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競爭性談判項目可以不發布公告,直接邀請三家供應商進行談判嗎?
問:競爭性談判采購項目,是否可以不在網上發布公告,直接邀請三家供應商進行談判?
答:競爭性談判小組從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名單中確定不少于3家的供應商參加談判或者詢價,可以通過三種方式確定參與談判的供應商,分別是發布公告、從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建立的供應商庫中隨機抽取或者采購人和評審專家分別書面推薦的方式。如采用后兩種方式不需要發布公告。
法律依據:《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4號)第十二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通過發布公告、從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建立的供應商庫中隨機抽取或者采購人和評審專家分別書面推薦的方式邀請不少于3家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參與競爭性談判或者詢價采購活動。采取采購人和評審專家書面推薦方式選擇供應商的,采購人和評審專家應當各自出具書面推薦意見。采購人推薦供應商的比例不得高于推薦供應商總數的50%。
2.采購人連續幾年使用一家采購代理機構是否違規?
問:政府采購法律法規規定了采購人可以自行選擇代理機構,那么連續幾年使用一家采購代理機構是否違規?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十九條規定,采購人有權自行選擇采購代理機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為采購人指定采購代理機構。《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管理暫行辦法》(財庫〔2018〕2號)第十二條也明確,采購人應當根據項目特點、代理機構專業領域和綜合信用評價結果,從名錄中自主擇優選擇代理機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搖號、抽簽、遴選等方式干預采購人自行選擇代理機構。
在實踐中,采購人可以根據本單位的內控制度和誠信評價結果及專業度擇優選擇采購代理機構,通過內控制度選擇專業的代理機構。內控制度可以解決有法可依的問題,即通過哪些具體程序、標準等擇優選擇代理機構。只要擇優選擇代理機構及委托過程中沒有違法違規情形,連續多年使用一家采購代理機構并不違規。
3.第一名放棄中標,采購人能不能重新確認第二名作為中標人?
問:政府采購項目經評審,推薦前三名為中標候選人,采購人確認第一名為中標人并發布中標公告后,第一名因自身原因無法履約放棄中標機會,能不能重新確認排名第二的中標候選人的為中標人?
答:問題中情形,按照《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拒絕與采購人簽訂合同的,采購人可以按照評審報告推薦的中標或者成交候選人名單排序,確定下一候選人為中標或成交供應商,也可以重新開展采購活動。對于無正當理由放棄中標的供應商,采購人應當及時向本級財政部門報告,依法依規對有關供應商予以處理。
4.評審專家庫中的專家能否受委托擔任采購人代表參與評審?
問:評審專家庫中的專家能否受委托擔任采購人代表參與評審?
答:首先呀,根據《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以下簡稱《辦法》)第四十七條規定:“評標委員會由采購人代表和評審專家組成,成員人數應當為5人以上單數,其中評審專家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因此采購人可以委托專家庫中的專家以采購人代表的身份參與評審,但委托有關專家擔任采購人代表參與評審的,應當出具授權委托書。在這里需要注意的是,接受委托的相關專家能作為采購人代表參與評標,不得再以評審專家的身份參與同一項目評審。參考《辦法》第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對技術復雜、專業性強的采購項目,通過隨機方式難以確定合適評審專家的,經主管預算單位同意,采購人可以自行選定相應專業領域的評審專家”的情形除外,采購代理機構工作人員不得參加由本機構代理的政府采購項目的評標。采購人可以委托評審專家庫中的專家作為代表參與評審,但是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在評標結果公告前應當保密哦。
5.政府采購項目可以采用三方比價確定中標人嗎?
問:政府采購貨物項目,可以采用三方比價確定中標人嗎?法律依據是什么?
答:三方比價不是法定的政府采購方式,只能適用于集中采購目錄外且未達到采購限額標準的項目,依照采購人內控制度開展,依據依法制定的內控制度進行的比價程序,是法律允許的。
建議采購人建立自上而下的集體決策內控制度,主動爭取領導和其他部門的支持,變被動為主動,避免事情做了沒有依據,在審計、監督檢查中出現被動。
6.一年采購三年使用的服務項目公開招標限額標準是按一年還是三年累計?
根據財政部印發的《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及財政部令第102號文件,采購需求具有相對固定性、延續性且價格變化幅度小的服務項目,在年度預算能保障的前提下,采購人可以簽訂不超過三年履行期限的政府采購合同。
問:
1.在第一年采購時,預算金額是應按一年還是三年填寫?
2.如某項目,按一年采購預算填寫,則未達到公開招標限額標準,可采用非招標采購方式;但實際簽訂合同是三年的,三年總預算達到了公開招標限額標準,是否屬于規避公開招標?
答:
1.采購項目預算金額按照一年的填寫。
2.此類采購項目,應當按照一年預算金額計算是否達到政府采購公開招標數額標準。所以,三年總預算超過公開招標限額標準的項目采用非公開招標采購方式采購也不屬于規避公開招標。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在一個財政年度內,采購人將一個預算項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類別的貨物、服務采用公開招標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購,累計資金數額超過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屬于以化整為零方式規避公開招標,但項目預算調整或者經批準采用公開招標以外方式采購除外。
7.“一招三年”的服務采購,供應商第二年履約不合格,可以終止合同嗎?
問:“一次采購,三年沿用”的服務采購,是否需要在采購公告中公布三年的采購預算并明確一招三年?如果只公布一年采購預算但是在采購文件中明確一招三年是否可以?合同是一簽三年還是可以一年一簽?如果在合同履行第二年供應商發生重大變故或者未能按合同約定履約,第三年是否可以終止?
答:對于“一簽三年”的服務類政府采購項目,建議采購人事先在采購文件和合同中明確,在采購需求相對固定、價格變化幅度較小,且年度預算能夠保障的前提下,采購人可以和供應商續簽不超過2年履行期限的政府采購合同,而非一次性簽訂三年履行期限的政府采購合同。
對于此類項目,應當依據當年的預算開展采購活動,并在合同中明確續簽合同的條件和不再續簽的情形,如果合同履行第二年供應商發生重大變故或者未能按合同約定履約,第三年可以終止采購合同。
8.政府采購蔬菜、水果、雞蛋、鮮豬肉食材項目,是否應將食品經營許可證設為資格條件?
問:政府采購食材項目,食材包括蔬菜、水果、雞蛋、鮮豬肉,是否應該將具有食品經營許可證作為資格條件?
答:食品經營許可證屬于行政許可范疇,涉及食品經營的政府采購項目,招標文件應當作為資格條件。根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規定,蔬菜、水果、雞蛋、鮮豬肉屬于食用農產品,根據《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規定,僅銷售食用農產品的,不需要取得食品經營許可。
法律依據:《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78號)第四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食品銷售和餐飲服務活動,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
下列情形不需要取得食品經營許可:
(一)銷售食用農產品。
《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81號)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食用農產品,指來源于種植業、林業、畜牧業和漁業等供人食用的初級產品,即在農業活動中獲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動物、微生物及其產品,不包括法律法規禁止食用的野生動物產品及其制品。
9.投標文件落款日期與開標日期不一致,投標有效嗎?
案例回放:A供應商對某設備采購項目的質疑答復不滿,向財政部門提起投訴。A供應商投訴事項為評標委員會以其投標文件落款日期(2024年9月10日)早于開標日期(2024年9月12日)為由,認定其投標有效期不足90日,未通過符合性審查,不合理。該項目招標文件規定,投標有效期為開標后90日,投標有效期短于此規定期限的投標將被拒絕,但并未明確要求投標文件落款日期必須是開標日期,其投標文件落款日期為投標文件完成日期,并不違規,且其在《投標函》中已承諾不會在投標有效期(90日)內撤回投標文件。
財政部門調查后認為,A供應商投標文件落款日期填寫為投標文件完成日期,不違反招標文件要求,不能僅因A供應商在《投標函》中未明確投標有效期具體起算時間,就直接以投標文件落款日期為起算時間,認定其投標有效期不足90日。評標委員會的符合性審查有誤,A供應商的投標文件不應被認定為投標無效,故投訴事項成立。
問:投標文件落款日期與開標日期不一致,能認定投標無效嗎?
答: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投標文件落款日期是影響投標文件合法性與有效性的關鍵時間節點。《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以下簡稱87號令)第三十三條規定,投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將投標文件密封送達投標地點。87號令第三十九條規定,開標應當在招標文件確定的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的同一時間進行。因此,在招標文件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投標文件落款日期可以早于或等于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日期,也就是開標日期。
所謂投標有效期,是指為保證采購人有足夠的時間在開標后完成評標、定標、合同簽訂等工作,要求投標人提交的投標文件在一定時間內保持有效的期限,該期限由采購人在招標文件中載明。關于投標有效期的起算時間,87號令第二十三條規定,投標有效期從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投標文件中承諾的投標有效期應當不少于招標文件中載明的投標有效期。
本案例的招標文件未明確規定投標文件落款日期須填寫為開標日期,所以A供應商投標文件落款日期早于開標日期并不違規。雖然A供應商在《投標函》中并未明確寫明投標有效期的具體起算時間,但按照87號令第二十三條、第三十九條規定,投標有效期從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即開標日期起算。本案例招標文件也規定投標有效期為開標后90天,且A供應商已承諾不會在投標有效期(90日)內撤回投標文件。因此,評標委員會以落款日期起算,認定A供應商投標有效期不足90日并判斷其投標無效,缺乏法律依據。
法規適用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二十三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九條
10.政府機關采購800萬元單獨的裝修工程,可以公開招標嗎?
問:政府機關采購800萬單獨的裝修工程項目,超過了公開招標數額標準,是否應當采用公開招標方式采購?還是只能采用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和單一來源?
答:對于問題中所述800萬單獨的裝修工程項目,不屬于《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七條定義的工程項目范圍,即使超過了招標規模標準,也應當依法采用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單一來源方式采購,不得采用招標方式。
11.供應商質疑中標人虛假應標并提供了證據,代理機構需要去查證嗎?
問:質疑供應商認為中標產品不滿足招標文件要求,并提供了相關的證明材料(中標產品的生產廠家公開發布的部分資料),證明與中標供應商投標文件提供的證明材料不一致,涉嫌虛假應標。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在答復質疑時是否以投標文件為準?對質疑供應商提供的證明材料是否需要進行查證或上報相關主管部門?
答:投標供應商的投標文件不一定都是根據其公開發布的資料編制而成,所以投標文件與公開發布的資料有所差異也是難免的。再加上供應商網站上的產品信息更新可能滯后等原因,中標產品的生產廠家公開發布的部分資料不一定及時更新,可能網站上的產品不一定是投標產品,投標產品也不一定在網站上發布。所以,網站上公開發布的產品資料與投標文件提供的證明材料有可能會不一致,不能簡單地認為中標供應商提供虛假材料。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只需根據質疑供應商提供的證明材料以及招標文件、投標文件、評審報告等書面資料,進行書面答復質疑即可,無需進行查證或上報相關主管部門。如果質疑供應商對質疑答復不滿意,可以向財政部門提起投訴,由財政部門來進行調查處理。
12.投標人未參加開標,對開標結果提出質疑,采購人可以拒收嗎?
問:投標人未參加開標,對開標結果提出質疑,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可以拒收嗎?
答:雖然《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以下簡稱87號令)明確,投標人未參加開標的,視同認可開標結果。但是,這不能作為拒收供應商提交的質疑函的理由。如果供應商在法定質疑期內對開標環節提出質疑,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不得拒收其質疑函,應當在法定期限內答復質疑。
13.采用詢價方式采購醫療器械,要求某項產品參數需提供相應的檢驗報告,如果供應商提供的報告沒有CMA標志或自我聲明,檢驗報告是否有效?
問:某醫院采用詢價方式采購醫療器械,要求某項產品參數需提供相應的檢驗報告,響應供應商提供的檢驗報告由一家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資質認定的檢驗機構出具,報告沒有CMA標志或自我聲明,檢驗報告是否有效?
答:根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七十五條規定,經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認定的檢驗機構,方可對醫療器械實施檢驗。詢價小組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及詢價通知書的要求進行評審,供應商提交的檢驗報告不符合要求的,應認定無效。
法律依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39號)第七十五條 醫療器械檢驗機構資質認定工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統一管理。經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認定的檢驗機構,方可對醫療器械實施檢驗。
14.哪些政府采購項目可以使用詢價采購方式?
問:哪些政府采購項目可以使用詢價采購方式?
答:《政府采購法》第三十二條規定,采購的貨物規格、標準統一、現貨貨源充足且價格變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購項目,可以依照本法采用詢價方式采購。
也就是說,使用詢價采購方式應該同時滿足以上“規格、標準統一、現貨貨源充足且價格變化幅度小”的全部條件,即:首先應該是貨物,其次貨物的規格、標準統一,第三貨物應該是現貨且貨源充足而不是期貨,第四貨物的價格變化不大。
15.貨物類采購文件中的每一項技術參數都必須有三家供應商滿足嗎?
問:貨物類采購文件中的每一項技術參數都必須有三家供應商滿足嗎?還是只需要滿足實質性參數不少于三家?
答:供應商投標(響應)時必須滿足采購文件的全部實質性要求,不滿足實質性要求的供應商將被淘汰,滿足實質性要求的供應商不足三家的,采購項目應予終止。如果投標(響應)文件存在非實質性偏離,除采購文件規定的特殊情形外不影響投標(響應)文件的效力,但采用綜合評分法時,會影響供應商的得分。
并非每一項技術參數都必須有三家供應商滿足,若確定的采購需求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存在“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的情形,即使沒有限制潛在供應商參與競爭、有三家以上供應商能滿足,仍屬于“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例如,某政府采購項目要求供應商在投標(響應)時,需提供某特定的專利、專有技術,得1分,不提供不得分。盡管不是實質性條款,設置的評審因素分值也較低,但仍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不得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專利、商標、品牌或者供應商”的規定。
16.信息化建設采購項目中,可以將軟件著作權證書作為評審加分項嗎?
問:信息化建設采購項目中,可以將軟件著作權證書作為評審加分項嗎?
答:軟件著作權證書如果與貨物服務的質量相關,則可以作為評審因素,如果不相關,不得列為加分項。
法律依據:《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第87號令)第五十五條第二款 評審因素的設定應當與投標人所提供貨物服務的質量相關,包括投標報價、技術或者服務水平、履約能力、售后服務等。資格條件不得作為評審因素。評審因素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規定。
第五十五條第三款 評審因素應當細化和量化,且與相應的商務條件和采購需求對應。商務條件和采購需求指標有區間規定的,評審因素應當量化到相應區間,并設置各區間對應的不同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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