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產獨家委托協議中
設立防止惡意“跳單”格式條款,
初衷是保障中介公司的合法權益。
委托期限屆滿6個月內繞過獨家委托中介,
通過其他公司完成交易,
算不算“跳單”?
買賣雙方是否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不久前,憑祥市人民法院審結一起房屋買賣居間合同糾紛案,判令賣房方承擔違約金,購房者支付中介活動必要費用。這一裁決厘清“跳單”爭議中的責任邊界:簽訂合同后應遵循契約精神,本著誠實信用的原則依約履行合同義務,否則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
獨家委托賣房引發買賣居間合同糾紛
趙檣是憑祥市友誼大道某小區8棟一處房屋的所有權人。2023年3月,趙檣萌生了賣房的想法。3月17日,他與憑祥市一家房地產中介公司(下稱中介公司)簽訂一份獨家委托協議,委托該公司出售房屋。
協議約定:房屋對外掛牌價58萬元,出售底價55萬元,看房需提前預約;委托期限為合同簽訂日至2023年9月17日;中介公司承諾在此期間努力促使買方以不低于55萬元的價格購房,與趙檣訂立房地產買賣居間合同,并支付2000元限時出售保證金;若中介公司到期未促成交易,保證金歸趙檣所有;若成功促成交易,趙檣需在合同訂立當日退還保證金;委托期內趙檣不得自行賣房或委托其他第三方機構賣房,雙方不得隨意變更、解除協議。
協議中還有劃線標注的特別約定:委托期限屆滿6個月內,若趙檣與中介公司介紹的客戶成交,或利用其提供的信息、條件、機會與第三方成交,需向中介公司支付出售底價4%的違約金。
此后,中介公司工作人員孫勇在微信朋友圈宣傳該處房屋出售信息。唐麗娟夫婦通過孫勇的微信朋友圈得知房屋待售,聯系他表達購房意愿。
9月10日,孫勇帶唐麗娟夫婦實地看房,唐麗娟當場支付2000元購房誠意金。9月18日,孫勇組織雙方商談購房事宜,價格談至50萬元且稅金由買方承擔,但最終因價格分歧未達成交易,孫勇退還了誠意金。
當日,唐麗娟告知憑祥市一家的置業公司(下稱置業公司)的工作人員周明上述事宜,周明表示愿意幫忙談價。
9月22日,趙檣與唐麗娟夫婦在置業公司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以49.8萬元的價格成交,唐麗娟夫婦向置業公司支付5000元居間服務費。9月27日,房屋完成過戶手續。
中介公司發現后,認為趙檣與唐麗娟夫婦繞過中介交易構成“跳單”,遂訴至憑祥市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趙檣支付違約金2.2萬元、退還保證金2000元;唐麗娟夫婦支付中介活動必要費用8250元。
趙檣辯稱,委托合同到期后,交易由置業公司促成,自己沒有違約,不應擔責。
唐麗娟辯稱,他們對案涉委托協議毫不知情,也并非該委托協議的合同相對方,并非該案的適格被告。他們作為買受人,有權選擇報價更低、服務更好的中介服務公司。
法院:賣方支付違約金,買方支付中介活動必要費用
憑祥市法院審理后,認為該案的爭議焦點一是趙檣是否構成違約,要承擔相應責任;二是唐麗娟夫婦是否應支付中介活動必要費用。
法院指出,案涉協議雖為格式合同,但關于“委托期限屆滿6個月內成交房產要支付出售底價4%的違約金”條款已用下劃線標注提醒,該約定旨在防止“跳單”,未損害趙檣利益,合法有效。趙檣與中介公司的委托協議于9月17日到期,5天后趙檣即與中介公司曾介紹的唐麗娟夫婦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依據協議約定構成違約。
針對中介公司主張的2.2萬元違約金,法院認為,趙檣違約給中介公司造成的損失主要為預期可得的傭金損失。參考置業公司實際收取的5000元居間服務費,原協議約定的違約金過高,法院酌情調整為6500元。因中介公司在委托期內未促成交易,其要求退還保證金的訴求法院不予支持。
關于唐麗娟夫婦的責任,經法院查明中介公司未促成交易并退還誠意金后,二人與中介公司的中介服務關系終止。后續二人通過置業公司成交,不屬于惡意“跳單”,但二人確從中介公司獲取房屋信息,接受帶看、價格溝通等服務,且唐麗娟在獨家委托期間向置業公司透露信息、推送趙檣的妻子劉穎的微信號,推動了交易的最終達成。中介公司的服務為唐麗娟夫婦購房提供實質性幫助,其服務成本和合理收益應受保護。依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中介未促成合同成立,不得請求報酬,但可要求委托人支付中介活動必要費用。法院結合實際,酌情確定唐麗娟夫婦向中介公司支付3000元。
憑祥市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趙檣支付中介公司違約金6500元;唐麗娟夫婦支付中介公司費用3000元。
(文中人名均為化名)
法官說法
獨家委托協議是明確各方權利義務的重要約定,當事人應恪守契約精神。趙檣在委托期限屆滿后短期內與中介曾介紹的客戶成交,違反防止“跳單”的約定,應承擔違約責任。
至于對唐麗娟夫婦的責任認定,判斷“跳單”需考量交易全過程,而非僅看結果。二人雖通過置業公司成交,但利用了中介公司提供的信息和服務,根據法律規定應支付必要費用。
該判決旨在平衡各方利益,保障中介服務積極性,維護房產交易秩序。
買賣雙方及中介均應秉持誠信原則,嚴格履行合同義務。買賣雙方不應試圖“跳單”逃避費用,中介也應規范服務流程,共同營造公平有序的市場環境。
來源: 山東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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