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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情與利益的碰撞,往往容易引發糾紛。當姐妹之間涉及房產與金錢,該如何守住約定?下面這起真實案例,就為我們揭開了合作建房、拆遷補償背后的法律爭議,看看法院如何定分止爭。
一、案情梳理
(一)原告的訴求與緣由
原告趙剛、李芳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
判令周強、李婷向趙剛、李芳交付位于北京市 X 房屋(一號房屋)的折價款 1000000 元;
訴訟費由周強、李婷承擔。
趙剛、李芳稱,李芳與李婷系親姐妹。周強、李婷原為北京市大興區 X 村村民,擁有一處宅基地。2013 年 3 月,雙方協商后,趙剛、李芳以現金方式交付 200000 元,共同在該宅基地上建設兩層房屋。雙方約定:上層由周強、李婷使用,下層由其出租,收益歸周強、李婷所有;待房屋拆遷后,周強、李婷需將一套一居室無償轉讓給趙剛、李芳。因一直未拆遷,2014 年 2 月 11 日,雙方補簽《協議合同書》,明確若 5 年內拆遷,周強、李婷需將一套大一居室作為借款抵償交付。2018 年房屋拆遷,但開發商未及時交房。2023 年 10 月,周強、李婷取得拆遷房屋后反悔,要求趙剛、李芳支付房屋 30% 的差價(約 800000 元)才肯交房。多次協商無果后,趙剛、李芳為維護權益,向法院提起訴訟。
(二)被告的抗辯主張
周強、李婷辯稱:
否認房屋買賣關系:雙方不存在房屋買賣合同關系,僅有民間借貸關系。2014年建房時因資金不足,向趙剛、李芳陸續借款 200000 元,借款時已明確性質,后續《協議合同書》也確認了借款屬性。目前已還款 34000 元,尚欠 166000 元,不存在合作建房一說 。
主張協議部分無效:《協議合同書》中用回遷安置房沖抵借款的約定無效。一是趙剛、李芳并非被安置對象,無權享有拆遷利益;二是涉案房屋未取得不動產登記證書,不具備出售條件;三是趙剛、李芳不具備北京市購房資格,該約定違反相關政策。即便協議有效,趙剛、李芳也需支付 30% 差價、扣除已還款項,且借貸關系隨之終止 。
(三)法院查明的關鍵事實
人物關系與房屋拆遷:趙剛、李芳曾為同居關系,2015 年分居;周強、李婷系夫妻,李芳與李婷系姐妹。2018 年,周強名下宅院拆遷,分得 3 套房屋,包括一號房屋(一居室)和兩套兩居室。
協議與借款爭議:趙剛、李芳主張 2013 年借款用于建房,口頭約定拆遷分房,后補簽《協議合同書》;周強、李婷則稱借款時明確為借貸,后續協議是關于還款抵債。《協議合同書》詳細約定了拆遷分房、還款期限、差價支付等內容 。
還款與房屋現狀:雙方對還款金額存在爭議,法院經審查認定周強、李婷尚欠借款 186000 元。一號房屋購買人登記為周強、李婷之子,趙剛、李芳無購房資格,周強、李婷明確拒絕過戶 。雙方均認可一號房屋現值為1000000 元 。
二、案件分析
(一)爭議焦點
《協議合同書》是否有效,雙方存在何種法律關系?
趙剛、李芳能否獲得房屋折價款,金額如何確定?
(二)法律分析
合同效力認定:《協議合同書》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屬合法有效。周強、李婷以違反政策等理由主張無效,缺乏法律依據。該合同既包含借貸關系,也約定了以房抵債內容,雙方應按約履行各自義務。
折價款判定依據:因一號房屋已由他人簽訂買賣合同,且周強、李婷拒絕過戶,趙剛、李芳要求折價款合理合法。折價款計算需綜合考慮房屋現值、剩余借款及約定差價:房屋現值 1000000 元,扣除趙剛、李芳應支付的 30% 差價 300000 元,再減去周強、李婷尚欠借款 186000 元,最終折價款為 686000 元 。
三、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周強、李婷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趙剛、李芳支付房屋折價款686000 元;
駁回趙剛、李芳的其他訴訟請求。
這一判決既維護了合同的法律效力,又平衡了雙方的利益關系,為類似糾紛提供了明確的裁判指引。
四、案件啟示
(一)合作建房與借貸風險防范
書面協議不可少:涉及合作建房、借款抵債等情況,務必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資金性質、房屋權屬、拆遷補償分配等關鍵條款,避免口頭約定引發爭議。
了解政策再交易:農村宅基地房屋受特殊政策限制,非本村村民參與交易可能面臨合同無效風險。交易前需充分了解當地政策,確保行為合法合規。
(二)糾紛處理建議
保留證據是關鍵:借款、還款過程中,保留借條、轉賬記錄、聊天記錄等證據;涉及房屋相關事宜,留存協議、拆遷文件等材料,為維權提供支撐。
依法理性維權:發生糾紛后,優先通過協商解決;若協商無果,及時咨詢專業律師,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權益,避免矛盾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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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例發生地為北京,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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