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7日,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公布了最新的司法解釋——“關于依法保障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選擇辯護人權利有關問題的批復”,對近些年刑事訴訟領域愈演愈烈、屢屢釀成社會熱點、各界都質疑不斷的“占坑式辯護”問題,作出了權威性的規定。
按照以上規定,無論是在公安機關偵查、檢察院批捕審查起訴階段的犯罪嫌疑人,還是刑事案件法院審判階段的被告人,即便前期的刑事訴訟程序中,司法機關經其同意指定了法律援助機律師提供法律援助,其監護人、近親屬還可以自行另外委托辯護人,受委托的辯護人有權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經會見,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選擇了家屬委托的辯護律師,法院、檢察院應當及時通知終止法律援助。
如此規定,核心內容有三項:一是確認了存在法律援助律師的情況下,家屬也可以委托辯護律師;二是確認了家屬委托律師具有會見權;三是規定了用法律援助律師還是委托律師,決定權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如此的規定,并不是什么創新立法,只是對法律規定中的有關內容的權威答復。規定的核心內容,跟煙語君此前的文章觀念一致,也在網上可以找到類似的法律觀點??上У?,此前的觀點僅是個人觀點,是否聽從的決定權在具體的辦案機關。
所謂的“占坑辯護”,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公檢法等辦案機關對處于羈押狀態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指定了辯護律師(一般指法律援助律師)而且是兩名,家屬即便依法自行委托了辯護律師,也會見不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不能在審判階段提供辯護服務,目的就是排除不聽話的委托辯護,法律援助律師基本就是配合司法工作。
最典型的“占坑辯護”,莫過于曾經發生過委托律師“刨祖墳式辯護”舉報辦案人員、公開懸賞搜集法律援助律師違規違法線索的四川內江趙某某案,家屬及其委托律師對法院指定法院援助律師的決定沒有法兒,就采取各種手段,連續兩次逼退了兩任的法援律師,可沒想到,法院在出現辯護律師出現空缺的情況下,也沒有讓家屬委托律師遞補上,第三次又指定了法援律師,繼續抵制家屬委托律師。
還有一起是海口中院審理的陳某清案,庭審中,陳憲清曾讓法院為自己指派的法律援助律師閉嘴,其稱“我又沒有委托你做我的律師,你不要說話”。家屬的委托律師,在案件開庭時的2024年5月24日,手持著家屬的委托書和律師證等委托手續,還是被法院裁決沒有代理權,決定逐出法庭。此時,誕生了那張經典的律師被法警“架離”法庭的照片,至今在網上熱傳。
可以說,上述的司法解釋出臺,張慶方律師功不可沒!這也體現了那句話,權利從來都是爭取來的。盡管無數的法律文章,都分析出了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家屬委托律師有權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決定誰做自己的辯護律師。可是,真正的一次次將文章觀點變成實際行動的,張慶方無一是第一人,廣大律師都是其行為的受益者,那些做“第二公訴人”的法援律師,根本不是什么權利的爭取者。
不過,也有人提出擔憂,盡管最新的司法解釋規定的很明確,但能不能在現實司法中得到貫徹落實,會不會又變種出新的花樣,擠走委托律師,還有有待觀察。
就如同“澎湃新聞”在評論這個司法解釋時提到的,我國《刑事訴訟法》充分保障當事人接受辯護的權利,國家還設計了法律援助辯護制度,但這一兜底性、補充性的規定,在一些地方被念歪了經。個別地方的辦案機關擔心當事人委托的律師,在未來的訴訟過程中“動真格”、從嚴推敲證據、依法質疑辦案程序,就選擇讓法援律師“占坑”,阻撓當事人委托真正代表其權益的律師,結果法律援助制度變了味道。
也有人針對最新的司法解釋的貫徹落實提出的了擔憂:辦案機關向在押人員轉達近親屬委托信息時,利用其信息不對稱、心理壓力巨大等情勢所迫,誘導甚至脅迫其在簽署聲明表示“不更換辯護人”或“同意現有法援律師繼續辯護”。一旦此類材料,還是等于架空了上述的司法解釋規定。
法理上,司法機關辦案,不應該發生跟案件結果的利益沖突,可在長期的有罪推定、公檢法互相配合、司法考核利益等因素的影響下,司法人員跟案件的辦案結果已經發生了直接的利益掛鉤。
案件只要刑事立案,就要移送公訴;檢察院指控的案件,就要判決有罪,只有如此的流程,公檢法辦案人員就可以實現辦案利益的最大化。反之的話,各環節的辦案人員就會面臨著輕則考核利益受損,重則自己受到調查處理的局面。
據此,不改變以上的司法“窠臼”的話,即便是出臺了司法解釋,明確了委托律師的會見權、家屬委托權、在押人員的選擇權,可辦案人員基于自己的各種利益考量,還是一如既往的抵制挑毛病的委托律師,會不會再換個花樣繼續抵制呢?又該如何解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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