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6月13日,國務院第61次常務會議通過《互聯網平臺企業涉稅信息報送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810號,以下簡稱《規定》),自6月20日起施行。規定要求:互聯網平臺企業按季度向其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平臺內經營者和從業人員的身份信息、收入信息等涉稅信息,首次報送將在今年10月開啟。本次出臺的《規定》還是有很多看點的,筆者就其對電商業務的影響做簡要分析,以饗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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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規定》出臺的背景及意義
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決定》提出,健全平臺經濟常態化監管制度,健全有利于高質量發展、社會公平、市場統一的稅收制度。但與傳統經濟形態不同,平臺經濟呈現出強流動性和高虛擬化特征,稅收監管缺乏有效信息,加之現行法律行政法規缺乏涉稅信息報送的具體規定,稅務機關無法及時全面掌握相關涉稅信息,有必要制定專門行政法規,建立健全互聯網平臺企業涉稅信息報送制度。
《規定》的出臺對于健全平臺經濟治理機制,規范平臺經濟稅收秩序,促進平臺經濟規范健康持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一是有利于促進稅收法治公平;二是有利于平臺經濟規范健康持續發展。
02
《規定》涉及的主要條款解讀
從篇幅上來說,《規定》只有14條,1500多字,但是涉及的看點還是不少,分析如下。
(一)立法原則及依據
《規定》第一條:為了規范互聯網平臺企業向稅務機關報送平臺內經營者和從業人員涉稅信息,提升稅收服務與管理效能,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營造公平統一的稅收環境,促進平臺經濟規范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制定本規定。
其實,關于平臺企業報送涉稅信息的要求并不是新規定,在2018年出臺的《電子商務法》中就有所體現,其中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依照稅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向稅務部門報送平臺內經營者的身份信息和與納稅有關的信息。
但是,上述規定出臺時,在報送涉稅信息時實際上“無法可依”,原因:一是稅收征管法并無相關規定;二是當時也沒有相關的行政法規對此有明確規定。也就是說,《電子商務法》出臺后,對涉稅信息的報送依據存在空白,而《規定》的出臺恰恰填補了這個空白。因為:《規定》是以國務院令的形式出臺的,在法律位階上,其屬于行政法規,正好填補了《電子商務法》中有關“行政法規的規定”這個空白。
(二)涉稅信息的報送主體
實際上,這個就是要解決“誰報送”的問題。《規定》第二條:互聯網平臺企業應當依照本規定向其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平臺內經營者和從業人員的身份信息、收入信息等涉稅信息。
根據上述規定,報送主體為互聯網平臺企業。同時,《規定》第二條又規定:互聯網平臺企業,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規定的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以及其他為網絡交易活動提供網絡經營場所、交易撮合、信息發布等營利性服務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互聯網平臺企業報送涉稅信息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5年第15號,以下簡稱15號公告)的規定,互聯網平臺企業包括網絡商品銷售平臺、網絡直播平臺、網絡貨運平臺、靈活用工平臺等。比如:大家耳熟能詳的京東、淘寶、拼多多、滴滴、美團、抖音、小紅書等。
另外,《規定》第十二條:境外互聯網平臺企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營利性服務的,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報送平臺內經營者和從業人員涉稅信息。
(三)涉稅信息的報送內容
涉稅信息報送內容,實際上要解決“報送什么信息”的問題。這其中,既涉及平臺企業,還涉及平臺內經營者和從業人員,具體如下:
1.互聯網平臺企業的基本信息
《規定》第三條:互聯網平臺企業應當自本規定施行之日起30日內或者自從事互聯網經營業務之日起30日內向其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平臺域名、業務類型、相關運營主體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以及名稱等信息。
根據15號公告的規定,互聯網平臺企業應當填報《互聯網平臺企業基本信息報送表》;基本信息發生變化的,應當在填報時注明。
2.平臺內的經營者和從業人員身份信息及收入信息
《規定》第四條:互聯網平臺企業應當于季度終了的次月內,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身份信息、收入信息的具體類別和內容,向其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平臺內經營者和從業人員的身份信息以及上季度收入信息。
(1)平臺內的經營者和從業人員身份信息
根據15號公告的規定,互聯網平臺企業應當填報《平臺內的經營者和從業人員身份信息報送表》,報送平臺內的經營者和從業人員的身份信息,比如:名稱(姓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納稅人識別號)、證件類型、證件號碼、地址、店鋪(用戶)名稱、店鋪(用戶)唯一標識碼、專業服務機構標識、聯系方式等信息。
(2)平臺內的經營者和從業人員收入信息
針對收入信息,《規定》只是提到上季度收入信息,具體內容還需看15號公告的規定:
互聯網平臺企業應當填報《平臺內的經營者和從業人員收入信息報送表》,報送平臺內的經營者和從業人員上季度的下列收入信息,具體包括:銷售貨物、服務、無形資產取得的收入,包括收入總額、退款金額、收入凈額等;從事其他網絡交易活動取得的收入;交易(訂單)數量。
另外,根據15號公告的規定,境外互聯網平臺企業應當填報《平臺內中國境外的經營者和從業人員涉稅信息報送表》,報送平臺內境外的經營者和從業人員向境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的上季度收入信息。
3.網絡主播及合作方的涉稅信息
這方面的信息在《規定》中沒有體現,但是15號公告予以明確:通過互聯網平臺取得直播相關收入的平臺內經營者(自然人除外),向網絡主播或者與網絡主播合作的其他單位、個體工商戶、自然人(以下簡稱合作方)支付直播相關收入款項的,應當填報《網絡直播涉稅信息報送表》,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網絡主播以及合作方的身份信息、收入信息。
4.免于報送的涉稅信息
《規定》第四條:在互聯網平臺內從事配送、運輸、家政等便民勞務活動的從業人員,依法享受稅收優惠或者不需要納稅的,互聯網平臺企業不需要報送其收入信息。原因:根據試點情況,這部分從業人員的收入因依法享受各種稅收優惠,基本無須納稅,并且人數眾多,免予報送收入信息可減輕平臺企業的報送負擔。
《規定》第十二條:平臺內經營者和從業人員在本規定施行前的涉稅信息,互聯網平臺企業不需要報送。原因: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不需要報送。
另外,《規定》第四條:互聯網平臺企業按照規定為平臺內經營者和從業人員辦理扣繳申報、代辦申報等涉稅事項時已填報的涉稅信息,不需要重復報送。
(四)涉稅信息的報送時間及方式
1.報送時間
針對平臺企業基本信息,根據《規定》第三條及15號公告的規定,互聯網平臺企業應當自《規定》施行之日起30日內或從事互聯網經營業務之日起3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其基本信息。基本信息發生變化的,應當自變化之日起30日內報送。
另外,根據規定,互聯網平臺企業應當于季度終了的次月內報送平臺內的經營者和從業人員身份信息、上季度的收入信息。
2.報送方式
根據《規定》第五條及15號公告的規定,互聯網平臺企業可以通過下列渠道,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涉稅信息:
(1)電子稅務局;
(2)數據接口直連;
(3)稅務機關提供的其他渠道。
3.首報的規定
根據15號公告的規定,《規定》施行前已經從事互聯網經營業務的互聯網平臺企業,應當于2025年7月1日至30日期間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互聯網平臺企業的基本信息。
互聯網平臺企業應當于2025年10月1日至31日期間,首次報送平臺內的經營者和從業人員的身份信息、收入信息。
(五)涉稅信息的其他規定
《規定》第六條:互聯網平臺企業應當核驗平臺內經營者和從業人員涉稅信息,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
《規定》第七條:稅務機關依法開展稅務檢查或者發現涉稅風險時,可以要求互聯網平臺企業和相關方提供涉嫌違法的平臺內經營者和從業人員的涉稅信息,互聯網平臺企業和相關方應當按照稅務機關要求的期限、方式和內容如實提供。
《規定》第八條:工業和信息化、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交通運輸、市場監管、網信等部門應當與稅務機關加強涉稅信息共享。通過信息共享能夠獲取的涉稅信息,稅務機關不得要求互聯網平臺企業重復報送。
總結
規定的出臺,會導致平臺信息逐漸呈現透明化,預示著國家對平臺經濟強監管時代的到來。這就意味著,平臺經濟領域的偷逃稅等涉稅違法行為將因涉稅信息的透明化而無處遁形,相關涉稅風險將明顯增大。因此,《規定》的出臺,對于平臺經濟相關方來說,涉稅合規將從以前的“可選動作”變為將來的“生存剛需”,合規守信的企業特別是中小微企業,將在公平的市場環境中獲得更多的發展機會。
來源:祥順企服專家原創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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