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河北省廊坊市廣陽區的王萍起訴銀行借款1.12億元不還一案,最近有了新的進展。
王萍告訴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今年6月,其訴廊坊銀行下屬支行的合同糾紛案在廊坊市廣陽區人民法院開庭進行了一審重審,目前該案尚未宣判。
2023年,王萍起訴廊坊銀行永興路支行應償還其欠款本金共約1.12億元并支付利息;2024年1月,廣陽區法院一審判決其勝訴;2024年4月,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以證據不足決定撤銷一審判決,發回重審。
一審判決書載明,原告王萍表示,自2014年4月2日起,被告廊坊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興路支行以為其借款企業尋求短期資金周轉為由,多次從她本人處借款,為此,雙方多次簽訂《借款協議》,《借款協議》對被告借款金額、期限、利率、違約責任等內容均做出約定,且被告保證所有借款本金及利息均能如期收回,否則,由被告承擔全部責任。被告在《借款協議》中借款人處落款處加蓋公章并由時任行長楊娜在負責人處簽字。《借款協議》簽訂后,原告均按約履行了出借義務。后為提高借款效率,雙方根據交易習慣,在未繼續簽訂書面借款協議的前提下,原告王萍直接根據被告行長楊娜的指示將借款金額匯入其指定賬戶。經原告統計,截至原告起訴之日,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12515000元及相應利息未償還,經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再拖延,拒絕給付。
法院審理認為,10筆借款共歸還本金9873.5萬元,至今尚欠本金11251.5萬元,上述事實有《借款協議》、銀行交易明細、微信聊天記錄、當事人陳述等證據在卷佐證,原告王萍與被告簽訂的《借款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雙方當事人應按約全面履行各自義務。原告出于對被告原任行長楊娜的信賴,同時也是按照楊娜的要求將案涉款項直接轉入案外人賬戶,且案涉《借款協議》不僅有法定代表人簽字,亦蓋有廊坊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興路支行印章。另,被告提供的證據可以證明該協議指定的賬戶也并非被告的賬戶,而是案外人的賬戶。雖未簽訂《借款協議》,但符合雙方之前交易習慣,可以推定原被告雙方借貸關系成立。
被告辯稱,2015年以后的轉賬并非轉入被告賬戶以及被告指定的賬戶,而是轉入案外人的賬戶,與被告無關,被告不應承擔還款責任,但是廣陽區法院認為,被告作為金融機構應當知曉相關法律法規,按照法律規定與出借人簽訂書面《借款協議》,被告未按規定履行相應職責,自身在內部管理上存在一定的過錯,應當承擔還款責任。關于借款利息的問題,按照《借款協議》約定,原被告雙方約定了借期內利息,后雖未簽訂《借款協議》,原告主張借款利息,符合交易習慣,于法有據,法院應予支持,一審判決原告王萍勝訴,廊坊銀行永興路支行償還全部本息共計112515000元及相應利息。
隨后,廊坊銀行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2024年4月,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裁定書,撤銷了廣陽區人民法院的民事判決,發回重審。
廊坊市中院的裁定書載明,王萍主張其自2015年以后向案外人轉賬的款項系受時任行長楊娜的指示,并主張永興路支行承擔還款責任。中院認為,首先,王萍并未就上述款項與廊坊銀行永興路支行簽訂借款合同,王萍亦未提交證據證實其轉賬行為系受時任行長楊娜的指示;其次,上述款項并未進入永興路支行賬戶,支行并非實際用款人。庭審中,王萍亦認可上述款項的部分本金及利息系由案外人進行償還。因此,王萍提交的現有證據不足以證實其就上述款項與廊坊銀行永興路支行達成了借款的合意,其主張永興路支行承擔還款責任依據不足。
澎湃新聞了解到,事發后,廊坊銀行相關負責人向王萍承認楊娜存在違規行為,在2017年7月已被開除。工商資料顯示,目前永興路支行的負責人已從楊娜變為王永超。
澎湃新聞就此事致電廊坊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崔建濤,其婉拒了采訪。澎湃新聞致電楊娜本人,截至發稿,電話未獲接聽。
6月14日上午,廣陽區人民法院對該案進行了一審重審。目前該案尚未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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