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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近半房款、等待四年過戶,換來的卻是賣家反咬一口要求解約?這場千萬級房產交易糾紛中,雙方各執一詞,法律究竟如何認定?本文結合真實案例,帶你看清房產交易中的履約 “陷阱” 與維權關鍵。
一、案情梳理
(一)原告的訴求與緣由
原告張明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
判令被告王強繼續履行合同,將一號房屋過戶至張明名下;
判令王強支付遲延過戶違約金(以 1060 萬元為基數,自 2021 年 12 月 31 日起至實際過戶之日止,按日萬分之五標準計算);
張明稱,2019 年 9 月,他及配偶與王強及甲公司簽訂《房屋買賣業務簽訂文件合訂本》,約定以 1060 萬元購買王強名下一號房屋 。后續多次簽訂變更協議,最終確定 2023 年 4 月 18 日前辦理過戶 。簽約后,張明支付 100 萬元定金、160 萬元尾款,并按月替王強償還 800 萬元銀行貸款,累計支付 4993245.46 元 。但過戶條件成就后,王強經多次催促仍拒絕履行義務,遂起訴維權。
(二)被告的抗辯與反訴
王強辯稱:不同意張明訴求,稱約定由張明準備好錢后共同聯系銀行提前還款,因張明未告知資金到位,所以未預約還款,自身無違約行為 。若認定違約,請求酌減違約金。
王強反訴請求:
判令解除雙方簽訂的《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其附屬合同;
解除網簽備案合同;
判令張明支付違約金 212 萬元(房屋總價 20%);
判令張明支付 2020 年 7 月 1 日起至搬離房屋止的租金(每月 2 萬元);
判令張明搬離房屋;
王強反訴稱,張明多次以資金緊張為由延期支付購房款,在 2021 年其拒絕再次延期后,張明仍未按約付款 。且張明自 2020 年 6 月入住房屋至今未付租金,構成嚴重違約。
(三)被告的抗辯與反訴
王強辯稱:不同意張明訴求,稱約定由張明準備好錢后共同聯系銀行提前還款,因張明未告知資金到位,所以未預約還款,自身無違約行為 。若認定違約,請求酌減違約金。
王強反訴請求:
判令解除雙方簽訂的《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其附屬合同;
解除網簽備案合同;
判令張明支付違約金 212 萬元(房屋總價 20%);
判令張明支付 2020 年 7 月 1 日起至搬離房屋止的租金(每月 2 萬元);
判令張明搬離房屋;
本案訴訟費由張明承擔。
王強反訴稱,張明多次以資金緊張為由延期支付購房款,在 2021 年其拒絕再次延期后,張明仍未按約付款 。且張明自 2020 年 6 月入住房屋至今未付租金,構成嚴重違約。
(四)法院查明的關鍵事實
合同簽訂與變更:2019 年 9 月起,雙方先后簽訂買賣合同、補充協議及 4 次變更協議,不斷調整過戶時間、付款方式、解押流程等條款 。其中,2020 年 12 月 30 日最后一份協議確定 2023 年 4 月 18 日前辦理過戶 。
款項支付與房屋交付:張明累計支付 5164355.5 元(含定金、尾款及代還貸款),王強稱部分為補償金;房屋于 2020 年 7 月交付張明使用 。
房屋抵押與溝通記錄:房屋設有 800 萬元抵押,張明同意代償;聊天記錄顯示,張明多次提出過戶請求,王強未回復且未申請提前還款 。
中介陳述:甲公司證實張明曾多次湊齊房款要求履約,王強拒絕溝通并表示不再賣房 。
二、案件分析
(一)爭議焦點
每月支付的 5.8 萬元款項性質是房款還是補償金?
雙方誰構成違約?合同是否應當解除?
違約金如何認定?
(二)法律分析
款項性質認定:根據變更協議約定、付款原因及后續合同金額未扣減等事實,法院認定該款項為補償金,而非房款 。
違約判定:
張明雖前期延期付款,但后期持續履約且主動要求過戶,不存在違約 。
王強在協議到期后未催告付款、拒絕溝通過戶,構成根本違約,無權解除合同 。
違約金:考慮張明前期延期、房屋已交付等因素,法院酌定違約金 5 萬元。
三、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王強于判決生效后 3 日內向銀行申請提前還款及注銷抵押,張明于預約還款日支付剩余房款 7735644.5 元(優先用于解押);
抵押注銷當日,王強協助張明將房屋過戶;
四、案件啟示
(一)房產交易履約要點
書面約定明確細節:合同中應細化過戶、付款、解押等關鍵節點,避免模糊表述引發爭議 。
保留溝通證據:通過書面、錄音等方式留存履約溝通記錄,關鍵時刻可作為認定違約的關鍵證據 。
關注抵押風險:涉及抵押房屋交易,提前明確解押責任與資金來源,必要時通過資金監管保障安全 。
(二)法律維權建議
及時主張權利:發現對方違約,應在訴訟時效內通過發函、起訴等方式維權,避免被動 。
合理主張賠償:違約金主張需結合實際損失,過高或過低均可能不被法院支持,建議咨詢專業律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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