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年1月,
廖某因公司資金周轉陷入困境,
打算抵押公司名下一輛
奔馳轎車,
以借款10萬元解燃眉之急。
經朋友牽線,
廖某結識了陳某,
雙方就貸款金額、期限、利息等
條款達成一致后簽署抵押合同。
廖某將奔馳轎車作為抵押物
交付陳某,
同時移交車輛行駛證,
順利獲得 10 萬元借款,
并當場支付首月利息與停車費。
然而,拿到借款的廖某竟心生貪念,企圖偷偷取回已抵押的車輛。他借助奔馳車手機 APP 的定位功能,查到車輛停放于上海市奉賢區某停車場,遂于2025 年 2 月 4 日,糾集高某、劉某、南某、張某四人,駕車從江蘇鹽城直奔上海。
一行人趁停車場無人看守,先從鐵絲網上的破洞鉆入停車場,隨后拔掉停車場內攝像頭電源線,又用鐵棒撬開大門電機,強行推開大門,將質押的奔馳車開回鹽城。
次日下午,陳某發現自己和朋友合伙租賃的停車場攝像頭全部離線,在監控錄像中看見幾名男子溜進停車場,之后監控徹底斷電。
察覺異樣的陳某馬上聯系停車場房東查看情況,在其發來的現場視頻中,赫然發現廖某抵押的奔馳車不翼而飛。
陳某立即致電廖某詢問,廖某卻矢口否認。
與陳某合伙租賃停車場的劉某也讓家人前往查看,發現大門損毀嚴重,隨即報警。
警方介入后,通過調取道路監控,迅速鎖定偷車的主謀廖某,并電話傳喚其接受調查。
到案后,廖某如實供述全部作案經過。
經專業機構鑒定,涉案奔馳轎車價值 32 萬余元,停車場大門電機受損價值達 1800 余元。
犯罪嫌疑人廖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觸犯刑法,涉嫌盜竊罪。2025 年 6 月 5 日,奉賢區檢察院依法對廖某提起公訴。
檢察官說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構成盜竊罪。
本案中,廖某雖為抵押車輛的登記權利人,但車輛已合法質押給陳某,陳某基于質押合同對車輛享有合法占有權。
廖某通過破壞停車場設施、秘密轉移車輛的方式,侵犯了陳某對質押物的合法占有,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的。
來源:奉賢檢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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