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已經過半,你的年假休了嗎?
近期,我國立法出臺政策措施加強對靈活就業和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的權益保障;中辦、國辦印發的《提振消費專項行動方案》,也明確提出要依法保障勞動者休息休假權益。
年休假年底能否清零?年休假休不休,誰說了算?今天,一起來看看關于“年假”的問題。
年假跨年“過期作廢”,合法嗎?
呂某是北京一家節能環保公司的員工,依據其工作年限,2020年開始他應享受每年10天的年假,但他在2020年僅休了4天年假,2021年未休年假。2022年8月從公司離職后,呂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公司支付他工作期間的未休年假工資。
公司辯稱,該公司的考勤及休假管理制度規定,不跨年安排年假,員工當年未休完的年假跨年作廢,呂某未休的年假應視為其自動放棄。那么,這樣的規定是否合法呢?
我國《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規定:
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
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法官助理李超強表示,300%的年休假工資報酬是指除了需要向員工支付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報酬以外,還需要向員工支付日工資收入的兩倍作為未休年假的補償。
法院最后判決,公司支付呂某2020年和2021年的未休年假工資2.9萬余元。宣判后,公司提起上訴,二審維持了原判,目前該判決已經生效。
來源:央視新聞 全國總工會
編輯:楊潤婷
值周:張輝 胡亞玲
主編:李勝
生態環保普法宣傳小知識(環評與排污許可)
十二、排污單位違反排污許可證規定的法律責任
若排污單位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將被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若超過許可排放濃度、許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排污許可證,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還有其他未按排污許可證規定排污的行為,也會面臨相應罰款、責令改正等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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