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賈寶軍 陳帥
《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已經繳納生育保險費的,其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職工未就業配偶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醫療費用待遇。所需資金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生育醫療費用和生育津貼。”
依據上述法律規定,我國從立法層面設立了生育保險制度,在勞動者因生育子女或實施計劃生育手術而導致勞動力暫時中斷時,由國家和社會及時給予物質幫助。生育津貼作為一項生育保險待遇,在為女職工提供基本物質保障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生育津貼對于廣大用人單位及女職工來說并不陌生,而因此引發的勞動爭議也不在少數。本文將聚焦有關生育津貼的一個小問題,即當女職工在產假期間提前返崗上班,能否同時享有生育津貼和產假工資?
一、通常情況下,生育津貼與產假工資不能同時享有
生育津貼是女職工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產假或者計劃生育手術休假期間獲得的工資性補償,從各地的地方性規定來看,目前實務中普遍認為生育津貼在絕大多數場合下等同于產假工資,通常情況下,二者并不能同時享有。各地的地方性規定如下:
二、女職工在產假期間提前返崗上班,生育津貼與產假工資能否同時享有,尚存爭議
(一)地方性規定
部分地區出臺了地方性規定對此問題進行了明確,如:
從上述地方性規定可以看出,目前司法實務中對于這一問題尚存在爭議。對于用人單位要求女職工提前返崗的情形,通常認為女職工除享有生育津貼外,用人單位需另行支付產假工資。而對于女職工自愿提前返崗的情形,則存在觀點認為女職工不得同時享有產假工資與生育津貼。
(二)案例分析
以北、上、廣、深四地的案例為例,目前司法實務中對這一問題尚存在爭議:
第一種觀點認為,女職工產假期間提前返崗上班,可同時享有生育津貼與產假工資。
主要的理由在于,工資是勞動者提供勞動的對價,女職工在產假期間提前返崗上班付出勞動,其有權因此獲得工資;而生育津貼是基于生育保險關系而享有的法定待遇,二者并不重復。
如【2023】粵01民終29835、29836號一案中,法院認為,“關于產假工資。根據《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條的規定,林某有權享受生育子女的80日獎勵假,在規定假期內林某可以無需工作而獲得原工資福利不變的待遇。女職工產假期間獲得的生育津貼屬于依法享有的生育保險待遇,屬于國家依法對職業婦女因生育而離開工作崗位期間給予的生活費用。林某在產假期間提前上班,為A中心提供勞動,其有權基于勞動關系獲得相應的工資報酬,該工資報酬與林某基于生育保險關系而享有的生育津貼并不重復,故林某有權向A中心主張未休該獎勵假期間的工資。”其他如【2023】粵0118民初841號、【2020】粵0113民初4195號等案例中,裁判者持類似觀點。
第二種觀點認為,女職工產假期間提前返崗上班,生育津貼與產假工資不可兼得。
主要的理由包括:1.女職工產假期間提前返崗上班,應視為其對產假相關權益的自由處分,不因此享有雙重待遇;2.女職工產假未休足,其享有繼續休假的權利而非額外主張產假工資。
如【2017】粵0111民初12922、12986號一案中,法院認為,“……生育津貼與產假工資不可兼得。不論李某產假期間還是產后上班期間,A幼兒園均已足額發放了工資。至于李某放棄部分產假提前上班,則是其對享有的產假權利的自由支配,不能成為其獲得雙重待遇的理由,故對李某要求A幼兒園支付剩余保險待遇差額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如在【2018】粵03民終3010號一案中,法院認為,“……本院經審理認為,劉某只休了3個月的產假即去上班,但未休的產假系產假待遇,劉某可依法享有繼續休假的權利。劉某請求A公司按照每個月工資7500元/月的標準支付4個月的產假工資30000元沒有法律依據,一審不予支持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
筆者認為,生育津貼除了為女職工提供物質保證的功能外,其還在減輕用人單位用工成本,消除雇用女職工的負擔與顧慮,促進男女平權就業、消除就業性別歧視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在處理此類問題上,還需兼顧各方的利益與公平原則,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在用人單位安排女職工提前返崗工作的場合,一方面,在依法履行繳費義務的前提下,女職工應當有權享有普遍性的社保待遇保障;另一方面,用人單位要求女職工提前返崗并因此而獲利,且在一定程度上侵占了女職工身體恢復及照育幼兒的時間,此時認定女職工可以同時獲得生育津貼及產假工資具備合理性。
但在女職工自愿返崗的場合,也可能會因此打斷用人單位的用工計劃與安排,給用人單位造成用工資源的浪費或用工成本的增加,反而可能不利于和諧穩定勞資關系的構建,因此在勞動者主動返崗的場合,賦予勞資雙方更大的自由協商空間可能不失為一種合理的處理方式。
建議:
1.用人單位應當依法保障女職工的生育權,這不僅是法律對用人單位的強制要求,更是構建和諧穩定勞動關系的必行之舉。因此,用人單位應當依法保障女職工享有產假等各項生育相關的權益,維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用人單位安排女職工產假期間提前返崗上班,不僅可能面臨著支付產假工資的經濟責任,還可能會因涉及侵害女職工權益而受到行政監管處罰;
2.由于勞動法領域具有強地域性的特點,建議用人單位應注意不同地區的地方性規定及裁審觀點,并在此基礎上進行謹慎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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