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商跟我們簽了購房合同后又變更規劃,垃圾站和合同約定位置不一致,距我家主臥窗戶僅3.4米,導致我家連窗戶都沒法開。相關的規劃變更說是在官網做了公示,但受此項變更影響最大的業主們沒得到任何通知,也沒見到公示牌,這種公示是否在走形式?”西安市民陳先生問。
合同約定在21#樓西北角,交房前規劃變更改為緊鄰20#樓
陳先生說,他買的房在西安市浐灞國際港上河云璟20號樓一樓西戶,2024年1月1日收房,裝修后于今年1月入住。購房合同是2021年簽訂的,其中所列的不利因素中第11條明確:“垃圾站(建筑垃圾):西北入口處,21#樓西北角?!比欢罱l現,垃圾站建在了距他家主臥窗戶僅3.4米遠的位置,味道特別大。
“開發商稱這些規劃變更在浐灞國際港官網上進行了公示。我上網查詢發現,這個變更公示是2023年12月22日,也就是交房前一周多時間發布的。文字表述稱,經西安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浐灞生態區分局審查,擬同意項目西側車行出入口、垃圾收集點、29#、31#、38#、39#、40#樓輪廓方案變更。公示日期為2023年12月22日至28日。變更公示的具體信息只有一張‘西安市建設工程規劃變更公示牌’的圖,分為變更前和變更后兩部分,變更前垃圾收集點的位置標注是在20號樓和21號樓之間,和購房合同文字約定對比已經不一樣了。變更后直接將垃圾收集點的位置標注在緊鄰20號樓的旁邊?!标愊壬f,“垃圾收集點位置的變化,對20號業主影響最大。公示目的不就是征求相關業主的意見嗎?可據我了解,我們20號樓西邊一樓、二樓的四戶業主都未看到這個公示牌。如果只是在官網這樣公示,有幾個業主能看到?怎么可能得到反饋?這種公示是否僅僅在走形式?”
合同約定變更確立之日起10日內,應將書面通知送達買受人
陳先生說,按照購房合同約定,雙方簽訂合同后,涉及該商品房公共服務及其他配套設施等規劃許可內容經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批準變更的,出賣人應當在變更確立之日起10日內將書面通知送達買受人。出賣人未在規定期限內通知買受人的,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袄占c應該是‘公共服務及其他配套設施’,但包括我們距離垃圾中轉站最近住戶在內的20號樓業主,根本沒有收到任何通知。”
“我仔細查看購房合同發現,網簽備案合同第十五條關于設計變更第一款的內容,除了格式文本為保障買受人權利所做的約定外,開發商又在后面加了兩點約定,其中一點為‘在該商品房建設過程中,除前款約定的出賣人需向買受人通知的變更事項外,出賣人有權對規劃或設計進行優化調整和合理變動。如發生上述調整或變更情形,出賣人無須向買受人進行書面通知,且無須為此對買受人進行任何補償或賠償’。而這一點約定和前面格式文本約定的意思是完全相悖的。另外把垃圾站改為距住宅樓3.4米遠,這樣的變更怎么能稱得上合理?”
采訪中,多名業主表示希望相關部門協調解決這一問題,畢竟誰也不愿意花錢買房卻終日要忍受垃圾的味道。
物業:物業進場的時候,垃圾中轉站已經有了
6月27日下午,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聯系西安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浐灞國際港分局。接電話的工作人員稱,具體負責相關事務的工作人員外出。
6月29日下午,該小區物業工作人員回復記者,物業進場的時候,垃圾中轉站已經有了。2019年前是一個垃圾池,在2019年垃圾分類開始實施的時候,要求垃圾回收站必須是一個封閉的箱體,所以上個月物業做了一個30平方米的封閉式箱體,安裝在了現場點位,間距也是完全按照圖紙施工去做的。至于這個垃圾中轉站的位置,前期在還沒有交房的時候,開發商發現正好在消防通道上,會影響消防車通行,所以才申請做了規劃變更。為了垃圾中轉站的位置問題,物業也已經跟20號樓臨近的一樓二樓住戶談了小半年了,意見無法達成一致。
6月29日下午,小區開發商陜西辰宮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回復記者表示,這個垃圾中轉站是按照規劃建的,驗收也通過了。相關的規劃變更也在官網有公示,但在小區里沒有立公示牌。接下來會繼續和業主協商溝通,爭取盡快解決此事。
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 馬虎振 文/圖 D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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