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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人離世后,遺留的房產往往成為繼承糾紛的焦點。當親屬們對房產歸屬各執一詞,沒有遺囑的情況下,法院會如何判定?下面這起案例,就因一套農村房屋的繼承問題,讓親屬對簿公堂,最終的判決結果給我們敲響了證據維權的警鐘。
一、案情梳理
(一)原告的訴求與緣由
原告林莉、趙浩、趙明、趙悅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共同繼承北京市平谷區某某村 27 號房屋(一號房屋)的三分之一份額。
林莉等人稱,林莉是趙強的配偶,趙浩、趙明、趙悅是趙強與林莉的婚生子女。被繼承人趙新、吳芳是夫妻,二人在婚姻存續期間共同建造了一號房屋,并持有集體土地使用權證(登記在趙新名下)。2002 年 3 月 9 日吳芳去世,2003 年 2 月 5 日趙新去世,二人生前未立遺囑。趙新和吳芳育有一兒一女,即兒子趙強、女兒趙婷。2024 年 4 月 2 日趙強去世,同樣未留下遺囑。按照法律規定,趙新與吳芳去世后,一號房屋應由趙強、趙婷共同繼承。如今趙強已去世,他應繼承的房產份額理應由配偶林莉及子女趙浩、趙明、趙悅轉繼承,因此,他們有權共同繼承該房產的三分之一份額。
(二)被告的抗辯主張
被告趙婷辯稱:一號房屋是自己 1998 年左右購買所得,后來僅進行了裝修和院墻壘砌,從未翻建。此外,一號房屋西邊還有南北兩處房屋(二號、三號房屋),這兩處房屋沒有門牌號,也歸自己所有。西邊房屋所在地原本是大坑,2008 年自己從村委會購得后填土填平,2014 年在此建造了房屋并保留至今。
被告趙麗辯稱:涉案的三處房屋都屬于趙婷,并非趙新、吳芳的遺產。一號房屋是趙婷購買,購買時趙新幫忙溝通聯系;趙新、吳芳的樓房出售后,趙強無處落戶,才將戶口落在趙婷的房屋上。趙婷購買一號房屋時,西邊還是大坑,不屬于一號房屋宅院范圍。雖然不清楚西邊大坑是誰購買,但應該是趙婷購買,與自己和趙強無關。當時自己丈夫還幫趙婷拉砂石料填坑,之后趙婷才建起了西邊的房屋。
(三)法院查明的關鍵事實
家庭關系:趙新、吳芳育有三子女,長女趙麗、次女趙婷、兒子趙強;趙強、林莉是夫妻,育有三女,趙浩、趙明、趙悅;2002 年吳芳去世,其父母先于她離世;2003 年趙新去世,其父母也先于他離世;2024年趙強去世 。
房屋爭議:
林莉等人稱一號房屋實際包含相鄰三處房屋(東邊一處、西邊南北兩處),但僅提供趙強的戶口簿作為證據,戶口簿顯示趙強戶口登記在某某村 27 號 。
趙婷、趙麗稱一號房屋僅指東邊一處,西邊兩處房屋無門牌號,不在一號房屋宅基地范圍內。她們解釋趙強是因無處落戶,才將戶口遷到此處并登記為戶主。
被告舉證:趙婷提交村委會證明、與秦鵬 補簽的《宅基地(房屋)買賣合同》、村民聯名信,并申請多名證人出庭作證,證明一號房屋是自己 1998 年從秦鵬處購得 。
二、案件分析
(一)爭議焦點
一號房屋是否屬于趙新、吳芳的遺產?
西邊兩處房屋是否與一號房屋同屬一個宅基地范圍,能否作為遺產分割?
(二)法律分析
遺產認定標準:根據法律規定,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林莉等人主張一號房屋及西邊兩處房屋是趙新、吳芳的遺產,就需要提供證據證明房屋確為二人建造或合法取得 。
舉證責任分配: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負有舉證責任。林莉等人僅提供戶口簿,無法直接證明房屋歸屬;而趙婷提供的村委會證明、買賣合同、證人證言等證據形成了完整證據鏈,能夠證明一號房屋是自己購買所得。
證據效力對比:林莉等人證據單薄,無法達到 “高度可能性” 的證明標準;趙婷的證據相互印證,更具可信度。因此,法院對林莉等人的主張不予采信。
三、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駁回林莉、趙浩、趙明、趙悅的全部訴訟請求。這意味著,由于證據不足,他們無法繼承一號房屋及西邊兩處房屋的份額。
四、案件啟示
(一)遺產繼承證據留存
提前固定證據:涉及房產等大額遺產,應在老人健在時保留建房審批手續、購房合同、出資證明等材料,明確產權歸屬。
遺囑訂立規范:建議訂立書面遺囑,注明遺產范圍、分配方式,必要時進行公證,避免繼承糾紛 。
(二)糾紛維權要點
避免空口無憑:訴訟中僅憑口頭陳述難以勝訴,務必收集書證、物證、證人證言等有效證據 。
及時咨詢法律:遇到繼承糾紛,第一時間咨詢專業律師,了解舉證方向和法律流程,避免因證據不足錯失維權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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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例發生地為北京,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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