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京報7月2日報道,某銀行原鄭州緯二路支行客戶經理席薇被查明13年間虛構理財產品,私刻公章,先后收取31名客戶1.6億余元的理財本金,截至案發尚有9000余萬未返還,其中6000余萬被席薇用于直播打賞。最終,席薇因詐騙罪被判處無期徒刑,直播平臺及主播被刑事追繳,要求退還贓款。
圍繞該案引發的民事賠償訴訟及刑事追繳的執行異議仍在進行中。有受害人將席薇供職的緯二路支行的上級分行起訴至法院,要求該行承擔賠償責任。卷入該案的映客直播平臺,也發起了執行異議,認為法院不該對平臺進行刑事追繳。
席薇于2004年入職某銀行鄭州緯二路支行任客戶經理,5年后,28歲的席薇開始實施詐騙。
最初發現席薇詐騙并報案的,是投入400萬元本金理財的張先生。2022年4月21日,張先生駕車帶席薇到鄭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報案。經過警方調查,這起持續了13年,詐騙金額近億元的案件,才逐漸浮出水面。
2023年,鄭州市中院查明,2009年至2022年間,席薇虛構理財產品,私刻公章,以“保本保息、收益高”等為由,先后收取31名客戶1.6億余元的理財本金,截至案發尚有9000余萬未返還,其中6000余萬被席薇用于直播打賞。最終,席薇因詐騙罪被判處無期徒刑,直播平臺及主播被刑事追繳,要求退還贓款。
席薇騙取的9000余萬元的贓款中,除了用于購買轎車、奢侈品、衣物及2套房產外,在直播平臺充值并打賞給主播的金額高達6000余萬元,其中在北京蜜萊塢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下稱“蜜萊塢公司”)旗下的映客直播平臺,充值5951萬元,在另一平臺充值170萬元,全數用于打賞。
席薇的辯護律師曾提到,席薇的犯罪原因系受婚姻失敗影響、為情所困,加之自媒體平臺的管理缺陷和缺乏有效的監督造成。知情人士稱,席薇打賞的大部分是男性主播,她曾通過不斷打賞的方式,讓一名男性才藝主播,連續8個小時為其唱歌。
鄭州中院認為,席薇使用涉案款項向網絡直播平臺充值及對主播的打賞,數額達6000余萬元,不屬于合理的消費行為,要求直播平臺及接受涉案款項打賞資金2萬元以上的主播退還贓款。
對此,蜜萊塢公司工作人員稱,席薇自2016年開始,在映客平臺充值、打賞的時間長達6年,她自己名下或被她控制的5個賬號,累計充值4447次,共向2797名主播打賞了32.442萬次,平均每次打賞金額為197.35元。席薇的充值及打賞金額呈現小額、多次的特征,與平臺其他深度客戶相比,并沒有值得異常關注的情形,平臺盡到了合理審查及注意義務。
這名工作人員還表示,公司向鄭州市中院提起執行異議。公司認為,追繳行為對平臺和主播嚴重不公平。蜜萊塢公司作為席薇詐騙案的案外人,既沒有參與席薇的詐騙行為,也沒有從席薇詐騙行為中獲取非法利益,用戶在平臺上通過觀看直播或打賞主播獲得其精神享受,二者之間的對價具有其合理性。同時,公司提供了與直播打賞相關的所有基礎服務,承擔了巨大的成本支出。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平臺盡到合理審查及注意義務,符合“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依法不應當被追繳。
不過,該執行異議最終被鄭州市中院駁回。據報道,蜜萊塢公司被執行的1887萬元,已被法院按比例發還給了受害人。席薇在映客平臺打賞金額超2萬元的主播,共計27名,暫未收到法院的執行通知。
前述蜜萊塢公司工作人員表示,中院駁回執行異議后,他們已向河南省高院申請復議,亦通過審判監督的程序,向鄭州中院提交了材料。
此案另一個焦點是,席薇此前就職的支行是否需要對席薇在職期間的犯罪行為承擔相應的責任。
公開信息顯示,席薇曾供職的某銀行鄭州緯二路支行,于2022年4月20日完成注銷,原因系決議解散。
蜜萊塢公司在執行異議、復議中均強調某銀行鄭州緯二路支行理應承擔主要責任,其核心依據是席薇利用銀行客戶經理的身份實施了犯罪。
“被害人基于對銀行品牌的信任交付資金,席薇的行為構成‘表見代理’,銀行需承擔職務行為的法律后果。” 蜜萊塢代理律師指出。
損失最大的隨女士曾于2024年年初將該銀行鄭州分行起訴至金水區人民法院,要求該行賠償855萬元的理財本金及利息,但兩審均被駁回。
今年5月21日,鄭州市檢察院作出的再審檢察建議書認為,原審法院僅以已有生效刑事判決駁回起訴存在不當。某銀行鄭州分行雖未參與席薇的詐騙活動,亦未授權席薇出售虛假的理財產品,但席薇騙取隨女士等多名受害人的犯罪行為,不僅利用其職務便利,且犯罪行為發生地處在緯二路支行辦公場所內,犯罪工具亦使用了該場所的辦公電腦。某銀行鄭州分行作為專業的金融機構,在長達13年的時間內均未能發現席薇的違法犯罪行為,足見其監管存在重大漏洞。銀行存在監管不力、用人失察的責任,對隨女士的財產損失存在明顯過錯,應在其過錯責任范圍內對刑事退賠不足部分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
據悉,這家銀行廣州東風支行也曾發生類似的詐騙案例。該行一客戶經理騙取16名客戶5000余萬元,有受害人將東風支行訴至法院,要求承擔賠償責任,獲得一審、二審法院的支持。法院判決,該客戶經理對受害人的損失退賠不足部分,由東風支行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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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解讀
關于此案,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許浩律師向“法度law”表示,《民法典》第1191條規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的解釋(一)》第17條:工作人員在執行工作任務中實施的違法行為造成他人損害,構成自然人犯罪的,工作人員承擔刑事責任,不影響用人單位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許浩律師認為,本案中,被告人在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履行其在銀行的工作職責期間,偽造公章騙取銀行客戶資金,屬于《民法典》規定的,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
此外,不能苛求儲戶能夠識別銀行工作人員偽造的公章。客戶基于對金融機構的高度信賴,前往銀行辦理業務,被銀行工作人員欺騙,應由銀行承擔其經濟損失。“在普通人的認知里,把錢存在銀行是安全可靠的,銀行是資金的保險箱。如果儲戶在銀行辦理業務被騙,銀行不承擔責任的話,會造成嚴重的金融安全問題,讓公眾喪失對銀行的安全信任。”
北京澤亨律師事務所財產辯護研究中心主任胡磊律師向“法度law”表示,本案的爭議焦點集中在 “善意取得” 制度的適用問題上。根據《民法典》第 311 條,善意取得的構成需要同時滿足受讓人不知轉讓人無處分權且無重大過失、交易價格符合市場規律以及動產已交付這幾個條件。映客平臺主張善意取得,其認定的難點在于高頻打賞是否屬于交易價格符合市場規律的情形。
胡磊律師分析認為,法院否定映客平臺善意取得的理由在于,席薇的打賞金額巨大且持續時間長,平臺未能識別出其中的異常情況,并且打賞行為本身缺乏等價交換的合理性,因此法院不支持平臺基于善意取得概念提出的主張。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的若干規定》,第三人若主張善意取得,需自行承擔舉證責任,若無法證明其不知情或已盡審查義務,則無法構成善意取得,鄭州中院正是因為映客平臺未能充分證明其對席薇的打賞行為盡到了合理的審查義務,未能識別出高頻小額打賞的異常性,所以法院未支持其善意取得的主張。根據報道披露的情況,法院僅追繳了平臺抽成的部分,對于大額打賞的主播,后續也可能進一步追贓。
胡磊律師表示,網絡直播產業作為近年來互聯網新興業態之一,每年涉及的資金流水規模龐大。鄭州中院對映客涉刑打賞作出追繳決定,實際上是否定了案涉打賞行為的合理性、認定該行為屬于“揮霍性消費”,但是對于依賴打賞作為收入來源的主播和平臺而言,什么樣的打賞是合理的,什么樣的打賞又是不合理的,不應也不能僅由法院來認定。
胡磊律師認為,從民法定性上來看,用戶購買虛擬禮物本質上是買賣合同行為,由此與平臺形成買賣合同關系。從直播運營實際來看,直播過程涉及人力、物力等成本投入,可視為服務產品的生產行為,而用戶打賞屬于消費范疇,主播是否收取打賞款項由其自主決定,基于上述法律定性,依據民法善意取得制度,若平臺在正常經營中無惡意或過錯,無需承擔打賞款項退回義務;而主播是否負有退款責任,取決于其接收打賞時是否具備善意。
“本案中,被告人席薇通過控制多個賬號的方式進行打賞,具有規避監管的主觀故意,并且判斷打賞是否合理并非直播平臺這樣的一般經營主體的法定義務。民事領域要遵循‘法無禁止則可為’的原則,如果將過高的注意義務強加給一般市場主體,這與市場經濟的大原則是相違背的”。胡磊律師認為。
針對受害人起訴銀行要求賠償被法院駁回的問題,胡磊律師指出,相關銀行在長達13年的時間里,都未能發現席薇利用辦公場所、辦公設備以及職務身份實施詐騙行為,在監管上存在重大漏洞,依法應當承擔補充賠償責任。雖然涉事支行已經注銷,但這并不意味著銀行就可以免除責任。“受害人已經起訴了支行的上級分行,而且銀行此前還因為內控制度問題被監管部門罰款,這些都表明銀行存在過錯。盡管犯罪主體是席薇,但銀行作為為席薇提供了犯罪實施條件的主體,理應對席薇退贓不足的部分承擔賠償責任,之后再向席薇進行追償。”
北京聲馳律師事務所、刑事業務委員會副主任張璐律師告訴“法度law”,針對本案銀行承擔責任的范圍,在起訴銀行的民事案件中并沒有否認銀行未盡到審查義務的法律責任,而是從未確定損失的角度駁回訴訟請求的,這種做法并不正確。法院在認可銀行存在過錯的情況下,可以酌定按比例判定銀行承擔補充責任,這與向被告人繼續追償并不沖突,如果之后其他地方追回的款項大于被害人實際損失的數額,銀行可以請求保全該超出部分,向刑事案件的罪犯起訴追償。
關于涉案主播和平臺收到的贓款是否能適用善意取得的條款,張璐律師認為,本案中涉案主播眾多,法院對接受涉案款項打賞資金2萬元以上的主播予以追繳,或許是希望從社會一般人的角度去審視主播接受打賞的合理范圍。但從社會普通人的角度去理解,不能以2萬這一具體數額進行一刀切地判斷,比如有的主播品牌價值更高,付出勞動更多,從主觀“善意”范圍的界定應較之其他主播更寬,而一些主播沒有付出一定的勞動或者品牌價值低,從善意的范圍認定應更嚴格,這都是具體情況具體分析的范疇。
“如果席薇從五個賬戶多次轉入六千萬巨資,即使相較小額,但因為頻次過高,也屬于反常行為。平臺方在向主播發放提成之前并沒有盡到合理審查義務,用善意取得去理解平臺所獲得的部分贓款顯然并不合理,應當刨除合理所得和收益后,對其他款項酌定予以返還。”張璐律師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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