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鄒玉杰律師;
做一輩子刑辯,防一萬人失足……
在詐騙罪案件的質證環節,辯護律師需圍繞證據的合法性、真實性、關聯性(即“三性”)以及證明目的等展開系統性審查,同時結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精準質證。
以下是質證時需重點關注的六個核心問題,結合司法實踐和法律規定整理而成:
一、證據的關聯性審查
關聯性是證據能否證明詐騙罪構成要件的關鍵。需重點審查:
1.與詐騙行為的直接關聯:
如銀行流水需明確指向詐騙資金流向,而非無關交易;聊天記錄需包含虛假承諾內容。
2.排除間接證據:
若證據僅能證明行為人與被害人有經濟往來,但無法直接證明詐騙行為(如借款未還但無欺騙手段),則缺乏關聯性。
3.因果關系鏈條:
需證明被害人因行為人的欺騙行為陷入錯誤認識并處分財產,而非基于其他原因(如自愿投資風險)。
示例:若被害人因行為人虛構“高回報投資”轉賬,但實際資金用于經營而非揮霍,需結合其他證據判斷是否構成詐騙。
二、證據的合法性審查
取證程序違法可能導致證據無效,需重點核查:
1.言詞證據:
訊問筆錄是否同步錄音錄像,是否存在刑訊逼供、威脅等非法取證情形。
2.電子數據:
是否扣押原始存儲介質,提取過程是否記錄哈希值并全程錄像。
3.書證與物證:
搜查、扣押手續是否完備,復印件是否與原件核對一致。
4.非法證據排除:
如電子數據未通過寫保護設備提取,或鑒定機構無資質,應申請排除。
三、證據的真實性質證
真實性是證據可信的基礎,需分類型審查:
1.言詞證據:
證人、被害人的感知能力、記憶準確性及與案件的利害關系(如證人與被害人關系密切可能影響證言可信度)。
2.電子數據:
校驗數據完整性,排除篡改可能(如聊天記錄是否被刪減)。
3.鑒定意見:
檢材來源是否可靠,鑒定方法是否科學(如會計審計依據是否充分)。
示例:若被害人陳述與轉賬記錄時間矛盾,或電子數據無原始載體,真實性存疑。
四、非法占有目的的證明
詐騙罪的核心是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需通過客觀行為推定:
1.資金去向:
是否用于揮霍、違法犯罪或高風險投資。
2.欺騙手段:
是否虛構履約能力(如無資金仍簽訂合同)或逃避責任(如失聯、拉黑被害人)。
3.還款意愿:
是否有部分還款記錄或協商溝通證據,證明無永久占有意圖。
注意:若資金用于生產經營且未逃匿,可能屬于民事違約而非詐騙。
五、電子數據的專項審查
電子數據在詐騙案中至關重要,需嚴格審查:
1.原始性:
是否提取原始存儲介質并封存,如手機、電腦數據。
2.完整性:
是否記錄校驗值,提取過程是否規范(如遠程勘驗需批準手續)。
3.內容關聯:
聊天記錄、轉賬記錄是否與詐騙行為直接對應(如詐騙話術與被害人轉賬時間吻合)。
六、被害人處分行為的因果關聯
需證明被害人因欺騙行為而處分財產:
1.錯誤認識的來源:
被害人是否因行為人的虛假陳述陷入錯誤(如虛構身份、偽造合同)。
2.處分自愿性:
若被害人明知風險(如高息借貸)仍參與,可能阻斷因果關系。
3.財產損失直接性:
損失是否由處分行為直接導致(如轉賬后資金被轉移)。
4.區分刑民界限:
夸大宣傳但未虛構核心事實(如產品效果),可能屬民事欺詐。
七、總結與策略建議
1.質證邏輯:
以詐騙罪構成要件為框架,逐項突破證據鏈薄弱點,尤其關注非法占有目的和因果關系的證明。
2.程序辯護:
對電子數據、鑒定意見等關鍵證據嚴格審查程序合法性,必要時申請排除或重新鑒定。
3.量刑辯護:
若證據不足,可主張“排除合理懷疑”標準未達到,或通過退贓退賠爭取從輕。
通過系統性質證,可有效削弱控方證據鏈,為無罪或罪輕辯護奠定基礎。
作者:鄒玉杰律師
九章刑辯創始人,安徽律師門戶網創始人;
亳州律協刑委會主任,金亞太(亳州)律師事務所主任,譙城區法學會首席法律咨詢專家……
目標:窮二十年蠻力,救一百條人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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