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時間7月3日,足協官方公布了本賽季第十六期(20250702期)裁判評議。本期主要評議8個判例,來自近期的中超、中甲和中乙聯賽中相關俱樂部的申訴。評議組認定其中1個判例在主要判罰決定上存在錯漏判。
本期評議會采用視頻會議形式,邀請了中足聯代表、中國足協紀檢人員和兩名來自社會與媒體界的足球社會監督員列席旁聽會議。會議采用評議組成員集體討論和單獨發表意見相結合的形式,得出評議結論如下:
判例一:中超聯賽第15輪,上海申花VS天津津門虎,比賽第4分鐘,上海申花9號隊員在對方罰球區內與天津津門虎4號隊員發生接觸后倒地,裁判員未判罰犯規,VAR未介入。
上海申花俱樂部申訴意見認為:對方隊員犯規,應判罰球點球。
對于此判例,評議組多數成員認為:雙方隊員在罰球區內爭搶位置時,手臂有互相接觸動作,屬于合理和可接受的程度,裁判員未判罰犯規正確,VAR未介入正確。
判例二:中超聯賽第15輪,上海申花VS天津津門虎,比賽第37分鐘,上海申花13號隊員在對方罰球區內與天津津門虎16號隊員發生接觸后倒地,裁判員未判罰犯規,VAR未介入。
上海申花俱樂部申訴意見認為:對方隊員犯規,應判罰球點球。
對于此判例,評議組一致認為:天津津門虎16號隊員滑倒,雙方腿部接觸不構成犯規,裁判員未判罰犯規正確,VAR未介入正確。
判例三:中超聯賽第15輪,上海申花VS天津津門虎,比賽第64分鐘,上海申花4號隊員在對方罰球區內與天津津門虎16號隊員發生接觸后倒地,裁判員未判罰犯規,VAR未介入。
上海申花俱樂部申訴意見認為:對方隊員犯規,應判罰球點球。
對于此判例,評議組首先一致認為:雙方隊員的接觸和倒地發生在角球踢出之前,處于比賽停止期間,不存在因此時出現的犯規而判罰球點球的可能性。另外,評議組多數成員認為,從現有視頻上看雙方隊員在罰球區內相互接觸爭搶位置,守方無明顯犯規動作。裁判員未判罰犯規的決定正確,VAR未介入正確。
判例四:中超聯賽第15輪,上海申花VS天津津門虎,比賽第65分鐘,上海申花9號隊員在對方罰球區內與天津津門虎11號隊員發生接觸后倒地,裁判員未判罰犯規,VAR未介入。
上海申花俱樂部申訴意見認為:對方隊員犯規,應判罰球點球。
對于此判例,評議組一致認為:從現有視頻的角度看,雙方隊員有相互爭搶位置動作,但無法證明任何一方有明顯的犯規行為。支持裁判員做出的不犯規的決定,VAR未介入正確。
判例五:中甲聯賽第14輪,蘇州東吳vs重慶銅梁龍,比賽第51分鐘,重慶銅梁龍隊踢出角球后,同隊隊員頭球進球,裁判員判進球有效。
蘇州東吳俱樂部申訴意見認為:對方處在越位位置的8號隊員干擾本方隊員,應構成越位犯規,進球無效。
對于此判例,評議組一致認為:重慶銅梁龍隊員頭頂球時,其8號隊員處于越位位置,且爭搶位置時的手部及身體動作影響了對方守門員處理球的能力,屬于干擾對方隊員的越位犯規情形。裁判員判進球有效的決定錯誤,漏判越位犯規。
判例六:中乙聯賽第16輪,廣西恒宸 vs深圳二零二八,比賽第63分鐘,廣西恒宸21號隊員與深圳隊55號隊員爭搶后倒地,深圳隊55號倒地后疑似蹬踹對方隊員,裁判判罰廣西恒宸21號爭搶球時犯規在先。
廣西恒宸俱樂部申訴意見認為:對方55號隊員實施暴力行為,應被紅牌罰令出場。
對于此判例,評議組首先一致認為:從現有視頻來看,在雙方隊員倒地時,深圳二零二八55號有抬腿動作,但未構成過分或惡意蹬踹的程度,不應出示紅牌。其次,評議組多數成員認為:此判例中裁判員對雙方隊員均未出示紅黃牌的處理較為恰當,應予支持。
判例七:中乙聯賽第16輪,廣西恒宸 vs深圳二零二八,比賽第90+6分鐘,廣西恒宸42號隊員在對方罰球區內與深圳隊隊員疑似有接觸,隨后廣西恒宸42號倒地,裁判未判罰犯規。
廣西恒宸俱樂部申訴意見認為:對方隊員犯規,應判罰球點球。
對于此判例,評議組一致認為:現有視頻不能清晰展示廣西恒宸42號隊員向前突破時雙方隊員腿部的接觸情況。目前判斷接觸較為輕微,廣西恒宸42號倒地動作含夸張成分,裁判員未判罰犯規的決定應予支持。
判例八:中乙聯賽第16輪,長春喜都vs山西崇德榮海,比賽第27分鐘,長春喜都隊進攻中將球傳中至對方罰球區內,長春喜都29號隊員進球,裁判員判進球有效。
山西崇德榮海俱樂部申訴意見認為:對方29號隊員越位犯規,進球應無效。
對于此判例,評議組多數成員認為:從現有視頻畫面無法絕對判斷長春喜都29號隊員在同隊隊員傳球時是否處于越位位置。支持裁判員做出的不是越位犯規的決定。
中國足協將繼續秉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積極接受俱樂部的反饋和申訴意見,并針對其中重點判例以及社會關注度高、有利于統一判罰尺度的典型判例開展評議并向社會公布評議結果,對相關錯漏判裁判員作出內部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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