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有沒有想過
一個圖省事的“小動作”
可能釀成多方悲劇?
撿來一塊“擋門磚”
結果絆倒鄰居
被訴至法院賠償13萬余元……
案情簡介
被告彭某與原告丁某是
同小區同棟樓的鄰居
某日,彭某為方便家人出門
將閑置在入戶大廳角落的一塊紅磚
放置在該樓棟的入戶門前
以保持入戶門敞開
而后,彭某徑直離開
圖為事發現場監控。
誰料,隨著入戶門自行慢慢關閉
紅磚被拖至入戶門處
導致丁某打開入戶門時被
磚塊絆倒在地
圖為事發現場監控。
丁某于當日被送往醫院救治
并住院治療一個月
經鑒定
丁某左三踝粉碎性骨折
伴踝關節半脫位
構成十級傷殘
丁某認為,彭某存在侵權行為
而小區物業公司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據此要求
彭某及物業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事發后,物業公司積極協助丁某就醫
并主動找到彭某,組織各方調解
但未能達成一致意見
丁某遂訴至湖南省長沙市岳麓區
人民法院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
本案爭議焦點
為承擔賠償責任主體認定
及責任比例劃分問題
該樓棟的入戶門系
業主日常出行通道
彭某為方便進出
對其放置在入戶門處的障礙物
持放任態度
客觀上造成了丁某受傷的嚴重后果
存在過錯
物業公司盡管有協助丁某就醫并
組織調解的行為
但其作為案涉小區的物業服務企業
未及時巡查清理入戶門處的障礙物
以消除隱患
具有一定過錯
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丁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未能謹慎注意地面情況
存在疏忽
亦應承擔一定責任
經認定
丁某的各項損失合計19萬余元
最終,法院綜合各方過錯程度
判決彭某、物業公司、丁某
分別承擔70%、10%、20%的責任
法官說法
承辦法官張輝認為
守護“家門口”公共區域安全
是每個公民的法定義務
民事主體在公共區域內實施行為時
應當充分預見其行為
可能對他人人身、財產安全
造成的潛在威脅
不得以行為“事小”或
“無主觀故意”為由
主張免責
而公共區域的管理責任人
依法負有安全保障義務
應對其管理區域進行常態化的
巡查與管理
及時排查并消除動態變化中的
安全隱患
此外,公民在公共區域活動時
也需保持必要的觀察與謹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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