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公司(化名)因訂單增加需要,找到大強勞務公司(化名)要求其介紹沖床熟練工從事臨時加工業務,后小潘經由大強公司介紹至天天公司工作。小潘先從事剪板工作,后臨時被調去做沖床工作,但小潘此前并未從事過沖床工作,在那次工作過程中小潘不幸被機器壓傷送醫治療。小潘出院后,將大強公司和天天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賠償醫療費、誤工費等各項費用共計70余萬元。
天天公司抗辯稱,其已經對小潘履行了安全培訓義務,并提交了沖床銘牌照片、墻上沖床安全操作規程、情況說明等證據。同時表示,小潘由大強公司招聘雇傭,大強公司向小潘支付工資,其與小潘之間沒有勞務關系及勞動關系。天天公司與大強公司之間系承攬關系,大強公司應對小潘承擔賠償責任。
大強公司辯稱,其僅為天天公司介紹員工,與天天公司不存在勞務外包或勞務派遣關系。小潘在天天公司工作期間受天天公司管理,其系工作過程中受傷,故天天公司應承擔相應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天天公司通過大強公司介紹,尋找沖床熟練工從事臨時加工業務。天天公司雖然提交照片、情況說明等證據證明已經對小潘進行了崗位培訓,但上述照片不能證明是事發時所拍攝,即使在事發前墻上有操作規程,也無法證明天天公司對小潘進行了崗前教育培訓。相關行政執法部門也以天天公司未對勞動者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而作出行政處罰,故其存在過錯,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大強公司按照天天公司的要求招用提供勞務者,但其并未舉證證明已經告訴小潘具體工作內容與要求,故其存在選任過錯,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小潘此前未從事過沖床工作,其至天天公司操作沖床時未能及時觀察到沖床銘牌上的警示標志,未能盡到一般人通常情況下應盡的安全注意義務,對該事故亦存在過錯,應當自擔部分責任。
綜上,法院判決天天公司對小潘的損害結果承擔50%賠償責任,大強公司承擔20%賠償責任,小潘自負30%的責任。
通過勞務中介機構招聘“臨時工”是企業彌補人力不足、控制用工成本的一種重要方式,但現實中,勞務中介機構介紹用工不規范導致提供勞務一方權益受損現象頻發。常見的情況如下:
一是安全保障不到位,無證、臨時上崗導致安全事故發生。本案中,小潘即屬于無證上崗、臨時上崗。大強公司和天天公司對小潘缺乏必要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崗前培訓,使得小潘對于潛在的危險因素缺少必要的認知,故而引發安全生產事故。
二是責任劃分不清晰,中介機構、接受勞務一方互相推脫。法律法規缺少對臨時用工模式下各方責任承擔的明確規定,這導致小潘受傷后,職業中介機構和接受勞務一方互相推諉。一些接受勞務一方在合同中設置不公平條款,規避自身的責任,而中介機構則以其僅是介紹用工,意圖逃避賠償責任。本案中,法院查明了各方的責任大小,最終公平合理地保障了小潘的合法權益。
對此,法官建議,應進一步規范企業用工,對勞務中介機構和接受勞務一方存在的不規范用工行為加大處罰力度,保障提供勞務一方的合法權益。同時加強普法宣傳,增強提供勞務一方的法律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來源 江蘇法院網 作者 無錫市惠山區人民法院 顧杰 張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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