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近日,筆者在代理的兩起保險公司追償權案件中。一起是,保險公司不是以車主為被告,而是以肇事司機為被告起訴。但,最后因時間長達7年之久,法院以超過訴訟時效為由,駁回其訴訟請求。
另一起案件中。保險公司仍不是以車主為被告,仍是以肇事司機方為被告起訴。因起訴的原告保險公司和被告司機所駕肇事車輛投保的是同一家保險公司,只是分屬不同的支公司,最后保險公司撤訴。
由此,筆者認為,作為專業的保險公司,其擁有強大的專業保險理賠人員和律師團隊。為什么在行使追償權時,不是起訴車主,而是專門起訴司機?
在第二起案件中,肇事司機原已在交通事故中不幸身亡。保險公司則將其年邁的父母和未成年的兒女及其妻子,全部作為被告訴至法院。給,當事人原本悲痛的傷口上又撒了一把鹽。
【案情一】
2025年4月21日,某保險公司訴稱,2018年11月4日,許某駕駛面包車,行駛到蠡縣一路口左轉彎時,與李某駕駛的小轎車發生碰撞,后許某駕駛的面包車又與陳某駕駛的大貨車發生碰撞,致三方車輛損壞,許某及乘車人王某經搶救無效死亡,李某受傷。
交警認定,許某、李某、陳某分別負事故的同等責任。大貨車在原告保險公司處投有12萬元交強險和50萬元商業三者險。現,保險公司向陳某追償4萬多元。
【審理】
2025年5月28日,法院依法進行了公開審理。法庭上,陳某委托訴訟代理人中國法學會會員、曲陽縣曙光法律服務所陳少勇則認為,2018年11月4日事故發生時,陳某車輛在原告保險公司處投保有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事發后已對涉案受害人進行了賠償,賠償數額并沒有超過保險限額。且,保險公司的起訴已經超過《保險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人壽保險以外的其他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險人請求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另,保險法為特別法,對于訴訟時效期間的規定,應當適用《保險法》。故,請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判決】
2025年6月25日,法院經公開審理后認為,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時間為2025年4月,已經超過了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且原告未提交證據證明本案存在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中止、中斷及延長事由。
綜上,被告主張原告訴訟已經超過訴訟時效的抗辯理由成立,法院予以采納。遂,法院依法判決駁回原告某保險公司的訴訟請求。
【案情二】
某保險公司訴稱,2023年8月21日,孟某駕駛大貨車,行至京新高速哈密市境內時,追尾前方因有事故而停駛的大貨車。前方大貨車,又追尾其前方大貨車。造成孟某及乘車人和前車司機等三人死亡,三輛大貨車和貨物等受損的特大交通事故。
事故經哈密交警認定孟某承擔全部責任。后,前車司機家屬起訴孟某車主行唐某運輸公司和投保的保險公司要求賠償。某保險公司賠償后,認為應行使代為賠償的權利。便,起訴孟某家人償還墊付的賠償款。
【審理】
2025年7月3日,曲陽縣人民法院依法進行了公開審理。孟某父母、妻子、兒女的委托代理人中國法學會會員、曲陽縣曙光法律服務所陳少勇則認為,肇事大貨車掛靠在行唐縣某運輸有限公司名下、實際車主為焦某。孟系焦雇傭的司機,受焦某的安排和指示,并接受報酬,系提供勞務一方,并非案涉車輛的實際受益人。故此,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
其次,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條規定,以掛靠形式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掛靠人和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三,肇事大貨車在某保險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處投有限額為1000萬元《物流責任綜合保險》、在某保險公司河北分公司處投有100萬元第三者責任險。因此,原告方要求的賠償,并未超過車主投保限額,故應當由二保險公司進行賠償。
遂,當庭某保險公司撤訴。
(陳少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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