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寅恪集·書信集》2001年6月由三聯書店出版。該集收錄陳寅恪先生1923-1966年的書信230通。筆者閱讀了1928-1931年的大部分通信, 發現其中數封信所標注的日期不準確。現根據相關史料討論它們的寫信日期。
關于推薦清華研究院學生的通信
該書第9頁(書指《陳寅恪集·書信集》, 下同, 不另作說明) , 致容庚信第三通:
希白先生道鑒:
久不侍教, 敬念敬念。茲有戴君家祥及顏君虛心皆前年清華研究院學生, 戴君則公所知, 而顏君則貴同鄉也。弟欲代介紹于學校授國學課, 不知有機緣否?顧頡剛先生如已北來 (如已北來,即乞示知) , 擬托其推薦于廣州中山大學。若燕京或其他學校, 不論職務如何, 務求請公一言以增兩君之身價 (以公為文字學專家故也) , 不勝感激之至。專此奉懇, 敬請
著安
弟寅恪謹言
(一九二八年) 五月五日
第10頁, 致容庚信第四通:
希白先生講席:
前介紹戴君家祥及顏君虛心于頡剛先生,已承允諾, 頃接戴君來函詢問消息。頡剛先生近在何處, 公如知其住址, 即乞代為轉詢, 以便答復也。……尊意如何, 請俟面談, 匆此, 敬請
著安
弟寅恪謹白 (一九二八年) 八月九日
第15-16頁, 致傅斯年第一通:
頃有兩事奉告:
一、前清華研究院出身之戴君家祥,于古文字學確有心得。……現在上海無所事事, 欲求介紹于廣州中山大學朱騮先, 劉奇峰兩公, 而弟從未通問, 不便作書, 即請兄代為推薦, 必能勝任, 不致貽薦者之羞。且弟與戴君甚熱, 若其不得事, 必來北平, 又無以對付之。敢請撥冗作書致朱、劉二公為感, 為感!
二、浦君江清至今尚未得清華聘書,弟已催志希, 亦尚未得其復音, 如清華不再聘浦君, 則須改中央研究院, 此節乞兄預為之地, 因八月浦君若不接清華聘書, 則中央研究院似宜由八月起即致浦君一聘函。此事雖未能確定, 然總希望志希能繼續浦君聘書, 免歷史語言研究所多出一份薪水, 或再少待, 然不能不預備爾。……
孟真兄
弟寅頓首
(一九二八年八月) 十日
以上三通信都是關于為清華研究院畢業生介紹工作事。清華學校于1925年開辦大學部和研究院。1928年秋, 學校決定, 到1929年6月最后一屆學生畢業后, 停辦清華學校時期設立的研究院。1929年6月21日, 國立清華大學舉行畢業典禮。國學研究院最后一班學生9人畢業, 至此清華研究院結束。所以, 在1929年夏, 清華研究院最后一屆學生和往屆留院學生面臨就業問題。以上三封信均應寫于1929年研究院裁撤前后的5月至8月。
致容庚信第三通應寫于1929年5月5日。信中所說, 顧頡剛先生北來一事發生在1929年。1929年2月, 顧頡剛向中山大學校長請假回蘇州, 1929年5月, 應燕京大學之聘到北平, 6月接受燕大研究員職務。有顧頡剛來北平事, 才有陳寅恪的請托, 從而可以確認此信寫于1929年。
到1929年7月, 清華研究院已經不存在, 所以, 致傅斯年信中有“前清華研究院”之稱。信中還提到陳寅恪先生的助教浦江清還未得到清華大學的聘書, 請傅斯年向校長羅家倫致意, 清華盡早發出聘書, 不然就應在歷史語言研究所安排工作。若如所注為1928年8月, 當時羅家倫尚未任清華校長, 歷史語言研究所尚在籌建之中, 還未招聘具體辦事人員。所以此信應該是在1929年, 寫信的月份應該是在7月。從此事進展看, 5月致容庚信后, 陳寅恪先生沒有收到來自容庚及顧頡剛的消息, 于7月10日又請傅斯年給中山大學校長寫信推薦。從8月9日致容庚信知, 此前得到消息, 顧頡剛已經允諾推薦, 或已有結果, 所以戴家祥想盡快得知事情進展, 才托導師致意。由于有此結果, 陳寅恪先生就無須在8月10日再給傅斯年寫信了。
關于歷史語言研究所購買清大庫檔案一事的通信
清內閣大庫為明文淵閣之舊地,積藏了元明清歷代檔案和古本書籍。這些檔案書籍,清末轉存于學部, 民國時險遭損毀, 學者羅振玉從廢紙店以12000元購得, 后又轉賣給藏書家李盛鐸 (字木齋) 。1927年李盛鐸急欲將其賣出。1928年夏, 傅斯年為籌備歷史語言研究所來到上海, 此時, 陳寅恪正在上海完婚度假。9月中旬, 陳寅恪與胡適、傅斯年等晤談購買大庫檔案事。據9月11日傅斯年致蔡元培信, 傅斯年希望中央研究院出錢購買。傅斯年于9月20日以歷史語言研究所秘書代行所長名義致函 (即所內通信約字第三號) 聘陳寅恪為歷史語言研究所研究員。陳寅恪約于10月初回到北平, 之后, 為購買大庫檔案事, 與傅斯年函電往還, 終于在1929年春購得這批檔案。
第19-20頁致傅斯年第三通:
孟真吾兄先生:
前寄一函由上海中央研究 (院) 轉, 內附日本雜志名單, 并請歷史語言研究所以公函致清華, 即敘述所內通信約字第三號所言各節, 想已收到, 敬乞速辦為感。
頃接李君宗侗來言,歷史語言研究所房子以“御史衙門” (都察院) 為適當, 弟即請其代索。購買檔案事, 則因有燕京大學競爭故, 李木齋欲得三萬元, 玄伯意若以政府之力強迫收買, 恐李木齋懷恨在心, 暗中扣留或毀損, 且須在國府通過一條議案, 極麻煩費事。因大學院已批準二萬元, 再與李木齋磋商減價, 大約二萬余 (數千) 元即可買得。此二萬元由大學院原案所批準款項內撥付, 所余之數千元由歷史語言研究所出;如一時財力不及, 則與之磋商分期交付。弟以為此物如落入燕京之手, 殊不佳妙。且聞有八千麻袋之多, 將來整理明清史料必不可少之資料, 尊意如何?若以玄伯所言為然, 即請速復一函。李木齋住天津, 弟未往見,因未得十分把握, 亦不能太空洞與之談, 即談亦無益也。……
弟家眷約一月后方可北來……匆此敬請
著安
寅恪頓首
(一九二八年) 十月
此信注寫于1928年10月, 沒有具體日期。第21頁致傅斯年第四通信中說, “購買檔案等事已另函”, 該信注明寫于 (1928年) 10月20日。從第三通的內容判斷, 其所說“另函”就應指第三通。據此, 第三通信應寫于1928年10月20日或稍前。
此信的開頭說曾給傅斯年寫一信,由上海的中央研究院轉交。那封信提到9月20日傅斯年所寫“所內通信約字第三號”函, 陳寅恪讓傅斯年以公函形式致清華, 協商研究員聘任事宜。那封信應是陳寅恪在上海所寫。9月下旬陳寅恪只身乘海船北上, 中秋節 (9月28日) 輪船到渤海, 陳寅恪作詩《戊辰中秋渤海舟中作》。10月2日《吳宓日記》記當晚與陳寅恪晤談, 并說“寅恪新婚,形態風采, 煥然改觀, 頗為欣幸”。回京后, 陳寅恪即與李宗侗 (字玄伯) 聯系歷史語言研究所在北平的用房和購買大庫檔案事。因李盛鐸在天津, 陳寅恪尚未與之晤面, 遂請傅斯年盡快致李宗侗一函談購買檔案事。另外, 信末說“家眷約一月后方可北來”, 據1928年11月21日《吳宓日記》:“下午上課畢, 3-4與寅恪談, 寅恪夫人唐筼已到京, 寅恪頃已移居城中, 似甚爽且樂也。”從中也可知, 清華大學已經同意陳寅恪任歷史語言研究所研究員, 并修改原來清華研究院導師必須常住院的規定。自此, 陳寅恪在清華大學和史語所兩處工作。
第22頁致傅斯年第五通:
孟真吾兄先生:
手示敬悉。檔案二萬元已議定,惟昨接杏佛先生電, 謂年內只能付一萬, 囑與李君商議。李已往奉天, 不日即歸。據馬叔平先生言:已與李有成約, 須年內付清。弟已將此意告杏佛, 謂不妨從院款撥墊, 蓋杏佛謂所款不敷故也。……匆上, 即請
著安
弟寅恪頓首
(一九二九年) 二十四日
第24頁致傅斯年第六通:
孟真兄:
頃通易公司電匯來一萬元,即以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名義, 用活期存款存于此間大陸銀行, 俟李君歸來再與磋商。現燕京與哈佛之中國學院經費頗充裕, 若此項檔案歸于以外國教會之手, 國史之責托于洋人, 以舊氏感情言之, 國之恥也。匆上敬請
著安
弟寅恪頓首
(一九二九年) 二日
這兩封信沒有注月份,年份也是推斷的。從信的內容知, 第五通寫于購買檔案契約簽訂之后。據《國立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十八年度報告》, 1928年12月經北京大學馬叔平介紹, 與李盛鐸接洽購買檔案事宜。在大學院進行籌款之際, 李盛鐸提出, 由陳寅恪先生轉達蔡元培及楊杏佛先生關于檔案成交事。1928年12月27日陳寅恪先生信稱:“李君現已來京, 經叔平先生與估議價,減至兩萬元, 較李君前此所索價少數千元殊為可喜。”第五通信中說, “年內只能付一萬”, 這個年必定是舊歷年,戊辰年的除夕是1929年2月9日。據此, 寫此信的日期就只能是1929年1月24日。第六通告知已收到一萬元電匯, 寫信日期也只能是幾日后的1929年2月2日, 因為1929年3月1日陳寅恪致傅斯年信 (P26) 中說, 已于前日 (2月27日) 送交李盛鐸一萬元, 檔案購定。
關于更正《吐蕃彝泰贊普名號年代考》的通信
第123頁致陳垣第四通:
援庵先生道鑒:
前呈拙文首段,誤檢年表, 致有偽舛, 可笑之至, 疏忽至是。真當痛改, 乞勿以示人, 以免貽笑為幸。匆此, 敬請
著安
寅恪謹上
(一九三○年五月) 九日
第135頁致胡適第二通:
適之先生:
前寄之拙文首段,誤檢年表, 疏忽至是, 可笑之極。乞勿以示人, 以免貽笑為感。匆此, 敬請
著安
弟寅恪頓首
(一九三○年) 五月九日
致陳垣信后說明為,據陳智超講, “拙文”指《吐蕃彝泰贊普名號年代考》。刊登此文的《歷史語言研究所集刊》第二本第一分冊于1930年5月出版, 若按標注日期寫信已無意義。
《吐蕃彝泰贊普名號年代考》一文寫于1929年初, 在1929年2月9日致傅斯年的信 (P25) 中提到這篇文章, “弟近日草《吐蕃彝泰贊普名號年代考》一文, 即蒙古源流研究之一。俟寫正后再寄呈求教”。應在此后不久, 陳寅恪就將此文寄給傅斯年、陳垣、胡適等老朋友。到1929年5月初發現文章中的錯誤, 遂于9日分別給陳垣和胡適寫信, 告知“請勿以示人”并表達了深深的自責。1929年5月20日胡適復信陳寅恪, “承寄示大作,感謝之至, 前兩篇我太外行了, 不配贊一次。最后一篇—大乘義章書后—鄙見以為精當之致。”陳寅恪寄給胡適的三篇文章, 應該是《靈州寧夏榆林三城譯名考》 (蒙古源流研究之一) 、《吐蕃彝泰贊普名號年代考》 (蒙古源流研究之二) 和《大乘義章書后》, 均寫于1929年。第一篇于1929年8月發表, 第二篇于1930年6月發表, 第三篇于1930年5月發表。據此, 可以認定以上兩封信均寫于1929年5月9日。
認定《致羅香林信》寫信日期的依據
第144頁致羅香林第四通:
香林吾兄足下:
頃在講堂曾議改鐘點,現查與紀念周沖突。既與學校定章有妨礙,似犯不著故意不遵, 注冊部已排定星期二、四第四時, 更不必再改動。前議改星期一之說, 即行取消, 至于與法文鐘點沖突, 只好聽之而已。下星期仍為星期二、四之第四時。請足下轉告同班諸君為荷。匆叩
學安
弟陳寅恪頓首
(一九三一年四月) 十八日下午四時
朱延豐君編譯事,待得知詳悉情形再免談, 乞轉達。
此信編者認為寫于1931年, 而定為4月的依據是四月最后一個周日清華舉行校慶紀念。但是, 這里的“紀念周”與清華校慶無關, 全稱是“總理紀念周”,即每周一用一個小時紀念孫中山先生。
因學校注冊部所安排課程,造成羅香林所在的研究生班課程沖突, 陳寅恪想把自己教的課調到星期一, 之后查得調后上課時間正值總理紀念周時間。因學校規定不得占用, 也就只有仍按注冊部安排時間上課了。按教學安排, 調課之議應發生于一個學期的開始。又, 信后附注朱延豐君編譯事, 1931年2月9日陳寅恪曾致信胡適, 向胡適介紹浦江清和朱延豐從事翻譯工作。所以,此信應寫于1931年2月18日。
轉自《博覽群書》2011 年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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