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觀察者網專欄作者 左瑋】
新修訂的《治安管理處罰法》將于明年1月1日正式施行,其核心條款之一——允許民警在特定條件下“一人執法”——引發了公眾的熱烈討論。
古老的俗語“兩人為公,一人為私”疑慮被頻頻提起:一人執法是否帶來權力松綁?如何監督執法公平?
為解答此問,我采訪了多位全國公檢法一線工作者,以期了解這一變革背后的現實邏輯與基層困境。
01.一人執法,并非“單刀赴會”的自由行
“是在‘特定條件’‘特殊情況’下‘嚴格適用’。”一名從警十余年,帶出無數“徒弟”的優秀老民警告訴我。“我個人覺得這不僅不是松綁,反而是收緊,對民警的程序規范意識、處突能力都提出了更高要求,執法程序更得慎之又慎。”
首先,新法是原有原則下的局部改動:詢問、辨認、勘驗、實施強制措施(如強制傳喚、扣押)等常規調查取證,以及人身檢查、場所檢查等,依舊必須保證至少兩名民警在場,這依舊是鐵律。只有在“規范設置、嚴格管理的執法辦案場所”內,進行詢問、扣押、辨認或調解這四類工作時,方可由一名民警進行。因此,單人執法絕非普遍授權,而是嚴格限定,是特定“安全屋”內的特例授權,絕非普遍放行。
其次,新法第五十四條第三款順應基層執法實踐,讓快速反應有規可循:對現場發現的瞬時違法者,若情況緊急、危險程度低或事實清楚,經批準可由一名民警執行口頭傳喚等現場處置,但事后須立即補辦手續。
最后,是執法程序的技術鐵律(第一百零八條第三款):凡屬“一人執法”,必須全程同步錄音錄像。這是剛性紅線。錄像一旦缺失或損壞,辛苦取得的證據瞬間化為烏有,無法作為處罰依據,執法民警還會受到嚴厲懲罰。技術監督,是“一人執法”合法性的基石。
“1996年,《行政處罰法》確立行政執法雙人模式,本質上是為了防止權力濫用,起到互相監督的作用。”但隨著情況變化,舊制度在實踐中顯得僵化。“而隨著執法記錄儀的100%普及和應用規范化,單人執法過程的錄音錄像可以完整記錄現場情況、警察言行、當事人反應等,為執法過程提供客觀證據,還包括天網系統在內的現場照片、視頻、電子證據、民眾監督等。”
02.現實驅動:警力困局下的求變突圍
此次修訂,非憑空而來,主要基于以下幾個現實考量和執法需求:技術支撐已足夠、警情變遷和執法實踐、警力不足困境。
為了更好地解釋和方便理解,本文以受訪公檢法人員反饋的真實情況,加上基層民警常處理的警情為例,以一個模擬情景做詳細說明。
小警是HGS派出所一名人民警察,帶著對電視劇辦大案要案的憧憬,天天處理的卻是街頭巷尾雞毛蒜皮的群眾糾紛。“沒有大案要案,才是民眾之幸。”他的前輩如是說。小警轄區在職民警總數21人,約占全所警力16%,轄區總人口數60萬人,人口比約為0.0035%,日均警情上百起,基層民輔警常常24小時連軸轉。
這并非個別派出所的情況,我國警力不足已是老生常談。W區民警告訴我:“說實話,我們這里只有案件偵查,確定要去傳喚的才兩個民警去。鄰居之間的調解、買菜砍價還價雞毛蒜皮,還有在接處警過程中臨時發現的輕微違法行為,一般都是一個民警配輔警處警。還有些突發情況,第一個民警發現了,不可能等到第二個民警到齊了,才去阻止違法行為吧?這個條款修改,我覺得也是順應基層實踐。”
“實際上,我們這邊多年來一直是一個民警帶兩位輔警處警的。”H市民警阿樂坦言,“一天百起警情,一般要求72小時內結案。每個警情都要配兩個民警,根本不現實。”
除了本身警力不足,公安部門人員配置還存在“頭重腳輕”的現象。盡管公安部三令五申要求市縣公安機關警力向派出所下沉、向社區前置,要求落實“基層兩個40%以上”,但涉及利益調整,很多地區臃腫的中層不想改、不愿改,許多地區“臃腫的中層”改革動力不足,導致派出所、社區警力更加捉襟見肘。
“本就人少活多,更別提一級勤務常態化,會議賽事或節假日等特殊時段更是24小時連軸轉。”小警的同事無奈自嘲。
“領導喊我把手上刑偵工作停下,先去把學校門口護學崗執勤了?!”刑警也在吐槽有些領導的指揮簡直“倒反天罡”。
想象一下這個高頻場景:派出所民警小警獨自值班,接到指令——群眾報警某小區門口倆車主因車輛擦刮激烈爭吵、推搡。沖突一觸即發,但暫無人員受傷或持械跡象。而此時所里已無其他警力可派。
在新法施行前,小警需要趕到現場控制事態的同時,呼叫所里調度第二名可能正在護學崗或另一現場民警趕來支援,待第二位民警抵達現場才能正式開展調解或調查取證。但在等待階段,爭吵可能會升級為斗毆,報警群眾、關鍵證人也可能早已散去。
“還有比如勸阻占道經營、交通違法處理等非常輕微、無爭議、危險性極低的現場,或者群眾求助等具有突發性和即時性的情形。強制要求兩位民警在場,浪費資源、事態擴大、錯失良機,還可能被雙方當事人或圍觀群眾誤解警察不作為或執法死板。”
新法賦能后,小警迅速判斷此刻情景符合“特定條件”,果斷即時介入處置。
如何判定是否符合“特定條件”?
小警對危險性、案情復雜性和緊急性進行了評估。“危險性——雙方赤手空拳,情緒激動但未完全失控,圍觀群眾不多——低風險;案情復雜性——刮蹭痕跡清晰,責任相對易判——事實清楚;緊急性——推搡隨時可能升級、警察的到來使得圍觀群眾越聚越多——需立即干預。”
于是,小警開始了“單人執法”。這個過程如同雙刃劍——效率提升的背后,是對執法規范的空前考驗。那么,小警需要格外注意哪些部分呢?
首先,程序正確是生命,證據即鎧甲:執法記錄儀從到達現場前開啟,直至處置結束離開現場,必須全程開啟、正常工作。清晰攝錄爭執狀態、調解過程、雙方陳述、車損痕跡、圍觀者反應。條件允許時(例如雙方情緒已緩和),小警需清晰宣告:“我是XX派出所民警小警,警號XXXX,現依法對現場情況進行錄音錄像。”處置結束后,及時向指揮中心或值班領導報告處置情況、結果及已固定的證據。原始視頻必須第一時間完整上傳、安全保存,任何剪輯、刪除都是自毀長城前功盡棄。如需進一步調查處理,應與后續接手的同事做好交接,清晰說明現場情況、已開展工作和已獲取的證據。注意程序正確、強化證據意識,是單人執法合法性和自我保護的關鍵。
其次,風險控制與自我保護:單人執法時,站位要利于觀察全局和控制局面,避免將自己置于危險位置(如被夾在雙方中間)。小警可先分開雙方,保持安全距離再調解。
再次,強制措施是“高壓線”:單人執法禁止使用強制措施,若要使用,只能徒手控制,不能使用警械。本例中,若一方突然動手打人,口頭警告無效后可使用徒手控制。“別說單獨執法時了,就是現在雙警出動,大家都習慣肉身硬扛而不用警械,任何警械使用都需萬分謹慎,還不如賭一把自己不會受傷。”對此,另一名見證過同事大腿被砍得血肉模糊的民警告訴我:“個人認為,有些情況該用還是要用,寧可被關在牢里,也不想被掛在墻上。”
最后,求援不是怯懦:一旦現場情況發生變化,超出單人控制能力(如對方叫來多人助陣、情緒極度失控、發現武器等),必須毫不猶豫、立即請求支援,民警和群眾安全永遠是第一優先級。“你是單位一塊磚,卻是家中一片天。”
此外,處置完畢并不意味著此事徹底終結。如當事人對小警的處置不服,可根據小警此前報出的警號提起申訴;檢察機關也會時刻對執法記錄儀云平臺存儲內容進行隨機抽查;違規的警察最高面臨終身禁業(新法第一百二十條)等。
“單人處警權責更分明是一方面,也更賦予執法者獨立判斷、敢于擔當的能力。”Q市民警補充,“個人理解,就好像一個和尚挑水吃,兩個和尚抬水吃,三個和尚沒水吃。單人處突,會倒逼干警培養個人能力,也防止內部推諉扯皮。”
03.警鐘長鳴
“我個人叮囑小年輕們要慎之又慎,盡量還是雙警出動。”一名資深老所長不斷叮囑年輕民警們,“一次程序失誤,可能所有努力歸零,處罰撤銷甚至終身追責。”
深刻的警示,來自一起真實的“程序違法,滿盤皆輸”的酒駕案:
ZY市趙某某因酒駕二度被抓,被當地公安分局處以行政拘留及罰款。趙某某以“執法程序違法”為由提起行政訴訟。庭審過程中還原查酒駕現場,一名民警為趙某某檢測酒精濃度,另一名民警在距離趙某300米處執行公務;后在帶回所里詢問時,僅有一名民警在趙某身旁,另一名民警在隔壁辦公室處理其他警情,且憑證上該“雙警出動”的簽名由一人代簽,法院遂以“程序違法”為由撤銷對趙某的處罰決定。 公安機關不服,提出確有兩名具有執法資格的民警在場執法,只是由于案涉路段距離較長,執法人員分散在同一路段的不同據點,執法記錄儀未能清晰拍攝另一名民警入鏡,故執法程序屬于“程序輕微違法”,應適用《行政訴訟法》第74條確認違法但不撤銷行政行為;公安機關強調,司機趙某系“二次酒駕”,在發現查酒駕卡口后調轉方向意圖逃跑,情節嚴重,本應從重處罰。 法院反駁“未有兩名以上執法人員在場”“單人詢問、代簽名行為”屬于“重大程序違法”,而非“輕微違法”。最終,一、二審法院均以“執法程序違法”為由撤銷對趙某的行政處罰決定。
此案如一記警鐘:司法審查的強化趨勢,程序瑕疵可能直接導致行政行為失效。行政程序的合法性是行政行為有效的前提,即便實體處理結果正確,程序違法仍可導致行政行為被撤銷,即使實體正確、結果正義無法彌補程序硬傷。
我們再來看6月一起執法瑕疵導致的“羅生門”:
前些日子,海南一旅摩騎手蔡某駕駛摩托車違法駛入高速,一民警發現后,在非執勤時間駕駛私家車采取鳴笛、喊話等警示措施,成功引導摩托車駕駛人減速并停靠至應急車道。民警向駕駛人表明人民警察身份并指出其危險駕駛違法行為,鑒于高速路情況緊急,且該駕駛人未對民警身份提出質疑,故未再繼續出示執法證件。 隨后,民警護送該駕駛人駛離高速,從安全的互通處駛出,并將當事人及相關證件移交給高速公路管理大隊。高速公路管理大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關規定,依法對摩托車駕駛人蔡某某作出罰款100元、駕駛證記1分的行政處罰,當事人對違法事實無異議,現場接受處罰并深刻認識到自身錯誤。 但處罰過后,騎手立即將視頻發到網上并伴有“環海南島摩旅誤入高速被私家車逼停”的誤導性標題,該視頻被廣泛傳播引發輿情,“機車騎行家”“機車論壇”等多名網民人肉民警信息,數名律師批評民警“非工作時間”“私家車輛”“未出示證件”等執法行為“知法犯法”“逞官威”。 6月28日晚,海南省儋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隊發布情況通報。通報稱,民警在非工作時間履職,存在未及時出示證件等不規范行為,未來將加強執法規范化。
對此,海南監察委的一位同志告訴我:“網絡時代,任何事情可能都被放大,所以執法更得步步為營。民警確實沒有及時出示證件,加上詢問騎手時術語不嚴謹,才給了部分人可乘之隙。”
對于此事,部分網絡評論呈現出一種吊詭之勢——部分網民對“抽象程序正義的執著”,蓋過了對“現實安全風險的關切”;對執法瑕疵的刨根究底,沖淡了民警不計個人得失守護交通安全的本能和擔當。假設民警發現女子危險駕駛的那一刻,首先想到的是“下班時間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或者按呆板的按規矩辦事,先報告再請示,待公安車輛上路后再實施阻攔截停,其間若發生交通事故,那輿論又將如何?
一些其他的顧慮也必須解決。例如,多地民警反饋執法記錄儀存在諸多問題,“掛在警服上老掉”“容易壞”“儲存空間小”“有錄像沒聲音”“不夠清晰”,若執法時記錄儀在關鍵時刻出紕漏,白干一場事小,撤銷處罰敗訴追責事大。
結語
如此看來,《治安管理處罰法》允許特定條件下單人執法,建立在我國治安國情以及科技保障的基礎上,“精準限定條件+技術監督=提升效率”,是適應現實警力狀況、提升執法效率、回應實踐需求的重要舉措,本質是效率與公正的再平衡。
警察在行使此項權力時,必須牢記“一人執法≠隨意執法”,慎之又慎地評估適用條件。“它明確了在何種情況下警察可以獨立執法,同時也意味著在此條件下,該警察需獨自承擔相應的執法責任和風險,權責更加清晰。”既要將程序合法、證據固定、風險控制、自我保護置于最高優先級,又要時刻保持清醒,遇險即求援,絕不逞強。客觀上說,此次修改對一線民警的現場判斷能力、執法規范水平、風險意識和應急處突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要求公安機關配套加強培訓、完善監督機制、強化技術保障,確保一人執法在提升效率的同時,不損害執法公正和民警安全。
最終,改革的成效,既系于法律條文的嚴謹,更系于每一位佩戴記錄儀、在街頭巷尾獨當一面的“小警”們——明年新法施行后,他們須以加倍的專業與審慎,在效率與公正的天平上稱量出法治的威嚴與守護萬家燈火的溫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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