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
2025年6月23日,由中國政法大學國家法律援助研究院、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司法判決研究中心、法商慈善信托發起,北京衡寧律師事務所與北京宸章律師事務所聯合承辦的“刑商匯研討會(2025年第一期)”成功舉辦。此次研討會以“民刑視角下民營公司股東資本責任的熱點問題”為主題,匯聚了眾多學界權威與實務精英,為民營經濟法治建設出謀劃策。
在本次研討中,國家檢察官學院副教授衣小慧老師發表了題為“商刑交叉的幾點思考”的演講。此次發言中,衣小慧老師就當前法學界與實踐領域高度關注的“民刑交叉”及“商刑交叉”問題進行深入分享,闡釋了傳統民刑交叉的四大基本問題,同時聚焦商刑交叉這一新興議題,探討了抽逃出資罪適用爭議、典型案件類型,并提出應以“非法占有目的”為標準,堅守刑事謙抑性以平衡商刑關系。
現將衣小慧老師的演講全文整理刊發,通過深入研讀,我們能更清晰地把握“民刑交叉”、“商刑交叉”問題的關鍵要點,也期待此次研討會能切實推動“刑商融合”,為民營經濟發展提供有力的法治支撐。
國家檢察官學院副教授衣小慧
尊敬的主持人、樊老師,尊敬的各位老師:
大家上午好!非常榮幸有這樣一個機會跟大家來分享一下關于民刑交叉以及商刑交叉的一些問題。
為什么會談到這個問題?最近很多學者,不管是民法的還是刑法的,包括我們一些商法的學者,都很關注這些問題,是因為確實在當下,以前我們一般只關注一個部門法的發展,比如說民法刑法,這是兩個最基本的法律。但是現在隨著民營經濟促進法的出臺,更多的我們發現很多案件的發生很難界定它到底是一個刑事案件,還是一個民事案件,還是一個商事案件,所以產生了現在民刑交叉、商刑交叉的一些問題。
今天我想分這么兩個部分來做一個分享。
第一部分是想給大家分享一下在傳統的刑民交叉視野下的一些基本問題。其實在這里面,我主要介紹了民是一個“小民法”的概念。為什么?因為我們在講民商合一,但是民法和商法不管是在價值取向或者是在程序規則方面還是有一些差異的。所以在第一部分,我想從傳統民法的角度,跟刑法在交叉的時候會出現一些什么樣的問題,跟大家做一個簡要的介紹。這也是一個比較基礎的問題,但是只有在理清了傳統民法跟刑法交叉的一些基本問題的框架下,我覺得才能更好的指引我們如何去解決當下新型的商刑交叉的一些問題。
第二部分就是今天會議布置的比較相關的主題,商刑交叉的一些案件到底應該以一個什么樣的思路去處理好。
我們先來介紹第一個部分:刑民交叉的幾個基本問題。
首先,我們一直在說刑民交叉,大家最關注的一個問題,就是到底在刑民交叉的時候一個適用順序問題。其實大家都清楚,主要是在區分事實跟當事人他們到底是不是相同的這樣一個維度。如果事實或當事人完全相同,其實我們大多數是先刑后民的這樣一個程序。但涉及不同事實相同當事人或相同事實不同當事人的情況時,我們一般按照當下一直在適用的《九民紀要》里的規定,是要分開受理、分別審理的這樣一個要求。其實有一些部門法也明確規定到了要先民后刑,比如說我們一直都了解到,涉及到銀行卡的糾紛、證券虛假陳述案件,是明確有規定先民后刑的。
第二個關于民刑交叉的問題,就是大家也比較關注如何界定同一事實和關聯事實的問題。同一事實大家比較好理解,無非就是主體、法律關系、要件事實,這三個維度是一樣的。但是關聯事實其實可以從另外一個視角去理解,就是在法律關系過程當中,雖然有涉及到主體相同,但是可能對于案件本質的法律關系并不產生實質性影響的這樣一種事實,可以叫做關聯事實。這也是我們在后面講到的牽連性案件所引發出來的一些事實情況。
第三個基本問題就是我們如果在涉及到民刑交叉案件里面,大家一直在關注的:到底如果我們這個案件從刑事角度來判斷已經構成了犯罪行為了,那是不是從民事角度上就一定判定他的民事行為無效?其實我們能看到,從民間借貸司法解釋,包括其他的一些規范性文件里面能得出來,從刑事角度判定的維度,并不能當然地得出民事法律行為一定屬于無效的這樣一種狀態。民間借貸司法解釋里面明確規定了,雖然比如說借貸行為涉嫌犯罪了,但是如果從民間借貸民事法律行為上認定有效的話,這也是可能存在的。
第四個基本問題就是大家比較關注的:如果兩個案件,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處于并行審理的狀態,也就是分別審理的狀態,那是不是當事人之間可能存在一個重復追贓、重復退賠的這樣一種問題?這個其實也能解決,我們可以限定在如果是在追究了相應的刑事責任的時候,那么民事責任它就不應該包括刑事追贓和退賠的部分,或者應該統籌去處理它們之間的關系。
好,接下來就是回歸到我們今天的主題。我覺得會議的主題設計特別好,其實商刑交叉是傳統的刑民交叉視野下大家最新關注的一個新問題。
當然,我這里所說的“商”它可能是一個大的范圍,我覺得當下我們對于商刑交叉的關注度可能還要進一步的加強。為什么?隨著民營經濟促進法的出臺,越來越多的經濟糾紛、經濟犯罪慢慢就會涌現出來,到底如何去處理商刑交叉的一些問題?我給大家匯報一下我的一些初步的思考。
首先,我想給大家介紹一個大家最常會用到的一個罪名:抽逃出資罪。今天很多老師也提到這個罪名了。這個罪名是我們刑法第159條里面明確規定的叫抽逃出資罪。但是2014年隨著公司資本制度的改革,全國人大常委會還專門出臺了一個司法解釋,專門界定了到底什么樣類型的公司可以適用抽逃出資罪。大家關注到這里面寫到:只適用于依法實行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的公司。這就會產生一個問題:因為2013年我們知道我們實行的是一個完全認繳制的注冊資本制度。但是2023年新公司法出臺之后,我們有限責任公司變為限期認繳,也就是5年內必須把注冊資本認繳完畢;那么股份公司是完全實繳。在當下注冊資本制有了一個改革,那么抽逃出資罪的適用范圍還是不是適用于2013年時關于認繳制的范圍?我覺得這值得思考。是不是接下來司法解釋也好,或者相應的規范性文件能再進一步明確說明一下這個問題?我覺得這是當下應該解決的第一個問題。
第二類就是我簡單的梳理了一下,在當下隨著經濟糾紛或者經濟犯罪的多發,到底什么樣類型的商事類案件可能會涉及到商刑交叉的糾紛出現。主要是這4類:
第一類就是我們最常見的股權外部轉讓。也就是說股權對第三人進行一個轉讓,這個時候主要會出現的問題可能會出現對于股權瑕疵的隱瞞,包括對于股價的問題,這個時候可能會出現到底是合同詐騙還是合同欺詐,這里涉及到商事糾紛還是刑事犯罪。
第二類就是對賭協議。這兩年大家知道對賭協議在很多商業投資當中是用得非常多的。但是也引發了一個問題:就是我們很多投資方為了觸發對賭條件的生成,他可能會有一些虛增業績,虛構資產等等,進行財務造假,來隱瞞他相應的一些事實。這個時候到底是適用民事還是適用刑事,可能也是有一些問題的。
第三類就是股權代持。今天很多老師也提到了股權代持。股權代持最主要的一個問題就是存在著一個名和實不符的問題,存在一個隱名股東。名義股東如果不按照隱名股東的指示,進行相應的一些投資行為或者其他行為的時候,這個時候產生的行為給公司帶來的損失,是涉及到了民事侵權、民事違約,還是刑事其他的一些問題?我覺得這也可能存在一些相應的商刑交叉的問題。
第四類是股權內部轉讓。
那么,如何處理商刑交叉案件?我特別贊同剛才有很多老師提到的:刑事的謙抑性原則。我們商事案件一個最大的特點就是鼓勵交易,也可以說是保護交易有一個自由的交易環境。如果在涉及到商刑交叉案件的時候,我們要很慎重地判斷到底能不能適用于刑法的規制。
如果要適用刑法規制,我覺得只有一個標準:對于非法占有的認定。其實剛才說的那4類案件,不管是股權代持,還是對賭協議,還是股權的內外部轉讓,其實我們商刑交叉判斷的一個基本基點,就是到底當事人有沒有基于一個非法占有目的的這樣一種考量來處理這個問題。我覺得這樣可能就會從一定意義上既保護了刑法的謙抑性,也保護了我們商事交易安全,也鼓勵了交易,從這樣一個角度可以比較平衡商刑的關系。
以上,就是給大家做了一個簡要分享。請各位老師多批評指正。謝謝!
- THE END -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