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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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提升司法效率,避免繁瑣的審查流程,法律明確規定,對于特定事由申請再審,且依據當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足以確定再審事由成立的案件,法院可以不經審閱原審卷宗,逕行裁定再審。
那么,有哪些事由,法院可無需閱卷可徑行裁定再審?
一、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當原判決、裁定在法律條文援引、解釋或適用范圍上出現偏差,導致裁判結果錯誤時,即構成適用法律確有錯誤。這種情形下,逕行裁定再審能快速糾正錯誤,避免因對卷宗的重復審查而浪費司法資源。
二、違反法律規定,管轄錯誤的
若原案件受理法院對案件無管轄權,卻受理并作出判決,即構成管轄錯誤。管轄錯誤的,法院可不經審閱原審卷宗,直接裁定再審,及時將案件移送至有管轄權的法院審理,確保案件得到正確處理。
三、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回避的審判人員沒有回避的
審判組織組成不合法,如合議庭成員未達到法定人數,或者陪審員參與審理不符合規定;依法應當回避的審判人員,如與案件當事人存在利害關系,卻未回避,都將嚴重影響案件的公正性。若當事人申請再審時,提供了審判組織組成文件、審判人員與當事人關系證明等材料,足以證明存在上述問題,法院可逕行裁定再審。
四、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于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當無訴訟行為能力人,如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可抗力、法院通知錯誤等不可歸責于自身或其訴訟代理人的原因未參加訴訟,導致其合法權益未能得到充分保障時,當事人申請再審,若提供了當事人訴訟行為能力證明、未參加訴訟原因的相關證據等材料,法院可直接裁定再審。
五、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原判決、裁定的作出往往依賴于其他法律文書作為依據,如生效的仲裁裁決、另案判決等。當這些關鍵法律文書因錯誤被撤銷或變更時,原判決、裁定的基礎將不復存在。當事人申請再審時,提交了撤銷的相關文件,法院依據此材料,無需審閱原審卷宗,即可認定再審事由成立,逕行裁定再審。
六、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并經生效裁判或者行政處分決定確認的
當審判人員的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已被生效裁判或行政處分決定確認時,當事人申請再審時,只需提交相關生效裁判或行政處分決定,法院即可據此逕行裁定再審。
七、其他不需審閱原審卷宗的案件
除上述明確列舉的情形外,法律還設置了兜底條款,即“其他不需審閱原審卷宗的案件”。例如,案件存在嚴重的程序違法,如未依法送達開庭通知,導致當事人未能參加訴訟,當事人申請再審時提供了未收到通知的相關證明,且該程序違法對案件結果產生實質性影響,法院可認定此類案件屬于“其他不需審閱原審卷宗的案件”,逕行裁定再審。
周軍律師提醒,不經審閱原審卷宗逕行裁定再審的規定,是司法效率與公正平衡的體現。它既保障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使錯誤裁判能得到及時糾正,又避免了司法資源的不必要浪費,提高了再審程序的運行效率。
遇到相關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維權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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