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你不告訴我真實情況,或是告訴了我但沒留下證據,我就是不知道,最多就是審查不嚴的責任,不會構成明知故犯的虛假訴訟罪”,法律行業的這一潛規則或是潛意識,已經被近期二審宣判的女律師高某某被判虛假訴訟罪所打破,令很多律師驚呼,今后執業一定要小心了。
很多人并不認可女律師高某某的一二審刑事結果,認為其應該是無罪,女律師的家屬也表示會繼續申訴,但要認識到,這樣一起引發全國關注度、上了網絡詞條的熱點案件,一二審法院乃至更高層級的法院,會不謹慎對待么?會留下將來申訴翻案的錯案空間嗎?
對于更多的法律人而言,涉及到自身執業安全的關注此案時,應該不是反駁案件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的無罪可能,而是將其作為生效判決,思考如何避免自己步女律師涉案的后塵才是。須知,影響這么大的案件,勢必影響今后司法機關對于此類案件的處理。
翻開上述的二審刑事裁定書(山東女律師虛假訴訟案二審刑事裁定書(文字標注版)),這個案件關系女律師是否夠罪的核心問題之一就是,其是否知道自己所代理的70多名農民工已經領到了工資的這一事實。
無論是女律師本人,還是其一審二審的辯護律師,都主張其并不知情,甚至提出了其他人關于相關知情的供述或作證都是非法證據應該予以排除的主張。
但是從二審裁定書法院認定事實里有,“另查明,(女律師代理起訴索要工資的)涉案75名原告中,8人系從事廚師、收割機司機等工作,與涉案工程無關,對起訴亦不知情;2人系塔吊司機,雖在涉案工程提供勞務,但與米某印、陳某昌不存在雇傭關系;6人系在陳某昌承包的其他工地提供勞務,與涉案工程無關,且勞務報酬均已付清;58人分別受雇于陳某昌、張某志、米某印在涉案工程提供勞務,勞務報酬已于2017年底均全部付清;撤訴的張某斌為趙某伍的雇傭人員,與米某印、陳某昌不存在雇傭關系。”
“米某印、陳某昌與高某芳(女律師)見面后,米某印即告知了高某芳其起訴趙某伍案的一、二審判決情況及其已經支付陳某昌、程某渭、張某志全部工程款、工人工資已被全部付清的事實,并委托高某芳為其代理案件向趙某伍索要被拖欠的剩余工程款。高某芳提出了以陳某昌、程某渭索要工程款為由,分別起訴米某印和粥店建筑公司,使粥店建筑公司承擔連帶責任的起訴方案。”
可見,女律師及其辯護律師提出的其并不知情農民工工資已經付清的主張,法院并沒有支持,反而是在“本院認為”部分專門載明,根據“米某印、陳某昌的供述,與證人程某渭、張某志、韓某美等人的證言、視聽資料等證據能夠相互印證,證實米某印、陳某昌持米某印起訴趙衍某案的一、二審民事判決書找到高某芳時,已經告知了高某芳關于米某印已付清陳某昌、程某渭的工程款,涉案工人工資已經結清的事實。”
此外,還專門針對律師代理民事案件的職責提出,“在涉案民事訴訟中,高某芳已經被法院告知其所代理的案件可能存在虛假訴訟,但在簽訂委托手續時,高某芳既未自己親自核實,也未讓律師助理核實過原告的身份、工資是否付清等基本事實,亦未告知原告案件起訴的主要內容、訴訟請求,僅讓農民工在文書指定位置簽字、按手印,以上情況皆明顯違背常理。”
是什么導致了一名執業多年的老律師犯下了如此明顯的執業錯誤?
作為一名通過了司法考試取得律師執業資格十幾年、獲得過當地政府“法律專家庫律師”的律所主任,怎么能不知道律師代理民事案件,首先要核實委托人是否已經拿到了所要起訴的工資款這一基本事實和執業規則呢?
這里就不得不提及文首的法律行業運行了多年的行業潛規則了。有律師也撰文提出,導致女律師涉案的深層次原因, 是長期以來,很多法院、很多法官審理民事案件,只重視書面證據、只重視律師陳述,在案件太多、有了證據證明的理由下,不重視審查真實的案件事實,不重視核實當事人本人陳述,導致很多民事案件認定的事實,根本不符合客觀事實。
極端的,就如同女律師二審刑事裁定書中提到的,“高某芳已經被法院告知其所代理的案件可能存在虛假訴訟”,說明審理民事案件的法官已經意識到了可能存在虛假訴訟,或是民事案件的審理期間被告已經提到了案涉虛假訴訟,可法官還是僅是根據書面證據下判決,而不問案件真實的情況如何。
例如,2019年12月,原審法院對74件案件作出一審判決,判令陳某昌支付74名原告勞務費共計2614586元,粥店建筑公司承擔連帶責任。宣判后,粥店建筑公司對其中周某征、李某松、鄭某為三案提出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直到三年后,山東省檢察院對粥店建筑公司對同一工程付了兩次款這一明顯違背常理的司法結果都看不下去了,提出了再審檢察建議,導致74件生效民事案件被撤銷,檢察院也在辦案中“發現虛假訴訟犯罪線索”,直接要求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才導致了女律師及兩名事主米某印、陳某昌案發。
如果沒有檢察院這一局外人的看不下去了,僅是憑借法院系統內的一審、二審、再審程序,是不會發現和糾錯原民事案件判決錯誤,更不會追究女律師等人虛假訴訟責任的。可見,多級的法院、法官對于虛假訴訟情形,有多“寬容”。
是不是也正是熟知這樣的“寬容”,導致了資深女律師如此自信的“指導”米某印、陳某昌去起訴已經付款了的建筑公司,自信只要自己咬死了不知道工資已經付清的事實就可以主張無罪。可發起了這么大的輿論聲勢,最終還是被判有罪。
得出的教訓是,不要以為采用瞞天過海的方式,通過了民事法官的“審查”拿到了生效的“民事判決”就可以高枕無憂了,真到了刑事案件中,所謂的“不知道”是經不起采取措施之后幾方的對質和審查的,區別在于想不想真查而已。法律人,一定不要迷信什么“潛規則”,法律執業一定要遵守執業規范,否則真到了“真查”的時候,就悔之晚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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