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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房屋買賣后遭遇拆遷,賣房人想收回房子,買房人要求分補償,這錢到底該歸誰?一起持續近二十年的房產糾紛,帶你看清農村宅基地交易的法律紅線。
一、案情梳理
(一)原告的訴求與緣由
原告吳明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
判令被告趙強賠償損失3482617 元;
本案訴訟費、保全費5000 元、保全保險費 6000 元由趙強承擔。
吳明稱,2004 年 11 月 16 日,自己與趙強簽訂房屋買賣合同,購買位于大興區一號院落及五間北房,支付 7 萬元房款后,對房屋進行裝修并加蓋南房五間、東西廂房各一間。2010 年,趙強起訴確認合同無效,經一審、二審判決,合同被認定無效。吳明認為,雖合同無效,但趙強未退還房款,且現院落因首都醫科大學新校區項目面臨搬遷,自己對房屋的改建投入應獲得相應補償,因此要求趙強賠償損失。
(二)被告的抗辯主張與反訴
趙強辯稱:
損失應按2011 年案件中的評估報告金額計算,因生效判決已確認房屋歸自己所有,拆遷補償與吳明無關;
拆遷補償中涉及宅基地和安置人口的部分具有人身屬性,僅同意按雙方過錯分擔宅基地區位補償價和地上物補償;
吳明自2017 年判決生效后拒不返還房屋,應按每年 5 萬元標準支付 2017 年 5 月 16 日至 2024 年 1 月 29 日的房屋占有使用費 340166.1 元。
為此,趙強提出反訴:要求吳明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費340166.1 元,并承擔反訴費用。
吳明針對反訴回應: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未最終解決,不存在趙強所述損失,且自己配合搬遷應享有相應獎勵,不同意反訴請求。
(三)法院查明的關鍵事實
合同簽訂與履行:2004 年,非本村村民吳明與周村村民趙強簽訂合同,購買一號院落及房屋,支付 7 萬元房款并實際使用,后對房屋進行改建 。
合同效力認定:2010 - 2011 年,經法院審理,合同因違反農村宅基地房屋不得向村集體外人員出售的規定,被判定無效 。
多次訴訟經過:趙強多次起訴要求返還房屋,吳明反訴要求賠償,部分案件雙方撤訴或維持原判。
拆遷補償情況:2024 年,涉案院落因項目搬遷,趙強一家分院后,兩分院拆遷補償總額分別為 1557779 元和 1358249 元,涉及宅基地區位補償、房屋重置、搬遷獎勵等多項費用 。
房屋交接時間:吳明占用房屋至2024 年 1 月 28 日,隨后交付拆遷方 。
二、案件分析
(一)爭議焦點
合同無效后,吳明的損失應如何認定和賠償?
趙強反訴的房屋占有使用費是否合理?
(二)法律分析
合同無效的責任劃分:根據《合同法》,農村宅基地房屋禁止向村集體外人員流轉,趙強作為賣方明知規定仍出售房屋,應承擔主要過錯;吳明未盡到審查義務,承擔次要過錯。
損失賠償標準:
趙強主張的2011 年評估報告因案件撤訴未實際處理,不能作為賠償依據;
考慮到趙強主動起訴導致合同無效、房屋面臨拆遷等因素,法院參考拆遷補償材料確定損失賠償金額。
拆遷補償的可分配性:拆遷補償中與身份掛鉤的款項(如安置指標)吳明無權主張,但房屋改建、裝修及部分獎勵費用可按過錯比例分配。
房屋占有使用費:吳明拒不履行生效判決導致趙強權益受損,法院結合實際情況酌定其支付合理的房屋占有使用費。
三、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趙強于判決生效后10 日內賠償吳明損失 2873000 元;
吳明于判決生效后10 日內支付趙強房屋占有使用費 200000 元。
該判決綜合考慮雙方過錯、實際損失及房屋使用情況,平衡了雙方權益。
四、案件啟示
(一)農村房屋買賣風險警示
政策紅線不可觸碰:農村宅基地房屋僅限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交易,非本村人購買合同不受法律保護。
拆遷隱患需警惕:涉及拆遷的農村房屋交易,易因合同無效引發補償糾紛,購買前務必核查政策。
(二)合同無效后的維權要點
及時主張權利:合同無效后,應盡快通過法律途徑要求返還財產、賠償損失,避免錯過時效。
保留關鍵證據:裝修支出、改建記錄、溝通憑證等證據,可作為主張賠償的重要依據。
(三)法律意識提升建議
尋求專業咨詢:涉及農村房產交易,提前咨詢律師,明確交易風險和法律后果。
規范合同簽訂:即便交易合規,也需簽訂詳細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減少糾紛隱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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