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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房多年卻遲遲拿不到房產證,已交的稅費能否退還?開發商以疫情為由拖延辦證,業主該如何維權?一起真實案例,帶你看清商品房交易中的法律門道。
一、案情梳理
(一)原告的訴求與緣由
原告陳明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
判令乙開發有限公司退還契稅90077.77 元、印花稅 1577.2 元、產權代辦費 1000 元、房屋登記費 555 元,合計 93209.97 元;
判令乙開發有限公司支付逾期辦理房屋產權證書違約金(以3152722 元為基數,自 2020 年 4 月 16 日起至完成辦證之日,按日萬分之一標準計算,暫計至 2024 年 6 月 27 日為 483942.83 元);
本案訴訟費由乙開發有限公司承擔。
陳明稱,2017 年 1 月 15 日,其與乙開發有限公司簽訂《北京市商品房預售合同》,后續又簽訂補充協議及面積結算協議,約定購買位于大興區的一號房屋,總價款 3152722 元。合同明確乙開發有限公司應于 2018 年 4 月 30 日交房,并在交房后 720 日內協助辦理不動產轉移登記,逾期需按日支付總房款萬分之一的違約金。陳明依約支付全部房款,于 2018 年 4 月 27 日收房并繳納各項稅費及代辦費用,但至今未拿到房產證,故訴至法院維權。
(二)被告的抗辯主張
乙開發有限公司未到庭,提交書面答辯:
同意退還契稅、印花稅,但產權代辦費、房屋登記費非其收取,不應退還;
不認可違約金:
陳明未證明逾期辦證造成實際損失;
2020 年新冠疫情屬不可抗力,導致辦證延遲,公司無責;
陳明未采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起訴后的損失應自行承擔;
若認定違約金,計算截止時間應為公司收到起訴材料之日;
陳明起訴已超3 年訴訟時效,即便持續違約,也應從起訴日倒推 3 年計算違約金 。
(三)法院查明的關鍵事實
合同簽訂與履行:2017 年,陳明與乙開發有限公司簽訂合同,約定購房、付款、交房及辦證等事項;陳明付清房款,2018 年 4 月 27 日收房并繳納契稅、印花稅、代辦費等費用 。
逾期辦證事實:截至訴訟時,陳明仍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
訴訟時效證據:陳明提交微信聊天記錄、通話錄音,證明2020 - 2021 年多次向乙開發有限公司催辦房產證,構成訴訟時效中斷 。
二、案件分析
(一)爭議焦點
乙開發有限公司是否應退還全部已收費用?
逾期辦證違約金能否得到支持?訴訟時效是否已過?
新冠疫情能否作為免責事由?
(二)法律分析
費用退還責任:契稅、印花稅公司同意退還;代辦費和登記費雖辯稱非收費主體,但陳明向公司繳納,公司應承擔退還義務。
違約金認定:
合同明確約定逾期辦證違約金,乙開發有限公司未履行義務,應承擔違約責任;
陳明提交證據證明多次催辦,符合訴訟時效中斷條件,訴訟時效未過;
公司未舉證證明疫情對辦證的實質影響,且未合理利用不可抗力條款,不能免責。
違約金計算:法院結合合同約定、違約情形及公平原則,酌情將違約金計算至起訴之日,平衡雙方權益。
三、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乙開發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陳明違約金485834.46 元;
乙開發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返還陳明契稅90077.77 元、印花稅 1577.2 元、產權代辦費 1000 元、登記費 555 元。
該判決既維護了購房者合法權益,也明確了開發商的違約責任。
四、案件啟示
(一)購房者維權要點
留存關鍵證據:保留購房合同、繳費憑證、溝通記錄等,為維權提供依據;定期催辦房產證,中斷訴訟時效。
關注合同條款:明確約定辦證期限、違約責任,避免模糊表述;遇到開發商違約,及時咨詢律師,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二)開發商合規經營
誠信履行義務:嚴格按合同約定辦理房產證,不可抗力需提供充分證據,否則無法免責。
規范收費管理:明確各項費用收取主體,避免因代收費用引發糾紛。
(三)不可抗力適用提醒
疫情等不可抗力因素需與違約行為存在直接因果關系,且需采取合理措施減少損失,否則不能免除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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