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離婚金佳婚姻律師:離婚時可以直接成為有限公司股東嗎?
一、核心摘要
離婚時分割夫妻一方名下的有限公司股權,非股東配偶能否直接成為股東?答案是否定的。股權兼具財產權與人身權屬性,分割需兼顧《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與《公司法》規則。本文結合最新案例與2023年《公司法》修訂要點,解析股權分割的核心邏輯與實操路徑。
二、典型案例:離婚股權爭奪戰
2023年,上海某科技公司股東張某(男方)與李某(女方)離婚。婚姻期間,張某以夫妻共同財產出資持有公司35%股權。離婚時,李某要求直接分割17.5%股權并成為股東,遭張某及其他股東反對。
爭議焦點:
- 李某能否憑《離婚協議》直接獲得股東身份?
- 其他股東是否有權阻止李某加入?
院判決:
- 股權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李某需通過《公司法》規定的股權轉讓程序成為股東;
- 法院向其他股東發出書面通知,2名股東放棄優先購買權,1名股東行使優先購買權收購8%股權;
- 李某最終獲得9.5%股權登記,剩余8%股權折價補償。
三、法律分析:為何不能直接成為股東?
1. 股權的雙重屬性決定分割規則
- 財產權:婚后以共同財產出資取得的股權,其收益屬夫妻共有(《民法典》第1062條);
- 人身權:股東資格包含表決權、管理權等,涉及公司“人合性”,需其他股東認可。
佳律師提示:非股東配偶僅對股權財產價值享有權利,身份權益需通過合法程序取得。
2. 成為股東的兩條法律路徑
根據《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73條:
- 路徑一:夫妻協商一致 + 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 + 放棄優先購買權 → 配偶成為股東;
- 路徑二:夫妻協商一致 + 其他股東半數反對但不行使優先購買權 → 視為同意轉讓,配偶成為股東。
外情形:若其他股東行使優先購買權,配偶只能分割轉讓款(如上述案例中8%股權的折價補償)。
3. 2023年《公司法》修訂的影響
新《公司法》第84條刪除“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條款,改為書面通知制:
- 股東對外轉讓股權只需書面通知數量、價格等事項;
- 其他股東30日內未答復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盾點:婚姻家庭編解釋仍要求“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實踐中需優先適用特別規定(最高法案例傾向)。
四、實務難點與破解策略
難點1:夫妻無法協商股權分割方案
- 對策
- 若一方堅持分割股權,需證明公司人合性不受影響(如其他股東無異議);
- 否則法院通常判決折價補償,參照財務報表、行業估值確定價格。
難點2:其他股東消極不行使權利
- 對策
- 通過訴訟送達起訴狀,視為履行通知義務(如津南法院案例);
- 其他股東未在法定期限內回應,推定放棄優先購買權。
難點3:股權價值難以確定
- 三步定價法
- 協商定價(首選);
- 專業評估(需公司配合提供財務資料);
- 法院綜合認定(參考出資額、凈資產、行業特點)。
五、風險防范指南
- 婚前協議:明確股權歸屬及未來分割方式;
- 離婚談判:非股東配偶可優先主張折價補償,避免程序障礙;
- 證據留存:收集出資來源證明、公司財報、股東會決議等;
- 靈活退出:通過其他股東收購獲得現金補償,保障經營穩定。
佳律師提示:有限公司股權分割本質是“財產權益”與“人合性”的博弈,程序正義重于結果訴求。
六、結尾互動
“婚姻結束時的股權分割,是財產的分割,更是合作關系的重構。您認為,在保護公司人合性與配偶財產權之間,法律應如何平衡?歡迎評論區分享觀點!”
風險提示:具體案件需咨詢專業律師。
高級資深婚姻專業金佳律師,執業近20年,九三學社社員張江支社副主委,九三學社社法委委員,碩士研究生學歷,現為北京京都(上海)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2018年獲評上海市寶山區首屆優秀青年律師暨十佳業務骨干,女律聯反家暴法宣傳員,提出的社情民意信息被前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同志作重點批示采納。聯系電話:18916250600
黃金句子: “股權如舟,承載利益亦需平衡風浪;法律為帆,既護財產之穩,亦守人合之安。”
注:本文符合《廣告法》《律師法》要求,案例已脫敏處理,不涉及明星及違禁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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