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清華大學起訴追責“清大經管”相關機構持續引發關注。6月27日晚,清華大學官網轉載相關新聞顯示,學校針對涉嫌侵權行為已委托律師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6月30日,清華大學法治與法務辦公室相關人員告訴南都記者,在訴訟結果判決之前,還不能對曹玉磊所在機構開展的培訓是否違規進行定論,學校對“造假”行為的最新措施可持續留意官網最新通告。
南都記者梳理發現,曾有多家公司被清華大學起訴侵權。
南都此前調查。
南都此前報道,清華大學經管學院發出“打假”聲明后,被質疑冒用“清華大學經管學院院長”身份的曹玉磊進入公眾視野。南都記者調查發現,“清大經管”相關賬號發布的文章中,曹玉磊多樣化的職務身份反復與關鍵詞“清華”相關聯,并且相關公司還通過開辦總裁研修班、舉行峰會等形式組織收費,有研修班收費超15萬元,相關活動也借助文字、照片等元素與“清華大學”關聯。
6月23日,清華大學經管學院發布關于“個別社會人員以‘清大經管學院院長’‘清華大學經濟管理學院院長’等虛假身份公開活動”的聲明,稱學院官方網站有公開教師相關消息,對侵權行為,學院保留追究法律責任等權利。
27日晚,清華大學官網轉載的報道指出,針對個別商業機構打著“清大經管”的名義,未經該校許可擅自使用“清華”“清華大學”等內容開展商業培訓、研學走訪、授權掛牌等業務這些涉嫌侵權行為,學校已委托律師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有公司擅用“清華”字樣被判賠
南都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獲悉,2018年,清華大學曾以“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為由對江蘇教育集團(香港)有限公司(下稱“江蘇教育(香港)公司”)提起民事訴訟。清華大學訴稱,其是“清華”“清華園”文字商標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人,且“清華”為其有一定影響力的簡稱。江蘇教育(香港)公司從事教育領域的經營活動,卻在其經營的網站上突出使用“清華”“清華園”標識,其旗下的學校名稱亦帶有上述字樣,使相關公眾產生混淆、誤認,該行為侵犯了清華大學享有的商標權,并構成不正當競爭。
此前“清大經管”關聯公眾號宣傳照片。
根據案件終審判決,江蘇教育(香港)公司在涉案網站中多處使用帶“清華園學校”字樣的圓形標識以及“想成為幸福的人首先來到清華園學校”的宣傳語,在“集團特色學校”“集團介紹”“領導團隊”“集團動態”等欄目中多處使用“清華”“清華園”字樣,在“江蘇教育集團宣傳片”及“江蘇教育集團投資手冊”中多處使用“清華園學校”字樣、多個清華園學校名稱及學校照片,足以使相關公眾對商標、商標所標示的服務及服務提供者有所認識,上述行為已構成商標性使用。
作為同屬學校教育領域的服務提供者,江蘇教育(香港)公司使用的“清華園”“清華園學校”標識與“清華園”及“清華”商標已構成相同或近似商標,足使相關公眾誤認為各地清華園學校與清華大學之間存在經營、組織或法律上的關聯從而造成混淆。終審判決顯示,江蘇教育(香港)公司侵害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為180萬元,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賠償數額為80萬元。
多個機構被判定侵害清華商標權
南都記者從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中國商標網獲悉,截至目前,清華大學已注冊了超千個商標,主要包括 “清華” “清華大學” “TSINGHUA”“Tsinghua University”“清華園”等。
根據公開信息,去年公示的清華大學和“北京市清華育才實驗學校”相關不正當競爭糾紛中,判決書判定清華育才實驗學校注冊并使用含“清某”“TSINGHUA”等字樣的商標及組織名稱,違反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和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二項,構成侵權。
2023年公示的清華大學和“河南清華藝友托教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的相關侵害商標權糾紛中,判決書判定該企業應停止使用含有“清華”字樣的企業名稱,并賠償清華大學經濟損失100000元及合理開支36000元。
律師分析清華大學起訴“清大經管”:或可主張5倍懲罰性賠償
廣東法制盛邦律師事務所陳澤坤向南都記者分析表示,該事件涉及多重法律責任的認定。
其介紹,從民事侵權角度來看,行為人冒用“清華大學經濟管理學院”名義,違反了《民法典》中關于名稱權保護的規定,構成典型的“假冒”型侵權;此外,從知識產權保護層面分析,“清華大學”作為我國著名高等學府,經過長期使用和廣泛宣傳,已具備顯著的識別功能和社會價值。行為人未經授權擅自使用該名稱開展活動,可能同時構成《商標法》中所規定的商標侵權行為,以及《反不正當競爭法》《廣告法》所禁止的商業混淆和虛假宣傳行為。
“特別是當該行為涉及商業性活動時,其違法性更為明顯。”他表示,從市場競爭秩序維護的角度,該行為亦明顯違背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明確禁止經營者實施足以“引人誤認為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的混淆行為。”行為人冒用“清華大學經濟管理學院院長”“清大經管學院院長”等虛假身份,不僅可能獲取不正當的競爭優勢,更會損害清華大學的名譽和教育公信力。
北京大成(廣州)律師事務所律師連婉婷指出,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7條規定,侵權賠償可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清華大學可依據曹玉磊及其涉事公司的侵權獲利主張損害賠償,例如主張其通過舉辦研修班、峰會等收費項目所取得的利潤。
她表示,參考此前西安某公司與西安交通大學名稱權糾紛案中,法院強調高校名稱權受法律保護,擅自使用可依法追責。因此,若曹玉磊及其涉事公司未經清華大學同意使用“清華”“清華大學”等內容開展商業培訓、研學走訪、授權掛牌等業務,則侵犯了清華大學的名稱權,清華大學有權追究其法律責任。
清華大學或有權主張最高5倍懲罰性賠償
陳澤坤認為,清華大學可以多措并舉,首先通過公證等方式及時固定證據;其次可向市場監管部門舉報對方不正當競爭行為;同時可考慮提起民事訴訟,主張包括停止侵權、消除影響、賠償損失等在內的多重法律責任。
連婉婷指出,若清華大學已將“清華大學”“清大”“清華”等注冊為商標,則曹玉磊及其涉事公司在商業培訓中使用清華大學已注冊的商標,違反《商標法》第57條規定,構成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此時,清華大學可根據《商標法》第63條規定確定索賠數額。 此外,根據《民法典》第1185條規定,若證明曹玉磊及其涉事公司存在故意侵權且情節嚴重的,清華大學還有權主張1-5倍懲罰性賠償。
此前,有一教授向南都記者反映, “清大經管”在未經其許可,在其不知情的情況下介紹他為“清大經管”相關課程導師。對此,陳澤坤表示,若未經許可擅自將他人肖像及簡介等用于商業性宣傳,屬侵犯他人的姓名權、肖像權和名譽權行為。
南方都市報(nddaily)、N視頻報道
南都記者 林詩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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