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7月2日晚上,浙江省金華市一列客車脫線停運,空調無法運行,旅客悶熱難耐,許多乘客上衣前后被汗沁透,許多乘客脫掉了上衣。在一節車廂,有一小伙忍無可忍,用安全錘破窗通風。
據媒體報道,黑衣小伙兒在車輛抵達金華站后被警察帶走。管轄K1373次列車的廣州鐵路公安局懷化公安處的工作人員表示,沒有對砸窗的男乘客進行拘留,僅對其批評教育后放行。
這一處理引發熱烈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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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警方的批評教育沒有依據。
《治安管理處罰法(2025年修訂)》第十條 治安管理處罰的種類分為:
(一)警告;
(二)罰款;
(三)行政拘留;
(四)吊銷公安機關發放的許可證件。
對違反治安管理的外國人,可以附加適用限期出境或者驅逐出境。
從立法上看,顯然沒有批評教育這一規定,根據法無明文規定不得為的行政法基本原則,鐵路公安的作法顯然找不到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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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重要的還在于許多網友認為,男子的應急避險行為不應該被批評。
《治安管理處罰法(2025年修訂)》第十九條 為了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行為,造成損害的,不屬于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不受處罰;制止行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較大損害的,依法給予處罰,但是應當減輕處罰;情節較輕的,不予處罰。
對這一新增條款,有人解讀為正當防衛條款,顯然不是太妥當。
立法中,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地方、單位、專家學者和社會公眾提出,為保護公民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有必要在本法中明確公民對不法侵害行為有權采取防衛性措施。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增加一條規定,“為了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行為,造成損害的,不屬于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2024年6月25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修訂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
修訂草案三次審議稿第十九條對制止不法侵害行為的責任問題作了規定。有的常委委員建議進一步明確規定,制止不法侵害行為不受處罰,同時進一步完善本條文字表述。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采納上述意見,將本條修改為,“為了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行為,造成損害的,不屬于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不受處罰;制止行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較大損害的,依法給予處罰,但是應當減輕處罰;情節較輕的,不予處罰?!盵 2024年6月26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修訂草案三次審議稿)》修改意見的報告最后訪問時間2025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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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修正的治安管理處罰法第19條并沒有使用“正當防衛”一詞,用的是針對不法侵害的“制止行為”。而由于刑法中的正當防衛一定是面對防衛行為給不法侵害者造成了較大傷害(輕傷以上)才需要進行評價的情形,治安管理處罰法中的涉嫌違法的情形顯然輕得多,其處罰對象僅僅限于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造成較大損害的”情況,所以無須使用正當防衛的條件來予以評價。
從列車乘客砸窗通風一事來看,定性為“制止不法侵害行為”顯然比“正當防衛”更貼切一些。
2025年7月5日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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