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發內蒙古,今年3月。
- 案件經過
一位40歲的丈夫懷疑妻子出軌,先是動手打人,隨后“哄一哄”,兩人發生了性關系。
第二天妻子報警,說“我不同意,他強奸我。” 丈夫被刑拘,已經關了三個月,現在案件已進入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
那問題來了:婚姻存續期間,夫妻之間還可能構成強奸罪嗎?
法律上真有“婚內強奸”,而且可能會被判刑。
這個和山西大同案更推進一步,那個案件是訂婚了,還沒登記拿證,所以他那個違背婦女意志的性行為被認定強奸。
而內蒙古這起,是婚姻存續中的夫妻性行為,只要被認定違背婦女意志,也可能被定罪。
2. 丈夫有利證據
不過該案中,丈夫為了“抓奸”在臥室中長期放置了錄音筆,而案發當晚的性行為全過程有錄音記錄,據家屬稱:
· 妻子在錄音中沒有明確表示反對或說出“不要”“不愿意”等語言;
· 沒有錄到激烈反抗、掙扎、哭喊、報警等內容;
· 丈夫動手后并未持續施暴,而是“哄勸”為主,隨后發生關系;
· 鑒于妻子第二天報警,錄音筆可形成“前一天無反抗—后一天報警”的時間鏈對比。
如果以上確實,這個錄音可能會是丈夫的救命稻草。
3. 立案=有定罪證據?
但另一方面,丈夫被刑拘,說明已經刑事立案了,即檢察院認為有初步證據證明存在犯罪事實,犯罪嫌疑人可能受到刑事處罰。
所以我也好奇檢方是否有其他男方沒有披露的證據,能鐵證女方堅決不同意。
4. 女方陳述更易被采信
這里中有一個特別的地方是,在此類案件偵查中,一旦男女雙方對是否自愿發生性行為產生爭議,司法實踐中通常會對女方的陳述采取更為審慎、保護優先的判斷標準,尤其是在存在先前暴力行為、缺乏明確同意等因素時,女方“拒絕意志”的證明門檻相對較低,更容易被司法機關采信。
5. 丈夫≠豁免權
我國《刑法》并沒有規定“丈夫強奸妻子”自動免責,,反而明確:只要違背女性意志,采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哪怕你是她老公,也可能構成強奸罪。過去實踐中,一般是在分居、提離婚、感情破裂這些情形下,才有“婚內強奸”的判例。
6. 若定罪,或成首案
如果這個案子真的定罪成功,可能會成為中國司法史上“正常婚姻期間的強奸定罪第一案”,直接刷新認知。
那以后怎么辦?
難道夫妻之間還要簽“啪啪啪授權書”?
發生關系前先打開手機錄個“同意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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