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2025年6月30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漫解稅收"專題,聚焦母子公司資金往來的稅務風險,引發企業廣泛關注。資金往來是集團內部資源調配的常見手段,但稍有不慎便可能觸發稅務"雷區"。本文結合《企業所得稅法》《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及34號公告、121號文等法規,梳理核心要點,助企業避坑。
01非金融企業間借款
母子公司間資金拆借,最常見的形式是非金融企業之間的借款。這一行為涉及借出方與借入方雙重稅務處理,需分別厘清。
借出方:利息收入需"全額入賬"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及財稅〔2008〕121號文,非金融企業向關聯方提供借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屬于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需計入企業利潤表"利息收入"科目,按企業適用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同時,增值稅層面,根據財稅〔2016〕36號文,貸款服務屬于應稅范圍,借出方需按"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稅率6%)。
借入方:雙重限制下的稅前扣除
借入方的稅務處理更復雜,需同時滿足"利率限制"與"資本實繳限制":
- 利率限制: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部分準予扣除。這里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可參考人民銀行公布的基準利率或稅務機關認可的金融機構同期貸款利率(國稅函〔2009〕312號明確,需以金融機構對非金融企業的實際貸款利率為參照)。
- 資本實繳限制:若母公司對子公司的投資未完全實繳,根據國稅函〔2009〕312號文,子公司因未實繳資本而發生的借款利息支出,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具體而言,可扣除的利息上限為"實繳資本×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借款天數÷365",且不得超過實繳資本的2倍(即未實繳部分的利息全額調增)。
02存款利息
集團內部常存在資金池,子公司將閑置資金存入母公司或財務公司,產生的存款利息是否需要繳稅?
增值稅:存款利息不征
根據財稅〔2016〕36號文附件2,存款利息屬于"不征收增值稅項目",無需繳納增值稅。這是因為存款利息是資金所有者將資金存入銀行等金融機構的收益,不屬于貸款服務或金融服務轉讓范疇。
企業所得稅:存款利息需"如實申報"
企業所得稅方面,存款利息屬于企業"利息收入",需計入應納稅所得額繳納企業所得稅(稅率為企業適用稅率)。需注意的是,若資金池中存在關聯方之間的無償資金占用(如母公司無償占用子公司存款),稅務機關可能依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一條,按"獨立交易原則"調整利息收入,要求按合理利率確認應稅收入。
溫馨提示:更多增值稅、企業所得稅稅負重的問題,歡迎交流。
03關聯企業
母子公司間資金往來,本質屬于關聯交易,而關聯關系的界定直接影響稅務處理規則。
關聯企業的法定定義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零九條,關聯方包括三類:
- 股權控制關系(如一方直接或間接持有另一方25%以上股權);
- 共同受第三方控制(如雙方均被同一企業持股50%以上);
- 其他利益關聯(如高管交叉任職、購銷業務高度依賴等)。
關聯債資比的"2:1紅線"
財稅〔2008〕121號文進一步明確,關聯企業間債權性投資與權益性投資的比例不得超過"金融企業5:1,其他企業2:1"。超過該比例的借款利息支出,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例如,非金融企業A對子公司B的權益性投資為1000萬元,則A對B的債權性投資不得超過2000萬元;若實際借款3000萬元,超出的1000萬元對應的利息需全額調增。
04避坑指南
1、利率合規性:借入方需留存金融機構同期貸款利率證明(如銀行借款合同、利率表),避免因利率過高被納稅調整。
2、資本實繳核查:母公司應確保對子公司的投資已全額實繳,否則子公司的借款利息可能面臨"雙重損失"(不得扣除且無利息抵稅收益)。
3、關聯交易申報:年度匯算清繳時,關聯企業需填報《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披露資金往來的金額、利率、期限等信息,未申報可能引發稅務稽查。
4、同期資料準備:若關聯交易金額較大(如年度關聯交易總額超過1億元),需準備同期資料(包括主體文檔、本地文檔、特殊事項文檔),證明交易符合獨立交易原則,否則可能被稅務機關核定應納稅所得額。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