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合伙人擅自執行合伙事務造成損失,是否應向其他合伙人賠償?
合伙人對合伙協議約定須經一致同意始得執行的事務擅自處理,給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閱讀提示:
合伙人擅自執行合伙事務造成損失,是否應向其他合伙人賠償?李營營律師團隊長期專注研究與合伙有關業務的問題,并形成系列研究成果陸續發布。本期,我們以最高法院處理的合伙企業糾紛案件為例,與各位讀者分享法院審理類似案件的思路。
裁判要旨:
合伙人對合伙協議約定須經一致同意始得執行的事務擅自處理,給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案件簡介:
1.2016年2月20日,黃河公司(有限合伙人,認繳出資5000萬元)與尚融公司(普通合伙人)簽訂《合伙協議》,合伙經營勝達物流中心。
2.之后,雙方簽訂第二份《合伙協議》,約定設立投資決策委員會,投資決策經全票通過有效。
3.2016年4月至2017年2月,勝達物流中心對外發放四筆借款共計2000萬元,均未收回。
4.2017年8月14日,黃河公司退伙,結算款3200萬元。
5.2019年5月15日,黃河公司訴至東營中院,要求尚融公司賠償損失。黃河公司認為,尚融公司未經投資委員會表決擅自發放借款,使黃河公司受投資損失。
6.2019年10月25日,東營中院一審判決尚融公司賠償損失。尚融公司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山東高院。
7.2020年3月26日,山東高院二審判決駁回尚融公司上訴,維持原判。尚融公司不服二審判決,向最高法院申請再審。尚融公司認為,合伙財產獨立于合伙人,本案權利人應為勝達物流中心,而非黃河公司。
8、2020年12月29日,最高法院認為尚融公司應向黃河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再審裁定駁回尚融公司再審申請。
爭議焦點:
尚融公司是否應當賠償黃河公司投資損失?
裁判要點:
一、綜合在案證據,第二份《合伙協議》雖未寫明日期,但簽訂于案涉借款發生前,合伙人對外發放借款須經投資委員會全票決。
最高法院認為,原判決采信第二份《合伙協議》具有證據證明。(一)第一份《合伙協議》未約定合伙企業設立投資決策委員會,僅約定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決,第二份《合伙協議》雖未載明簽訂時間,但約定了合伙企業設立投資決策委員會、人員組成以及議事規則,而尚融公司提交的三份表決單的抬頭均載明“東營勝達物流投資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投資決策委員會投資表決單”。從上述事實來看,原審認定案涉四筆借款發生時,合伙企業勝達物流已經成立了投資決策委員會,據此認定第二份《合伙協議》的簽訂時間在案涉四筆借款發生之前,并無不當。(二)2017年8月14日《會議紀要》同意黃河公司退伙,雙方也簽訂了《退伙協議》,對黃河公司退伙事宜作出了約定,在尚融公司同意黃河公司退伙的情況下,雙方再簽訂第二份《合伙協議》,有悖常理。(三)《審計報告》載明案涉四筆借款未經投資決策委員會決策,而尚融公司在該報告尾部蓋章確認,現其又主張不應采信《審計報告》,又未能提供反駁證據,故理由不能成立。
二、尚融公司違反《合伙協議》約定,未經全票決對外發放借款,應賠償黃河公司投資損失。
(一)尚融公司系未經投資委員會決策對外發放借款,違反“全票決”約定。
最高法院認為,原判決判令尚融公司賠償投資損失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如前所述,原判決采信第二份《合伙協議》,具有事實依據。而根據第二份《合伙協議》約定,合伙企業設立投資決策委員會,由5名委員組成,負責對外投資,議案表決須經全部委員同意方為有效決議。本案中,對于案涉四筆借款,尚融公司僅提交三筆借款的表決單,雙方對此并無爭議,說明其中一筆借款無投資決策委員會決策。對于其他三份表決單,原審認定無法證實簽名的真實性,尚融公司主張其提交的表決單系原件,在一審法院存檔,表決單真實有效。經本院調卷核實,尚融公司一審提交的三份表決單中2016年4月25日的一份系復印件,另外兩份表決單中“魏傳民”的簽名亦非原始筆跡,且三份表決單格式并不一致。故原審不予采信表決單,并無不當。
(二)尚融公司行為造成合伙人黃河公司受損,應向黃河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最高法院認為,對于案涉四筆借款,尚融公司不能提交真實有效的表決單,原審認定其未經投資決策委員會有效決策,擅自對外出借款項導致不能收回,從而造成合伙人黃河公司遭受損失,并無不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九十七條的規定,合伙人對合伙協議約定必須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始得執行的事務擅自處理,給合伙企業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原審判令其承擔賠償責任,適用法律并無不當。
綜上,最高法院認為尚融公司應當賠償黃河公司投資損失,再審裁定駁回尚融公司再審申請。
案例來源:
《東營尚融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東營市黃河三角洲國際物流港投資有限公司合伙協議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案號: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申4049號]
實戰指南:
一、前事不忘后事之師,我們可以從本案中獲得哪些經驗教訓?
第一,存在多份合伙協議的情況下,法院會根據簽訂時間、合同內容、履行情況等綜合判斷以哪份協議為準。本案中當事人前后簽訂兩份合伙協議,第二份協議簽訂時間不明,約定“投資事項全票決”。這種情況下,雖然兩份合同均為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但是,法院在選擇準用協議時,仍根據本案具體情況作出嚴密論證,綜合認定以第二份協議為準。
第二,合伙協議可約定部分事項需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始得執行,如果合伙人違背協議約定,擅自執行合伙事務,應向其他合伙人承擔損失賠償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三十一條規定了須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通過的合伙重大事項,但合伙人也可在合伙協議中另作約定。賠償義務人違背協議約定,未經一致同意執行合伙事務,進而造成損失的,賠償對象包括其他合伙人。
二、在此,我們總結實務建議如下:
第一,如果合伙人需要重新簽訂合伙協議,應注意對協議內容作一致性審查,如果協議內容有實質變更,應明確后續簽訂的合伙協議取代此前的合伙協議,并注明簽訂日期由各方簽字,避免效力爭議。第二,合伙協議應盡量列明需全體一致同意的事項,以及相應的違約責任。執行事務合伙人需嚴守協議約定的表決程序,避免因擅自執行合伙事務所致賠償責任。
法律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三十條 合伙人對合伙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表決辦法辦理。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實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通過的表決辦法。
本法對合伙企業的表決辦法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三十一條 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合伙企業的下列事項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一)改變合伙企業的名稱;
(二)改變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三)處分合伙企業的不動產;
(四)轉讓或者處分合伙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五)以合伙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3.《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九十七條 合伙人對合伙協議約定必須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始得執行的事務擅自處理,給合伙企業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1.個別合伙人明確放棄參與決策的,其他合伙人處分合伙財產無需經由該合伙人同意。
案例1:《周劍鳳、沈立剛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案號: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2020)浙民終465號]
浙江高院認為,周某某在入伙時承諾其不參與本合伙企業經營決策,除故意損害合伙企業或新合伙人以外,新合伙人對其余合伙人所作經營決策無條件同意,在財通證券上市后不得獨立發表股票、資產處置等相關意思表示,作為其余三位合伙人的一致行動人,遵從其余三位合伙人的一致決議。該承諾系周某某對自己權利的處分,屬于對合伙協議表決權條款的特別約定。此后恒鑫合伙的合伙人變更不影響周某某作出該承諾的效力。原判認定周某某在成為合伙人時明確表示放棄對恒鑫合伙持有的股票如何處置的決定權,并無不當。沈某某作為執行事務合伙人在財通證券股票解禁后將恒鑫合伙持有的部分股票對外出售,該行為屬于處分合伙企業財產的行為,根據合伙協議的約定應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雖然恒鑫合伙并未對沈某某出售恒鑫合伙持有的財通證券股票的行為形成有效決議,但因周某某在入伙時即表示放棄對恒鑫合伙持有的股票如何處置的決定權,故沈某某出售恒鑫合伙持有的財通證券股票并不構成對周某某權利的侵害。
2.執行事務合伙人在權限范圍內執行合伙事務,產生損失應由全體合伙人共同負擔,執行事務合伙人超越權限范圍執行合伙事務,產生損失應由其個人負擔。
案例2:《上海超沅商務咨詢有限公司與諸耘合伙協議糾紛申訴、申請民事裁定書》[案號: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18)蘇民申5253號]
江蘇高院認為,本案中諸某與超沅公司簽訂的《合伙合同》中約定,執行事務合伙人違反合伙企業文件的規定處理合伙事務,致使合伙財產遭受損失的,由執行事務合伙人以其自有財產賠償。超沅公司作為普通合伙人及執行事務合伙人,執行合伙企業合伙事務時,應按照《合伙合同》的約定執行合伙事務。超沅公司提交的兩次qq聊天記錄并不能證明在豐源合伙企業財產凈值觸及0.8時,其是按照《合伙合同》中約定的“合伙企業財產凈值觸及0.8時,超沅公司需通知全體合伙人,召集合伙人大會,由合伙人大會決定形成有效決議”后,再進行操作,而是在觸及預警線0.8之后擅自決定繼續操作,直到2016年7月21日豐源合伙企業經退伙結算向諸某退還剩余出資款300300元。超沅公司違反合同約定對須經合伙人大會同意方可執行的事務擅自處理,給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應承擔賠償責任。一、二審法院對超沅公司違約事實的認定符合合同約定,超沅公司關于一、二審法院未查明警戒線含義的申請理由不能成立。至于賠償數額,依據《合伙合同》約定,豐源合伙企業財產凈值在預警線0.8以上部位時,超沅公司有權自主操作,對在此范圍內的投資損失即總投資款的20%應由全體合伙人共同承擔,超出20%投資款損失,應當由超沅公司進行賠償。一、二審法院判決超沅公司賠償諸某出資額80%與退伙收回出資額300300元之間的差額部分499700元,并支付相應的利息,亦無不當。
專業背景介紹:李營營,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業務培訓工作委員會副主任,北京企業法律風險防控研究會第二屆理事會理事,畢業于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民商法碩士(公司法方向),專注于民商事訴訟與仲裁、商業秘密民事與刑事、保全與執行等實務領域,在最高人民法院、各省級高級人民法院成功辦理多起重大疑難復雜案件,辦理案件標的金額超過百億元。在合伙業務、擔保業務領域,李營營律師長期帶領團隊扎根深入研究合伙業務、擔保與反擔保訴訟案件相關的法律問題和裁判規則。在合伙業務、擔保與反擔保領域,李營營律師根據長期深入研究專項領域的積累成果,形成了近百篇專業研究文章,在交出版社陸續出版成書的同時在平臺上進行發布,希望讀者能夠更多了解合伙業務、擔保與反擔保知識,避免使自己合法權益收到損害。同時,李營營律師辦理多件大額合伙業務、擔保案件,并取得良好效果。在商業秘密非訴項目方面,李營營律師團隊可以有效協助企業完成與商業秘密相關的融資、債轉等業務。李營營律師團隊深耕合伙業務、知識產權民事糾紛和刑事犯罪領域多年,對涉合伙業務、知識產權(尤其是商業秘密)相關法律問題均有深入研究。截至目前,李營營律師在“法客帝國”“民商事裁判規則”“保全與執行”等公眾號發表與商業秘密、公司實務、保全與執行等話題相關專業文章百余篇,多篇文章被最高人民法院和各地法院轉載,廣受業內人士好評。2022年,李營營律師結合多年來辦理大量執行審查類相關業務的經驗,以真實案例為導向,對各種業務場景下的主要法律問題、典型裁判規則、風險應對策略和解決方案建議進行類型化匯總和歸納,合著出版《保全與執行:執行異議與執行異議之訴實戰指南》。接下來,李營營律師團隊會陸續出版商業秘密訴訟實戰的相關書籍、技術合同糾紛、擔保糾紛、合伙糾紛實戰相關書籍,以更好服務客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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