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聞記者楊峰深圳報道
2012年2月至2013年期間,在深圳做二手車生意的陳岳、陳武兄弟為生意周轉向同鄉羅某明借得850萬后,深陷高利貸“套路”。2014年起,兩人多次被訴至法院要求歸還欠款本息合計2400余萬元。后因無力償還,兩人均被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刑。
2019年3月,深圳市公安局寶安分局發現羅某明團伙涉嫌敲詐勒索、虛假訴訟、詐騙的犯罪線索,經過立案偵查,陳岳、陳武及遭遇相似“套路”的多名受害人陸續被發現。經多次補充偵查,2024年8月19日,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檢察院對羅某明及其團伙成員馮某龍提起公訴。
2025年6月中旬,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了被告人羅某明涉嫌詐騙罪、搶劫罪,馮某龍涉嫌詐騙罪一案,封面新聞記者參與了案件旁聽。庭審中,兩被告均拒絕認罪;檢方建議數罪并罰判處羅某明有期徒刑十七年六個月并處罰金,馮某龍系從犯建議判處有期徒刑九年并處罰金;辯護人認為在案證據中有多處矛盾和疑點,本案應屬于普通?間借貸糾紛,應對兩被告作無罪判決。
經過兩天的庭審后,法院宣布擇期宣判。
深圳寶安區人民法院。攝影:楊峰
兩兄弟為生意周轉借高利貸850萬元
引發“牢獄之災”
陳岳、陳武、羅某明系來自廣東汕尾某鎮的同鄉,20世紀80年代前后,他們分別舉家搬到深圳寶安區新安街道發展,三人在此熟識,陳武和羅某明是小學同班同學。陳岳稱,“2000年前后,我們開始往城里發展,和羅某明就沒啥往來了。”
陳岳介紹,2002年起,他開始在深圳做二手車生意,2008年后生意進入快速增長期。2009年,他和弟弟陳武在深圳南山區西麗租了一處大型廠房,并將其改建成了一個大型二手車市場,“當時我們投了兩千多萬的資金進去,現金流非常緊張。”
同年,陳岳兄弟在同鄉林某的引薦下,再次和羅某明取得聯系,“他手上有資金,愿意出錢來收車,利潤他拿走4成。”陳岳說。
然而,雙方的合作并不愉快。后來,羅某明要求將原本的投資轉化為借款,并與陳岳兄弟簽訂了多份借款協議。之后,為了生意周轉,陳岳還向羅某明借得多筆錢款。
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檢察院出具的起訴書顯示,2012年2月至2013年1月期間,陳岳一共向羅某明5次借款合計850萬元,雙方約定實際月利率2.5-3.5%不等。陳武以及陳武名下公司深圳市大昌行二手車交易市場有限公司均為擔保人,為上述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陳岳、陳武共取出現金23.75萬元交給羅某明作為砍頭息,并按照羅某明的要求,通過現金以及轉至羅某明指定賬戶的方式共支付利息382.25萬元,期間陳武還向羅某明賬戶轉賬歸還部分本金共計200萬元。
“這850萬的借款是真實的,我們都認。”陳岳說,到2014年2月他和陳武都在按月支付利息。然而,“2014年3月,羅某明突然讓我們把所欠本息全部還清。當時我們生意還需要周轉,剩下部分一時還不上,我們嘗試了和他協商分期還款。”按起訴書所述,至此時,陳岳兄弟已支付本息合計606萬元。
起訴書指控,2014年3月起,羅某明就上述5筆借款先后到羅湖法院起訴陳武、陳岳以及深圳市大昌行二手車交易市場有限公司。訴訟中,被告人羅某明僅承認陳岳、陳武歸還100萬元、30萬元,隱瞞了陳岳、陳武已按期歸還利息及其余部分本金的事實,法院判決陳岳、陳武敗訴。后被告人羅某明向羅湖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申請執行款項2400余萬元。羅湖法院通過拍賣陳武房產、劃扣相關人員賬戶的方式,共劃扣執行款330余萬元至羅某明賬戶。
陳岳表示,他在歸還羅某明的本息時,一部分給的是現金,轉賬的時候都是按照對方要求轉給了第三人。被起訴時,他在法庭上拿不出有力的證據證明已經還款,法院就采信了羅某明的說法。
陳武和陳岳向記者提供的判決書顯示,2017年和2018年,兩人均因羅某明申請的強制執行被逮捕,并之后分別被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刑兩年、一年。對此,陳武和陳岳均未認罪。
警方在打擊“套路貸”型犯罪時
將羅某明團伙查獲
2018年以來,各地公安機關按照公安部的統一部署,主動出擊,以打開路,向“套路貸”新型黑惡勢力違法犯罪活動發起強大攻勢。2019年以來,深圳警方也加大警力投入開展多輪集中收網行動,全力打擊“套路貸”犯罪。羅某明團伙正是在這一背景下被深圳市公安局寶安分局查獲。
2019年4月,陳岳出獄后,還沒來得及上訴,便聽說羅某明已在當年3月被警方立案偵查,這讓他看到讓自己改判無罪的希望。
然而,警方的偵查并不順利。2020年7月,深圳市寶安區檢察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對羅某明等人作出不起訴決定。這讓陳岳難以接受,他決定自學法律,幫助搜集證據,尋找新的犯罪線索,來推動公安局機關重啟調查。
此后近3年間,陳岳從多名被羅某明“套路”追債的“受害人”處,梳理了一批線索,陳岳還從同鄉處了解到,“1997年,羅某明可能曾搶劫過一名女子并一直潛逃。”
提交這些新線索后,2023年8月羅某明等人再次被警方以涉嫌“詐騙罪”抓捕歸案。此后,經過兩次補充偵查,2024年8月19日,深圳寶安區人民檢察院,決定對羅某明以涉嫌詐騙罪、搶劫罪,對馮某龍以涉嫌詐騙罪提起公訴。
檢方指控
兩被告詐騙7人2903萬余元
2025年6月11日,該案在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記者在庭審現場見到,本案詐騙罪涉及的7名受害人中,有5人親自到庭,搶劫罪涉及的受害人沒有到庭也沒有委托律師出庭。被告羅某明和馮某龍的多名家屬參與了案件旁聽。
公訴人在庭審中指控,2012年2月至2017年期間,被告人羅某明多次以高利貸放款為名騙取陳武、陳岳等7名受害人錢財。羅某明具體詐騙模式為:羅某明以其本人或他人名義與受害人簽訂借款合同,實際出借人為羅某明。羅某明和受害人簽訂陰陽合同,書面約定低利率借款,簽約地點為深圳市羅湖區。而實際上,羅某明利用受害人急需貸款心理,口頭要求受害人以更高利率向其支付借款利息。
在放款同時,受害人還需按照羅某明的要求通過現金支付砍頭息。隨后每月還款日,羅某明要求受害人通過現金或向第三方賬戶轉賬的方式歸還利息。在受害人無法繼續歸還高額利息或本金時,羅某明便立即以借款合同上的出借人名義到法院起訴受害人。
在訴訟過程中,羅某明隱瞞受害人已通過現金以及向第三人賬戶轉賬的方式如期向其歸還高額利息或本金的事實,請求判處受害人繼續支付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等,最終法院判處受害人敗訴。判決生效后,被告人羅某明又申請法院強制執行,通過劃扣受害人資產、司法拍賣受害人房產的方式,繼續非法占有受害人財產。
公訴機關指出,羅某明和馮某龍通過上述方法,共騙取陳岳、陳武、盧某青、張某釗、莫某某、盧某、曾某威等7人錢財合計2903萬余元,其中犯罪既遂金額655.7萬余元,未遂金額2247.8萬余元,詐騙數額特別巨大。另外,公訴機關還指控,羅某明曾從1997年9月8日發生的一起搶劫案中脫逃,應當以搶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庭審現場兩被告拒絕認罪
辯稱其行為系普通?間借貸糾紛
對于檢方指控,被告羅某明在庭審中承認曾控制多個第三人賬戶,用于放貸、收款、收息,他也認可與陳岳、陳武、張某釗、莫某某、盧某、曾某威等6人之間存在借貸關系。但羅某明表示,他從來沒有收取砍頭息,也沒有要求現金支付利息。他稱“口頭要求更高的利息,是那個年代沒有抵押的民間借貸的普遍操作,他們不同意,可以不借這個錢。”
羅某明還稱,他沒有在借款人“無法繼續歸還高額利息或本金時”,立即起訴,是他們長期不還利息或跑路后才去起訴。對于在起訴時隱瞞借款人張某釗向第三人支付利息,羅某明辯稱,這是由于約定的利息超出法院能支持限度,擔心超出部分會被要求返還。
對于檢方指控的搶劫罪名,羅某明表示全不屬實,他認為“這是陳岳為了賴賬而教唆他人栽贓”。
被告馮某龍在庭上承認,他曾在催收公司上班,但他是合法從事催收工作,在本案的借貸關系中,他只是幫親戚羅某明的忙,借了銀行卡給他,另外偶爾打電話聯系還款,“沒有催收”。羅某明也稱馮某龍沒有負責幫他催收,“只是我借用他的名義出借,因為怕他們不還我的錢,所以馮某龍偶爾才會幫我打打電話。”
羅某明的辯護人在庭審中稱,在案證據中存在多處矛盾和疑點,無法充分證明羅某明存在非法占有的主觀故意及實施了詐騙的客觀行為,更加沒有證據證明羅某明實施了搶劫行為。至今為止羅某明通過法院強制執行程序所實現的債權,也尚不足以覆蓋判決所約定的利息。本案所謂的多名“受害人”名下有大量涉訴案件,足以說明他們是借貸專業戶,以借為生,為了逃避債務,惡意將經濟糾紛拔高到刑事層面。因此,應當依法對羅某明其作出無罪判決。
馮某龍的辯護人認為,本案系民間借貸與法律保護的利息沖突所引發的民事糾紛,與“套路貸”的虛假債權債務存在本質區別,馮某龍幫助羅某明向其中拖欠利息的借款人催還欠款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應對馮某龍作出無罪判決。
對于公訴人的指控和被告的辯解,陳岳等多名受害人則表示,公訴人指控的詐騙既遂金額和未遂金額或有漏算部分,應加入計算,并擇重追究被告的刑事責任,同時責令其退賠受害人全部經濟損失、沒收作案工具,并繼續追究羅某明團伙的漏罪、漏犯。
經過兩天的庭審后,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法院宣布擇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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