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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砸窗事件,乘客雖然最終沒被拘留,但是受到了批評教育。細細想來,乘客沒做錯任何事,為什么要被批評教育?該被批評教育的不應該是列車長嗎?
事件經過
7 月 2 日晚,一則列車突發狀況的新聞闖入大眾視野。金溫地方鐵路公司一列貨物列車在金華市東孝鄉境內滬昆線東孝站停車不及,侵入下行正線,與正在通過的 K1373 次旅客列車機車發生側面沖突,致使客車機車前臺車脫線。事發后,K1373 次列車被迫停滯長達約 3 小時。
據乘客反映,列車停滯期間斷電,空調停止運行,車廂內通風不暢,悶熱異常,許多乘客衣服被汗水浸透,甚至有人產生強烈的窒息感。在這緊急關頭,為緩解窒息感、保持通風,一名男性乘客砸破了車窗玻璃。
事件發生后,砸窗乘客被民警帶走,雖最終僅被批評教育后放行,但這一事件卻引發了廣泛的社會討論。很多人將目光聚焦于砸窗乘客行為是否合理,卻忽略了一個關鍵人物 —— 列車長。在這起事件中,該被批評教育的不應該是列車長嗎?
乘客行為沒有任何問題
從乘客的處境來看,他們被困在悶熱的車廂內,生命健康面臨著嚴重威脅。當時氣溫在 33℃左右,車廂內猶如蒸籠,在這樣的環境下長時間滯留,乘客極易中暑、脫水,甚至危及生命。而列車上的通風系統失效,乘客打開車窗也無濟于事,吹進來的都是熱風。此時,乘客為了自救,選擇砸窗通風,這是在極端情況下的無奈之舉,完全符合緊急避險的構成要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相關規定,構成緊急避險需滿足:行為人主觀上有為了保護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免受危險的損害的目的;客觀上具有正在發生的真實危險;迫不得已而采取的行為;沒有超出必要的限度。在此次事件中,乘客面臨高溫中暑的現實危險,為保護自身及其他乘客的生命健康,在沒有其他有效通風措施的情況下砸窗,且僅造成車窗損壞這一較小的損失,完全符合上述要件。
列車長讓人失望
列車長作為一列火車的管理者,肩負著保障乘客安全與舒適的重要職責。在列車因突發事故停滯且車廂內環境惡化時,列車長應第一時間采取有效的應急措施。一方面,他需要及時向上級部門匯報情況,爭取盡快解決列車故障,恢復運行;另一方面,要安撫乘客情緒,為乘客提供必要的幫助和保障。
然而,在此次事件中,列車長未能積極有效地應對。乘客多次請求打開車窗或車門通風,卻遭到拒絕,列車長只是讓乘客 “等待通知”,沒有采取任何實際措施來改善車廂內悶熱的狀況。他忽視了乘客在高溫環境下的緊急需求,沒有充分意識到情況的嚴重性,也沒有展現出應有的應急管理能力和對乘客生命健康的重視。
從法律和職業道德層面來看,列車長的行為也存在失職之嫌。根據《鐵路旅客運輸服務質量規范》等相關規定,鐵路部門有責任為乘客提供安全、舒適的乘車環境。當列車因故障停車導致空調無法運行時,列車長應按照應急預案采取相應措施,如啟用備用通風設備、及時與上級溝通協調打開車門或車窗通風等。但在此次事件中,列車長顯然沒有履行好這一職責,沒有積極主動地為乘客排憂解難,其行為違背了職業要求和對乘客應盡的義務。
結語
此次乘客砸窗事件,列車長有著不可推卸的責任。他的不作為和失職,使得乘客在困境中孤立無援,最終不得不采取極端方式自救。相關部門在處理這一事件時,除了對砸窗乘客進行批評教育外,更應對列車長的失職行為進行嚴肅處理,并以此為契機,加強對鐵路工作人員的培訓和管理,提高他們的應急處理能力和服務意識,確保類似事件不再發生,切實保障每一位乘客的生命健康和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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