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工網訊 (工人日報-中工網記者吳鐸思)超出實習范疇可能被認定為建立勞動關系。日前,新疆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烏魯木齊某公司雖與木某簽訂實習協議,但實際履行超出實習范疇,雙方存在勞動關系。
2023年6月,烏魯木齊某公司與新疆某學院及木某簽訂《崗位實習三方協議》,約定木某自2023年6月10日至2023年12月31日在烏魯木齊某公司進行崗位實習。
2023年12月,三方另行簽訂第二份《崗位實習三方協議》,約定實習期延續至2024年6月30日。學院出具書面證明,確認木某系該校2024屆應屆畢業生,實習期為2023年6月10日至2024年6月30日,并于2024年6月18日正式畢業。
木某自2023年6月10日起在烏魯木齊從事高平臺主操手工作,公司通過部門負責人私人賬戶按月向木某支付報酬,每月2000元至3000余元不等。木某接受公司考勤管理,工作期間未請休假,其工作群昵稱標注為崗位名稱,未體現實習生身份。
2024年1月2日,木某在工作過程中被傳送帶夾傷左手,經送醫診斷為左手中指毀損傷并行手術。木某受傷后未再返回工作崗位。
木某為確認勞動關系,向烏魯木齊經濟技術開發區(頭屯河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仲裁委裁決該公司與木某2024年1月2日存在勞動關系。公司不服,向烏魯木齊市頭屯河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一審法院認為,木某在烏魯木齊某公司處從事高平臺主操手工作時,其實際履行超出實習范疇。
木某按月領取固定報酬,公司對木某進行日常考勤、任務分配等。公司提交的《崗位實習三方協議》約定實習報酬為3000元~4500元,但實際支付金額與協議不符,且未按實習管理規范為木某安排實習指導教師或制定實習計劃。木某的“實習報告”無簽字及時間標注,真實性無法核實,且其內容與木某實際從事的高強度、全職化工作相悖。法院判決:該公司與木某在2024年1月2日存在勞動關系。
該公司不服,向烏魯木齊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認為,木某雖未畢業,但其亦為勞動力市場的自由勞動者。學校與該公司、木某簽訂協議時,目的是為了保障學生的就業。木某通過崗位實習的方式獲得就業,客觀上作出了與該公司建立勞動關系的意思表示,其行為與大學生未完成學業時的勤工助學行為顯然并非同一性質。
法院還認為,木某獨立從事高平臺主操手工作,系業務主要操作人,該工作系該公司的業務組成部分。同時,木某按月領取工資,工資發放標準與公司其他員工標準一樣,且報酬數額與工作量掛鉤(計件工資),其工資發放具有連續性及規律性,故木某的情形不屬于勤工助學或實習,而應屬于就業。
最終,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來源:中工網-工人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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