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和物業公司的矛盾由來已久,物業公司抱怨業主們不交物業費,業主控訴物業公司服務質量不好。對于這一沉疴已久的難題,如今有種新型的物業服務模式——信托制,被各地當做典范來推崇。今天我們來聊一聊信托制物業服務。
同策研究院聯席院長宋紅衛認為,信托制物業服務的面世意味著物業行業將迎巨大變革,重點來看信托制服務模式與傳統的物業服務模式在四個方面有區別:
第一是財產權歸屬與法律關系不同。傳統的物業公司服務模式是包干制,由業主繳納的物業費直接劃至物業公司賬面,由物業公司自主支配、自負盈虧,業主和物業公司之間屬于“買賣服務關系”,物業公司作為管理者主導小區內治理所有事務,業主始終處于被動接受地位。而在信托制物業服務模式,業主繳納的物業費與公共收益歸全體業主共有,所有資金存入指定的信托賬戶,物業企業僅作為受托人管理資金,只提供服務,不管理錢。
第二是資金管理透明度不一樣。傳統的物業公司多數將物業費與公共收益混合管理,收支混亂,容易出現挪用公共收益來填補物業運營虧損的“灰色空間”,有些甚至會挪用房屋維修基金,業主方徒有監管其名,很難起到嚴格監管的作用(最多看看物業公司發布的收支公告)。而信托制物業模式可以避免資金混用,業主通過專項監管賬戶可以隨時隨地查看每一筆費用的支出情況,費用支出之前物業公司要先編制好預算方案,也就是說物業公司花的每一筆錢都要經過業主提前確認,每一筆的開支都要公開并且能夠向前追溯,財務完全透明。
第三是激勵機制與服務導向不一樣。傳統的物業公司為了追求利潤,有時會壓縮成本,從而導致服務質量下降,服務質量下降業主不愿意繳費,欠費越多服務質量越差,形成惡性循環。而信托制物業公司的收入跟服務內容掛鉤,也就是提供的服務越多、服務質量越高,物業公司收入就會越高,進而形成一種反向激勵機制,倒逼物業公司不斷地提供優質的服務。
第四是風險的承擔跟資金結余的處理情況不一樣。傳統物業公司模式下,虧損由物業公司承擔,結余也歸物業公司所有。在信托制模式下,基本上不會出現虧損的情況,因為它是費用預收,即按照未來的需求從賬戶上劃走支出,一旦服務需要透支,業主則需要增加這項費用的支出,或者接受服務質量下降對接結果。如果資金有結余也歸全體業主共有。
通過以上四點,可以看到,信托制比傳統包干制的模式優勢明顯,不僅物業費收繳率大幅提高,物業服務滿意度也有明顯提升。目前北京、廣州、南京、合肥、太原、成都等十幾個城市都在試點推行,其中成都自2019年推廣以來,有近1000個小區在推行,老舊小區覆蓋率75%。基于該模式的優勢比較明顯以及市場反饋比較好,我們預計這一模式很快將在全國范圍內會推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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