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也沒料到,這次居然是業委會爆雷了。此前,南京的某小區因年久失修,高層消防系統無法正常使用,業委會動用維修資金500多萬。然而,施工結束后,不少業主發現,施工單位提供的《工程量確認單》存在很多問題。小區業主向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舉報后,目前小區原業委會主任徐某等涉嫌經濟犯罪,已被刑事拘留。
平心而論,業委會主任徐某被追究刑責,實屬罪有應得。維修資金屬于全體業主,專用于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期滿后的大修、更新、改造。在《物業管理條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等法規中,對維修資金管理和使用有明確規定,嚴禁挪作他用或者貪占。徐某利用擔任業委會主任之便,對“房子養老金”上下其手、中飽私囊,根據刑法規定,可能構成貪污罪或挪用資金罪。
從報道情況看,徐某所涉及的違法問題恐怕還不止于此。除了高層消防系統維修工程存在問題外,業主們還反映,2022年,小區業委會牽頭實施的防水維修工程也有問題。初步估算,防水維修動用公共維修資金460多萬元,涉嫌套取的有300多萬元,上述兩個工程共計動用公共維修資金近千萬,徐某虛報瞞報的具體金額,恐怕不是小數字。一個小小的業委會主任,為何能頻頻得手,把維修資金當作了“提款機”?對其監管還存在很大的漏洞。
首先,“入口”把關不嚴格。對于業委會主任的推選,在《物業管理條例》中也有規定,“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由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具有一定組織能力的業主擔任”,“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在業主委員會成員中推選產生”。這些固然是擔任業委會主任的必要條件,但過于抽象、簡單的選人標準和程序,也容易留下“Bug”,讓具有偽裝性的人蒙混過關。
其次,業委會作用不突出。按照《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規定,業主委員會“組織和監督專項維修資金的籌集和使用”,可業委會自身有問題,誰來監管業委會?從報道情況看,根據多位業主代表的說法,撥付維修資金的申請方式,名義上是通過“業主大會”,實際上業委會卻繞開了業主大會的表決過程,以“應急維修工程”名義進行申報。不僅如此,在業委會中,鮮有人精通工程管理,對招標代理、施工、監理、跟蹤審計和第三方檢測機構的監管,很容易流于形式,由此也為工程造假洞開了方便之門。
再次,專門監管不到位。根據有關規定,業主共同決定“籌集和使用專項維修資金”,“業主大會開立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戶,應當接受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的監督。”但從報道情況看,很多問題其實是業主們發現的。如果不是業主們眼睛睜得大、警惕性比較高,很可能徐某及其同伙也就蒙混過關了。事后看,有關部門的職能監督作用著實有限。
維修資金不是唐僧肉。業委會主任輕易套用數百萬維修資金,折射出權力監督的短板。有必要針對上述問題,進一步完善制度防范,規范業委會運行,推動業主、業委會、職能部門形成監管合力,更好保護廣大業主權益不受侵犯。
文|柳宇霆(法律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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