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合伙財產的占有方,是否需要對合伙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合伙財產的占有方,應在占有財產范圍內對合伙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閱讀提示:
合伙企業(yè)債務優(yōu)先以合伙財產清償,那么,個人合伙債務,是否也應優(yōu)先使用合伙財產清償?李營營律師團隊長期專注研究與合伙有關業(yè)務的問題,并形成系列研究成果陸續(xù)發(fā)布。本期,我們以甘肅高院處理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為例,與各位讀者分享法院審理類似案件的思路。
裁判要旨:
合伙財產的占有方,應在占有財產范圍內對合伙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案件簡介:
1.2013年7月18日,李某操成立天宏公司,天宏公司承建紅軍廣場項目。
2.2015年7月9日,李某操與鄭某木就紅軍廣場項目簽訂《合伙協議》,鄭某木負責投資,李某操代表天宏公司管理項目。
3.2015年8月3日,原告鄭某福與鄭某木簽訂《投資協議》,鄭某福通過投資天宏公司間接投資于案涉項目,享有固定收益,不承擔投資風險。鄭某福向鄭某木轉款900萬元,鄭某木將款項轉入天宏公司賬戶。之后,鄭某木未履行合同義務。
4.2020年4月20日,鄭某福訴至侗族自治州中院,要求天宏公司在占有合伙財產紅軍廣場項目范圍內清償本金及利息,李某操與鄭某木承擔補充連帶清償責任。
5.2019年,侗族自治州中院認為鄭某福與鄭某木之間實為借貸關系,且屬于合伙債務,天宏公司系李某操與鄭某木的“殼公司”,一審判決天宏公司在占有合伙財產紅軍廣場項目范圍內清償本金及利息,李某操與鄭某木承擔補充連帶清償責任。
6.天宏公司不服一審判決,主張?zhí)旌旯臼怯邢挢熑喂径莻€人合伙,不應對合伙債務承擔責任,上訴至甘肅高院。
7.2020年12月15日,甘肅高院認為“殼公司”天宏公司基于對項目財產的占有關系應當承擔清償責任,二審判決駁回天宏公司等上訴,維持原判。天宏公司不服二審判決,向最高法院申請再審。
8.2021年12月19日,最高法院再審裁定駁回二人再審申請。
爭議焦點:
天宏公司是否應當承擔還款責任?
裁判要點:
一、雖然天宏公司取得案涉項目在先,李某操與鄭某木簽訂投資協議在后,但項目資金均來自李某操、鄭某木,而非天宏公司。
甘肅高院認為,天宏公司上訴稱案涉紅軍廣場項目取得在先,李某操與鄭某木所簽《合伙投資協議》形成在后。作為天宏公司成立人的李某操,其個人并不具備房地產開發(fā)資質,其在該協議簽訂前即已陸續(xù)投入2380萬元并打入天宏公司,即雖然項目取得在先,協議簽訂在后,但該項目得以實施的前期2380萬元系李某操個人所投。如前所述,天宏公司并未提交證據證明其對紅軍廣場項目的后續(xù)投入,而項目所需后期資金又由李某操引入了鄭某木,故可認定雖然項目取得在前,協議簽訂在后,但項目運作資金均系李某操、鄭某木二人投資而得。
二、殼公司天宏公司是案涉項目運作的平臺載體,對外享有債權、承擔債務,李某操與鄭某木二人則以個人合伙形式享受權益、承擔風險。
甘肅高院認為,李某操與鄭某木所簽《合伙投資協議》確定了二人合伙開發(fā)紅軍廣場項目的性質,其外在表現為以天宏公司這一殼公司作為該項目運作的平臺載體,對外享有債權、承擔債務,內在則表現為李某操與鄭某木二人以個人合伙形式對紅軍廣場項目享受權益、承擔風險。該協議系適格主體李某操、鄭某木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效力性強制性規(guī)定,合法有效,二人均應依約履行。因紅軍廣場項目系天宏公司設立之后的唯一建設項目,一審判決認定李某操和鄭某木為該項目的實際合伙人,該項目為二人合伙財產而非天宏公司財產并無不當。
三、天宏公司作為合伙財產占有人,應在占有范圍內承擔清償責任。
(一)案涉900萬元是李某操與鄭某木取得的合伙財產,天宏公司是款項占有人。
甘肅高院認為,案涉李某操與鄭某木所簽《合伙投資協議》為合伙協議,鄭某福與鄭某木所簽《投資入股協議書》名為投資,實為借貸,《投資入股協議書》所涉900萬元為《合伙投資協議》項下所涉合伙財產,而天宏公司未能舉證證明其對紅軍廣場項目的投資,因此,紅軍廣場項目系以“殼公司”天宏公司名義進行開發(fā)、銷售,天宏公司對案涉900萬元合伙財產應為占有關系。
(二)天宏公司應在占有合伙財產范圍承擔清償責任,李某操與鄭某木應在合伙財產不足以清償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
甘肅高院認為,一審判決參照最高人民法院對廣西壯族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合伙聯營體和個人合伙對外債務應否一并確定合伙內部各方的債務份額的請示報告的復函》中“合伙聯營體和個人合伙的財產能夠清償聯營體或合伙債務的,應當以合伙型聯營體或個人合伙的財產清償。合伙型聯營體、個人合伙無財產清償或者其財產不足清償聯營、合伙債務的,應當由聯營成員或合伙人承擔責任”的規(guī)定,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三十五條第二款“合伙人對合伙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規(guī)定,認定天宏公司在占有合伙財產范圍內向鄭某福承擔清償責任,李某操、鄭某木在合伙財產不足清償范圍內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并無不當。
綜上,甘肅高院二審認為天宏公司應當承擔還款責任,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來源:
《榕江縣天宏置業(yè)投資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李某操等與鄭某福、龍懷江民間借貸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案號: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2020)甘民終592號]
實戰(zhàn)指南:
本案中,甘肅高院認定天宏公司應當在占有合伙財產的范圍內承擔清償責任,實際上涉及到兩層法律關系。
第一,李某操、鄭某木與鄭某福之間的借貸法律關系。鄭某木借得案涉款項,經李某操追認用于合伙事務,二合伙人基于合伙債務共同向鄭某福承擔清償責任。第二,天宏公司與李某操、鄭某木之間的占有法律關系。首先,雖然天宏公司作為有限責任公司,具有獨立法人人格,但綜合出資、經營情況,天宏公司在本案中并非項目實際運行人,而是項目運作的平臺載體,也即所謂的“殼公司”。因此,案涉項目與對應的投資款項均屬李某操與鄭某木的合伙財產,天宏公司基于“對合伙財產的占有”承擔清償責任。
法律規(guī)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三條 合伙人對合伙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清償合伙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份額的合伙人,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2.《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yè)法》第三十八條 合伙企業(yè)對其債務,應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
3.《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yè)法》第三十九條 合伙企業(yè)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1.個人合伙對外債務無需先以合伙財產清償,債權人有權直接請求合伙人清償合伙債務。
案例1:《甲公司、周某等民間借貸糾紛民事二審民事判決書》[案號: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4)蘇03民終1319號]
徐州中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三條規(guī)定,“合伙人對合伙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清償合伙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份額的合伙人,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合伙人對合伙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是指全體合伙人以自己的所有財產向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請求任何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清償所有合伙債務。本案中,合伙人未設立合伙企業(yè),當事人所謂的合伙體不具有獨立的民事主體資格,因合伙財產由全體合伙人共有,所以,債權人有權直接請求所有合伙人清償合伙債務。上訴人主張應先以合伙財產清償本案債務,再由合伙人補充清償的主張,無法律依據。
2.個人合伙擁有獨立于合伙人個人的財產,對于合伙債務,可參照合伙企業(yè)法規(guī)定,先由合伙財產清償,不足部分再由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案例2:《姚明三、李德榮合伙協議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案號:湖北省荊門市中級人民(2019)鄂08民終44號]
荊門市中院認為,對于合伙債務之清償,民法通則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合伙的債務,由合伙人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的財產承擔清償責任。合伙人對合伙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償還合伙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數額的合伙人,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該條規(guī)定合伙人對合伙債務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但對合伙債務是否先以合伙財產清償,則未予明確。《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yè)法》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合伙企業(yè)對其債務,應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合伙企業(yè)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民法通則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合伙人投入的財產,由合伙人統一管理和使用。合伙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伙人共有。”由此可見,個人合伙的合伙體,事實上也擁有獨立于合伙人個人的財產。因此,對于合伙債務,可參照合伙企業(yè)法的規(guī)定,先由合伙財產清償,不足部分再由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專業(yè)背景介紹:李營營,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北京企業(yè)法律風險防控研究會第二屆理事會理事,畢業(yè)于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民商法碩士(公司法方向),專注于民商事訴訟與仲裁、商業(yè)秘密民事與刑事、保全與執(zhí)行等實務領域,在最高人民法院、各省級高級人民法院成功辦理多起重大疑難復雜案件,辦理案件標的金額超過百億元。在合伙業(yè)務、擔保業(yè)務領域,李營營律師長期帶領團隊扎根深入研究合伙業(yè)務、擔保與反擔保訴訟案件相關的法律問題和裁判規(guī)則。在合伙業(yè)務、擔保與反擔保領域,李營營律師根據長期深入研究專項領域的積累成果,形成了近百篇專業(yè)研究文章,在交出版社陸續(xù)出版成書的同時在平臺上進行發(fā)布,希望讀者能夠更多了解合伙業(yè)務、擔保與反擔保知識,避免使自己合法權益收到損害。同時,李營營律師辦理多件大額合伙業(yè)務、擔保案件,并取得良好效果。在商業(yè)秘密非訴項目方面,李營營律師團隊可以有效協助企業(yè)完成與商業(yè)秘密相關的融資、債轉等業(yè)務。李營營律師團隊深耕合伙業(yè)務、知識產權民事糾紛和刑事犯罪領域多年,對涉合伙業(yè)務、知識產權(尤其是商業(yè)秘密)相關法律問題均有深入研究。截至目前,李營營律師在“法客帝國”“民商事裁判規(guī)則”“保全與執(zhí)行”等公眾號發(fā)表與商業(yè)秘密、公司實務、保全與執(zhí)行等話題相關專業(yè)文章百余篇,多篇文章被最高人民法院和各地法院轉載,廣受業(yè)內人士好評。2022年,李營營律師結合多年來辦理大量執(zhí)行審查類相關業(yè)務的經驗,以真實案例為導向,對各種業(yè)務場景下的主要法律問題、典型裁判規(guī)則、風險應對策略和解決方案建議進行類型化匯總和歸納,合著出版《保全與執(zhí)行:執(zhí)行異議與執(zhí)行異議之訴實戰(zhàn)指南》。接下來,李營營律師團隊會陸續(xù)出版商業(yè)秘密訴訟實戰(zhàn)的相關書籍、技術合同糾紛、擔保糾紛、合伙糾紛實戰(zhàn)相關書籍,以更好服務客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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