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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留下的拆遷安置房,本應是手足親情的紐帶,卻在遺產繼承時成了矛盾焦點。當四兄妹對房產歸屬、建造出資各執一詞,還牽扯到前兒媳主張權益,這場糾紛該如何?今天,結合真實案例,專業律師帶您抽絲剝繭,看清遺產繼承中的法律門道。
一、案情梳理
(一)家庭背景與遺產概況
趙正與劉芳系夫妻,育有一子三女:長子趙強、長女趙梅、次女趙蘭、三女趙菊 。趙正于 2011 年 6 月 4 日離世,劉芳于 2013 年 6 月 20 日去世,二老留下多套拆遷安置房及一筆拆遷安置房延期違約金和周轉費。其中,位于北京市大興區的一號房屋、二號房屋登記在趙正名下,三號房屋登記在劉芳名下,另有一套四號房屋已變更登記至趙強名下 。
(二)訴訟請求與爭議焦點
趙梅、趙蘭、趙菊向法院起訴,要求:
判決一號、二號、三號房屋由四兄妹法定繼承并分割;
趙強侵占的拆遷安置房延期違約金和周轉費,由四兄妹共同繼承分割 。
趙強則辯稱,被拆遷的房屋均由自己出資建造,父母和其他兄妹未參與。尤其是 1990 年第三次翻建房屋,全部資金都來自自己養牛所得 。
此外,趙強的前妻孫麗也參與訴訟,稱自己在 1990 年房屋翻建時出錢出力,用養牛收入出資,要求分割拆遷所得份額 。
(三)法院查明的關鍵事實
拆遷協議與房屋變更:2011 年,趙正與甲公司簽訂《拆遷補償協議》,獲補償款 1369700 元,并選購 4 套期房 。后趙正出具承諾書,將四號房屋產權變更為趙強,三號房屋產權變更為劉芳 。因房源變化,2023 年兄妹四人重新選房,一號、二號、三號房屋對應新的房號 。
款項領取情況:拆遷安置房延期違約金和周轉費共 1808811.80 元,分 5 筆發放,均由趙強領取并控制 。
房屋建造爭議:趙梅等三人稱房屋由父母出資建造,自己也有貢獻;趙強和孫麗則主張主要由趙強出資 。但雙方均未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各自主張 。
此前訴訟情況:2015 年,趙梅等三人曾起訴繼承糾紛,因安置房未建成交付,法院未處理房產分割,僅對部分遺產進行了處理 。
二、案件分析
(一)遺產范圍的確定
根據法律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 。本案中:
拆遷檔案顯示,被拆遷房屋產權登記在趙正名下,且無充分證據證明其他人對房屋享有份額,因此被拆遷房屋及拆遷所得利益應屬趙正、劉芳夫妻共同財產 ;
趙正生前將四號房屋變更登記給趙強,三姐妹對此認可,應視為對趙強的贈與,該房屋不屬于遺產范圍 ;
一號、二號、三號房屋未作特殊處理,應作為趙正、劉芳的遺產進行繼承 。
(二)繼承方式與份額分配
因無證據證明趙正、劉芳留有遺囑,應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第一順序繼承人趙梅、趙蘭、趙菊、趙強均有權繼承遺產,一般情況下應均等分配 。雖然趙梅等三人主張趙強未盡贍養義務、趙蘭生活困難應多分,但未提供充分證據,法院不予支持 。
(三)違約金和周轉費的處理
延期違約金和周轉費是基于拆遷安置產生的收益,應與安置房對應處理 。已贈與趙強的四號房屋對應的部分,應歸趙強所有;剩余部分作為遺產,由四兄妹均等繼承 。
三、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趙梅、趙蘭、趙菊、趙強各自繼承一號、二號、三號房屋權利義務的 25% 份額 ;
趙強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趙梅、趙蘭、趙菊每人安置房延期違約金及周轉費各 339152 元 。
四、案件啟示
(一)繼承人風險防范要點
保留財產權屬證據:涉及房產建造、出資等情況,務必保留合同、支付憑證、證人證言等證據,避免日后爭議 ;
明確遺囑或贈與:若想對遺產分配作出特殊安排,建議提前訂立合法有效的遺囑,或辦理贈與公證 ;
及時主張權利:發現遺產被侵占,應在訴訟時效內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
(二)家庭財產處理建議
提前溝通協商:家庭成員可提前對財產分配進行溝通,避免因誤解引發糾紛 ;
辦理合法手續:涉及房產變更、贈與等,應及時辦理產權登記和公證手續,確保法律效力 。
(三)法律風險特別提醒
遺產繼承糾紛往往因親情糾葛變得復雜,無論是繼承人還是利害關系人,都應遵守法律規定,通過合法途徑維護權益 。遇到爭議時,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制定合理的解決方案,避免矛盾激化。
如果您正面臨遺產繼承方面的困擾,歡迎留言或私信咨詢,專業律師將為您提供一對一法律幫助!
(此案例發生地為北京,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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