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一段時間王律師接的一個外地醫療糾紛的案件,當事人不止一次的向我提出來,能不能再其他地方法院起訴。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向醫療糾紛的案件要在侵權行為地或者是被告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訴訟,無論是侵權行為地還是被告所在地,無非就是醫院所在地的法院,這個應該沒有區別,侵權行為肯定是在醫院發生的,侵權行為地呢,無非也就是在當地,在當地發生提起訴訟就要在當地的法院。還存在另外一種情況,如果患者前后在兩家醫院治療,前后兩家醫院都有可能存在醫療過錯,可以在任何一家醫院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訴訟,這是這種情況,患者是有權選擇在當地還是在外地起訴。這種情況屬于少數,多屬醫療糾紛的案件,只能在當地的法院提起訴訟。給王老師點個贊,一個專注醫療糾紛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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