確認《合作合同》于2023年10月21日解除。江某旭不存在開某動畫公司訴稱的“開盒”行為,直播間觀眾人數稀少,直播時江某旭提到的本人個人姓名無法對應其個人信息,不會對虛擬形象造成實質性影響。此外,案涉合同約定的違約金過高,且開某動畫公司在未遭受實際損失的情況下要求江某旭賠償30萬元,相關訴求不合理,不同意開某動畫公司關于賠償違約金的訴訟請求。同時,江某旭提出反訴,要求開某動畫公司支付其直播期間的酬金 2000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開某動畫公司獨立投資制作了動漫劇《XX間》。為豐富該項目的宣傳形式,開某動畫公司計劃結合廣播劇、虛擬人直播等多元化形式進行宣傳推廣。“路某”及搭檔角色“程某”是《XX間》的出場角色,系開某動畫公司第一批推廣的兩位虛擬主播。開某動畫公司計劃于2023年11月14日上線發行以兩位虛擬主播為主角的廣播劇。
江某旭本人系演員,參演多部音樂劇,在百度百科和新浪微博上載有江某旭的個人信息、照片和相關參演作品的介紹等。2023年9月14日,開某動畫公司與江某旭通過“e簽寶”平臺簽訂《合作合同》,約定由江某旭擔任虛擬主播“路某”的“中之人”(即幕后真人扮演者)進行直播,江某旭需在“路某”這一虛擬角色的線上運營中,以聲音、現場即興表演等形式,為形成虛擬角色的個性化特征提供支持,其具體工作任務為在指定線上線下平臺,以 “路某”虛擬人身份開展直播、直播帶貨、產品推介、品牌宣傳等合法商業活動。合同約定合作期限自 2023年 9月15日起至 2024年9月14日止,其中2023年9月15日至9月30日為試播期,并對雙方權利義務、收入分配方式、違約責任等條款進行了詳細規定。其中,違約條款明確約定:江某旭不得泄露個人身份信息,如若因江某旭的過失、故意行為導致虛擬主播身份被“開盒”,則江某旭需支付違約金30萬元,并向開某動畫公司返還直播期間的收益。庭審中,雙方確認《合作合同》所涉“開盒”,是指虛擬主播“中之人”的個人身份信息被公開。
2023年9月25日至10月15日期間,開某動畫公司向江某旭提供直播軟件使用教程、“路某”人設說明文檔、直播指南等資料,并給予多次指導與提醒,同時制定了主播扶持計劃和激勵計劃。2023年10月3日,江某旭開始在某網絡平臺以“路某”身份直播,截至10月20日累計直播 17場,內容主要為唱歌及與觀眾聊天互動。在10月15日的直播中,江某旭說出了自己的名字,隨后于10月16日零時40分聯系工作人員隱藏直播回放。開某動畫公司對10月15日直播回放的部分時段視頻進行錄屏后,于 10月17日在某網絡平臺刪除了10月15日的直播回放視頻。
法院向案涉網絡平臺開發公司調取2023年10月15日至16日期間賬號直播回放視頻及直播在線觀看人數后臺數據。該平臺公司提供復函稱:案涉賬號2023年10月15日的直播在線觀看人數后臺數據為5人,該直播回放視頻被刪除后無法恢復。
關于“路某”粉絲情況和直播打賞情況,“路某”粉絲共計23人,有18人曾在直播間向“路某”打賞。雙方確認,直播期間共計收益紅豆266820顆,對應人民幣2668.2元。開某動畫公司表示,該公司安排了人員對直播間進行打賞,相關打賞費用由該公司承擔。如果江某旭未違約,按照《合作合同》約定扣除20%的稅費后,開某動畫公司應向江某旭結算1368.56元。
2023年10月21日,開某動畫公司向江某旭發出解除合同通知,并依據合同要求江某旭承擔違約責任。
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于2024年10月14日作出(2024)京0112民初 6502號民事判決:一、確認原告(反訴被告)開某動畫公司與被告(反訴原告)江某旭簽訂的《虛擬主播“中之人”合作合同》于2023年10 月21日解除;二、被告(反訴原告)江某旭向原告(反訴被告)開某動畫公司賠償30000元違約金;三、駁回原告(反訴被告)開某動畫公司其他訴訟請求;四、駁回被告(反訴原告)江某旭的全部反訴請求。宣判后,開某動畫公司、江某旭均提起上訴。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于 2025年2月10日作出(2024)京03民終19497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理由
本案的爭議焦點有二:一是江某旭在直播中透露個人姓名是否構成 “開盒”違約行為;二是如構成違約,江某旭應當承擔何種違約責任及違約金是否應當調整。
其一,關于江某旭案涉行為是否構成違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本案中,《合作合同》約定由江某旭擔任虛擬主播“路某”的“中之人”(即幕后真人扮演者)進行直播,明確約定江某旭不得泄露個人身份信息,如因江某旭的過失、故意行為導致虛擬主播被“開盒”的,屬于違約行為。雙方亦確認《合作合同》所涉“開盒”,是指虛擬主播 “中之人”的個人身份信息被公開。
通常而言,虛擬主播的粉絲黏性高度依賴“中之人-虛擬形象”的神秘感。“中之人”作為非真人角色的幕后扮演者,其真實身份需與虛擬主播嚴格分離方可實現商業價值最大化。案涉合同締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約束“中之人”江某旭嚴格履行對個人真實信息的保密義務。江某旭作為演員在直播中提及真實姓名,觀眾通過搜索可關聯其公開信息,其透露姓名本身即已實質性違反合同目的,破壞角色人設的完整性,影響虛擬偶像的商業價值,構成案涉合同的“開盒”行為。江某旭辯稱直播時觀眾人數不多,有關行為未造成損失的主張,于法無據,對該主張不予支持。
其二,關于違約責任承擔問題。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對于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本案中,《合作合同》約定因江某旭的過失、故意行為導致虛擬主播身份被“開盒”的,江某旭需支付違約金30萬元。如前所述,江某旭相關行為構成違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但根據查明的事實,案涉虛擬主播流量較小,尚未在網上形成熱度,“開盒”行為尚未在網絡上造成廣泛影響,實際損失較小;案涉粉絲受眾對江某旭作為“中之人”的角色未表現出較高的黏性,虛擬主播與江某旭不具有 “身份同一性”,案涉虛擬形象仍具有復用價值;開某動畫公司在停播后未積極尋找替代“中之人”人選,放任損失范圍擴大,相關損失應當由該公司自行承擔。故法院基于交易類型、履行情況、履行期間、當事人的過錯程度、直播數據、直播收益等綜合因素,結合江某旭要求調整違約金的主張,認定案涉合同約定的30萬元違約金過分高于江某旭“開盒”給開某動畫公司造成的實際損失,酌情判決江某旭向開某動畫公司賠償違約金30000元。
裁判要旨
1.“中之人”(虛擬主播真人扮演者)在直播中披露真實姓名,且該信息可以被公眾通過一定渠道追溯并關聯具體個人的,披露行為即已違反“中之人”保密義務,構成實質性破壞合同目的的“開盒”違約行為。
2.涉網絡虛擬主播“中之人”合同糾紛中,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違約造成的損失,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條規定的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主體、行業特點、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直播數據、直播收益等因素進行綜合衡量,遵循公平原則和誠信原則進行衡量,并作出裁判。基于虛擬形象技術可替代性,對于另換其他“中之人”復用虛擬形象對其價值影響不大的,可以只將合理止損期內的成本損耗納入實際損失。
關聯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09條、第562條、第585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合同編通則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3〕13號)第65條
一審: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2024)京0112民初6502號民事判決
(2024年10月14日)
二審: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2024)京03民終19497號民事判決
(2025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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