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指導意義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中,受害方面臨“救治費用劇增”與“賠付程序遲滯”的雙重困境:傷情危重者需持續高額醫療投入,而傷殘等級鑒定須待治療終結后方能啟動,導致賠償周期漫長。本案探索“無爭議款項先行賠付”機制,在鑒定程序啟動前,先行兌付保險額度內各方無爭議的賠償款項,有效破解“救命錢”給付滯后難題。該機制彰顯“如我在訴”司法理念,通過對賠償爭議的精細化區分與梯次化解,既解受害人“燃眉之急”,又實現了救治保障與程序正義的動態平衡。
案件基本情況
2024年1月5日,王某駕駛機動車與張某甲駕駛的電動三輪車發生碰撞,致張某甲及乘車人張某乙受傷。交警部門認定王某、張某甲負同等責任,張某乙無責。事故車輛在A公司投保交強險,在B公司投保商業三者險(均在保險期內)。
張某甲、張某乙受傷后即被送往醫院住院治療。張某甲傷情相對較輕,產生醫療費1.4萬余元;張某乙傷情較重,出現顱腦損傷合并多部位骨折,醫療費支出已逾15萬元,且因顱腦傷情未穩定暫不具備傷殘鑒定條件。為緩解經濟壓力,張某甲、張某乙向沛縣法院提起訴訟。
沛縣法院速裁團隊李戀戀法官閱卷后,第一時間與張某甲、張某乙聯系,進一步了解到:張某甲、張某乙是姐妹關系,張某甲平常在自家小賣部幫忙,張某乙以務農為主,二人收入均較低,在二人受傷治療期間,因各方對民事賠償責任比例、賠償款項數額未達成一致,治療費用均由張家先行墊付,由于張某乙傷情較重,需要持續治療,由家人全天護理導致收入中斷,目前張家已耗盡積蓄并背負債務。
考慮到案件處理的急迫性,李戀戀迅速組織各方進行庭前證據交換,發現:1.各方對交通事故責任劃分、傷情關聯性等核心事實無爭議;2.兩受害人實際損失明顯高于交強險賠償額度(醫療費用限額1.8萬元、死亡傷殘限額18萬元、財產損失限額2000元);3.張某乙后續治療存在迫切資金需求。
基于此,李戀戀決定在該案中適用徐州法院“無爭議款項先行賠付”工作機制,創新采用“額度讓渡+先行賠付”先行調解方案:在張某甲自愿讓渡交強險額度前提下,由A保險公司先行賠付張某乙醫療費及傷殘賠償金19.8萬元,同時賠付張某甲財產損失2000元。該方案經雙方確認后出具民事調解書,A保險公司在十日內將賠償款項履行完畢,既保障了張某乙能夠及時獲得醫療救治,緩解了張家的經濟壓力,亦通過交強險額度集約使用強化了交強險保障功能,實現了對案件無爭議部分的一次有效速裁。
案件指導思路:“部分確定先行救濟”
本案突破傳統“全損確定后賠付”模式,創新建立“部分確定先行救濟”機制,具有三重示范價值:
1.程序創新維度。構建“治療階段預判損失—無爭議部分先行兌付—鑒定程序后續補強”的分階處理模式,將平均3-12個月的賠付周期壓縮至10日內完成首期賠付,顯著提升司法救濟時效性。
2.利益衡平維度。利用當事人特殊人身關系(兩受害人系親姐妹),通過引導協商讓渡保險額度,實現交強險資金向危重傷者的精準傾向投放,同時以調解書固定賠付合意,避免保險公司陷入重復應訴,達成多方共贏。
3.理念踐行維度。將《民法典》第1213條交強險先行賠付的立法本意具象強化擴大,將“司法為民”理念轉化為當事人真金白銀的獲得感。
該機制現已形成“四步工作法”:傷情關聯性審查→賠付能力預評估→無爭議款項先行處理→后續損失遞進填補,為類案處理提供可復制范本。
供稿:徐州中院速裁庭 張潔
沛縣法院 李戀戀
審核:李飛 褚紅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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