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宮正在權衡是否要對伊朗發動打擊,隨著動武的風險上升,美國政界辯論,總統特朗普是否可以單方面決定采取軍事行動。
據新華社報道,白宮新聞秘書卡羅琳·萊維特6月19日說,美國總統特朗普將在“接下來兩周內”決定是否下令美軍對伊朗發動打擊。
當地時間2025年6月19日,美國華盛頓特區,白宮新聞秘書卡羅琳·萊維特在白宮詹姆斯·布雷迪新聞發布室向記者發表講話。視覺中國 圖
對于是否只有美國國會才能授權對伊朗發動打擊,還是特朗普可以自行決定,兩黨參議員意見不一。
“憲法規定,宣戰的特權和權力完全來自國會。”美國肯塔基州共和黨參議員蘭德·保羅告訴福克斯新聞,“這不可能來自白宮。憲法沒有授權總統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轟炸任何人。”他強調,特朗普“真的沒有理由不遵守憲法”。
路易斯安那州共和黨參議員約翰·肯尼迪不同意保羅的觀點,認為特朗普有能力授權發動襲擊。但他承認,在考慮到《戰爭權力法》(War Powers Act)時,這種授權是“混亂的”和“模糊的”。
美國憲法第一條規定,國會擁有“宣戰權”。根據憲法第二條,總統是美國軍隊的“總司令”。總統有權在遭受攻擊或面臨迫在眉睫的威脅時指揮軍隊作出反應。除此之外,其發動戰爭的權力受限于國會。總統可以在國會授權后指揮具體的軍事行動。
美國多任總統以“緊急應對”或“防御性打擊”為由,動用軍隊展開軍事行動。1973年,在美國卷入越南戰爭多年后,國會通過了《戰爭權力法》,法案規定,在沒有正式宣戰的情況下,總統必須在軍事行動48小時內通知國會,并限制部隊部署時間為60天(或最多90天)。此外,法案要求總統“在一切可能情況下”與國會協商軍事部署問題。
《戰爭權力法》自1973年通過以來,部分批評者認為它作用有限,因為其執行依賴總統配合,而總統否決權可輕易阻斷國會的意圖。只有在眾參兩院都獲得三分之二多數票時,才能推翻總統否決。不過,也有人認為該法案對總統有一定的制衡作用,并提升了透明度。
在不宣戰的情況下,國會可以通過被稱為“使用軍事力量授權”(AUMF)的立法,授予總統使用軍隊實現特定目標的權力。例如2001年9·11襲擊事件后,美國國會通過AUMF賦予時任總統小布什廣泛的權力來發動“反恐戰爭”。一年后,國會又通過了另一項AUMF,允許對伊拉克的薩達姆·侯賽因政府動武,這成為2003年美國入侵伊拉克的基礎。
這兩項授權目前仍然有效,總統可以繼續利用它們在無需事先獲得國會批準的情況下實施打擊。例如,2020年暗殺伊朗高級將領卡西姆·蘇萊曼尼的行動,就是特朗普根據 2002年的AUMF授權的,當時在國會和法律界引發了極大爭議。
6月16日,美國民主黨參議員蒂姆·凱恩提交法案,要求特朗普必須先獲得國會授權才能對伊朗發動軍事打擊。次日,肯塔基州共和黨眾議員托馬斯·馬西和加州民主黨眾議員羅·卡納也提交了類似法案。
此外,民主黨參議員伯尼·桑德斯還提出《反對對伊朗戰爭》法案,“禁止將聯邦資金用于對伊朗的軍事行動及相關目的”。不過,這些法案被認為在共和黨控制的國會中通過的可能性不高。
在特朗普第一任期內,國會曾嘗試限制總統發動戰爭的權限。2019年,國會通過一項法案,要求停止美國在也門戰爭中對沙特、阿聯酋等多國聯軍的軍事支持,被特朗普否決。2020年,特朗普下令擊殺蘇萊曼尼后,國會兩院都通過了法案,限制總統對伊朗動武的能力,但該法案同樣遭特朗普否決。
值得一提的是,還有美國政客認為,對伊朗的軍事打擊并不應該被視為“戰爭”。賓夕法尼亞州民主黨參議員約翰·費特曼稱:“我們有一個非常具體的任務,那就是摧毀核設施。這不是戰爭。這是摧毀核設施的必要軍事……演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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