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的提出」
收到用人單位的降薪通知能主張被迫離職嗎?
「法律解答」
用人單位的該行為屬于預告通知,鑒于該通知還沒有給勞動者的權利造成實際損害,勞動者通常情況下無法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主張被迫解除勞動合同。
舉個例子。
張三與李四因瑣事發生爭吵,張三當著李四面聲稱要殺死李四,李四遂報警,警察到達現場后發現張三既無殺人的故意也無殺人的預備,而是對李四進行言語恐嚇威脅,故警察只能對張三進行批評教育。
本案中,金某在贏某公司發出《關于疫情期間薪資調整的通知》后已及時提出異議,贏某公司主張雙方未協商完畢,但在金某明確表示不同意降薪的情況下,贏某公司仍按照降薪后的標準發放工資。因此,金某以贏某公司未足額發放工資為由提出解除勞動關系,并要求其司足額支付工資及支付經濟補償金,符合事實及法律依據,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并無不當,本院應予維持。
案號:(2023)粵01民終30883號
故而,需要等用人單位實際降薪后再主張為宜。
另外,倘若用人單位以經營虧損為由經過民主公示程序實施降薪也有被認定為合法的可能。
本案中,用人單位因經營嚴重困難,為適度降低成本渡過難關,不得已按單位規章制度決定“全員降薪”,并非針對個別或部分勞動者的行為,且降薪幅度不至于嚴重影響勞動者的基本生活,降薪行為合理合法,應得到理解和支持。用人單位在行使經營自主權,決定降薪這一事關員工重大權益的事項時,要注意把握合法合情、程序規范、范圍公平、幅度適當等原則,嚴格按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實施,兼顧平衡自身經營權和勞動者勞動權。
案例來源:法治日報
故而勞動者還需要了解降薪的具體原因,從而避免勞動仲裁不予支持的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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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言法語
作者:王之焰,律師
上海國獅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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