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想牽線搭橋,促成一樁公司轉讓交易,賺取些許中介費,沒想到卻招致牢獄之災。近日,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一案例。
案情簡介:
將公司賣掉卻被流入涉詐金額 中間人也被牽扯
根據公開案情,2023年12月,華某在某短視頻平臺上看到有人要收購公司,便聯系了老鄉鐘某。一個月后,梁某(另案處理)向鐘某提起,自己名下的某醫療器械公司已經很久沒有實際業務了,準備注銷或者賣掉,鐘某表示自己正好有個老鄉華某要收購公司,大概可以賣幾十萬,遂作為中間人介紹梁某和華某認識。
三人見面后,華某以需評估公司價值為由向梁某索要營業執照、公司對公銀行賬戶和密碼等,梁某有些擔心,但鐘某說沒問題,梁某遂將公司對公銀行賬戶和密碼發給了鐘某,并將營業執照、公章、U盾給了華某,鐘某后將賬戶密碼發給了華某。當晚,華某將上述物品交給了聲稱收購公司的上家(另案處理)。
幾天后,梁某發現公司賬戶上多了九百多萬元資金往來流水,遂找到華某一起報了警。經查,該賬戶作為二級賬戶流入涉詐資金共12萬元。華某、鐘某分別于2024年3月、5月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收購、出售、出租單位銀行結算賬戶、非銀行支付機構單位支付賬戶的,可以認定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第(七)項規定的“其他足以認定行為人明知的情形”,但有相反證據的除外。
法院審理:
被告應理解交易非法性質 判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
本案中,雖華某、鐘某均辯解其是出賣或者介紹出賣公司,但華某通過短視頻平臺對接身份不明人員,在未對對方進行身份核查的情況下,經鐘某介紹、聯絡梁某,向梁某收取案涉公司的營業執照、合同章、U盾及相關賬號密碼,后又提供給身份不明的人,且案涉公司已經虧損停業,該交易方式明顯異常,華某、鐘某的行為直接導致該公司的賬戶被違法犯罪分子用于實施信息網絡犯罪。
鑒于單位銀行結算卡嚴格禁止交易,且相較于個人銀行卡開辦門檻更高,交易額度也更大,根據常情常理常識,二被告人應當明知交易的非法性質,仍放任結果的發生。另本案犯罪行為已經既遂,華某雖有事后報警行為,但并不能據此否定其在事前、事中應當具備主觀明知。
綜上,華某、鐘某具有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的主觀明知。考慮到二被告人自首且認罪認罰,法院依法從輕處罰,判決被告人華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判決被告人鐘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
法官說法:
勿因貪圖小利出租或出售銀行卡等
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幫信罪)是指明知他人可能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仍為其提供支付結算、通訊傳輸等幫助的行為。在司法實踐中,認定行為人是否“明知”,堅持主客觀一致原則,綜合考量行為人的認知能力、既往經歷、交易對象、與信息網絡犯罪行為人的關系、提供幫助的時間和方式、是否獲利等因素。本案中,二被告人在明知單位銀行結算卡嚴格禁止交易且交易方式明顯異常的情況下,仍放任結果發生,構成幫信罪。
深圳法院提醒,不要輕信打電話兼職、幫忙搶購、刷銀行流水、注冊的空殼公司可以賣錢等“賺錢方式”,切勿因貪圖小利以任何形式向身份不明人員及違法犯罪分子出租、出借、出售、購買銀行卡、電話卡,否則易觸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等罪名,使自己身陷囹圄。
采寫:南都記者 吳靈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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