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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生前欠下債務離世,登記在其名下的房屋被法院查封執行,作為配偶主張房屋一半產權,能否阻止執行?這起執行異議之訴,帶你看懂夫妻共同財產與債務執行的法律邊界。
一、案情梳理
(一)原告的訴求與緣由
原告周敏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
中止對河北省廊坊市一號房屋(以下簡稱一號房屋)的執行;
確認周敏對一號房屋的所有權享有 50% 份額;
執行一號房屋應保留屬于周敏的一半份額;
訴訟費由被告負擔。
周敏稱,在孫鵬與吳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法院判決吳華在繼承陳強遺產范圍內向孫鵬支付合同款及利息 。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后,法院查封了登記在陳強名下的一號房屋。周敏與陳強于 1994 年結婚,一號房屋是 2015 年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她有權確認 50% 份額,并要求保留執行所得份額 。
(二)被告的抗辯主張
被告孫鵬辯稱,不同意周敏的訴訟請求。他認為房屋由陳強購買且登記在其名下,購房款也由陳強支付,沒有證據表明周敏是共有權人。即便房屋屬于夫妻共有,也不能排除執行,此前執行異議裁定正確,應維持 。同時,若周敏是共有權人,也應承擔債務 。
(三)第三人的陳述
第三人吳華述稱,同意周敏的訴訟請求。
(四)法院查明的關鍵事實
案件執行背景:孫鵬與吳華、周敏等人合同糾紛一案,法院判決吳華在繼承陳強遺產范圍內向孫鵬支付合同款 487738.2 元及利息 。因吳華未履行,孫鵬申請強制執行,法院預查封一號房屋 。周敏提出執行異議被駁回后,提起本案訴訟 。
房屋與婚姻證據:周敏提交結婚證、死亡證明、《商品房買賣合同》《個人購房擔保借款合同》等證據。結婚證顯示周敏與陳強于 1994 年結婚,2015 年補領;《商品房買賣合同》由陳強于 2015 年 3 月 10 日簽訂,購買一號房屋;《個人購房擔保借款合同》中周敏為共同還款人、抵押財產共有人 。
證據質證與調查:孫鵬對結婚證真實性存疑,不認可其他證據證明目的;吳華認可周敏證據。法院核實確認,房屋已備案,現無抵押登記,周敏與陳強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該房 。
二、案件分析
(一)爭議焦點
周敏對一號房屋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
一號房屋是否屬于周敏與陳強的夫妻共同財產?
(二)法律分析
房屋產權性質認定:一號房屋購于周敏與陳強婚姻存續期間,無證據證明以陳強個人財產購買或約定歸屬,根據《婚姻法》規定,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雖未辦理產權登記,周敏仍對房屋享有 50% 權益 。
執行權益判定:依據相關法律,法院可查封被執行人與他人共有財產 。吳華需在繼承陳強遺產范圍內償債,法院對房屋的執行措施合法。周敏作為共有人,其權利不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但執行時應保留她的財產權益份額 。
三、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確認周敏依據 2015 年 3 月 10 日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對河北省廊坊市一號房屋享有 50% 的所有者權益;
駁回周敏的其他訴訟請求。
法院認為,周敏對房屋的共有權成立,但不能阻止執行,執行中應保障其財產份額。
四、案件啟示
(一)夫妻財產與債務風險防范
明確財產歸屬:婚內購房等重大財產,可簽訂書面協議明確產權份額,避免糾紛 。
關注債務風險:配偶對外債務可能影響夫妻共同財產,需及時了解債務情況,必要時保留相關證據 。
(二)執行異議之訴要點
及時行使權利:發現財產被執行,應在規定期限內提出執行異議,對裁定不服及時起訴 。
清楚權益邊界:共有人雖對財產有份額,但不一定能直接阻止執行,需依據法律判斷權益是否足以排除執行 。
(三)法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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