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是指債務人因不能償債或者資不抵債時,由債權人或債務人訴請法院宣告破產并依破產程序償還債務的一種法律制度。
網友咨詢:
怎么判定公司已具備破產原因?
黃欣律師解答:
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具備破產原因:
?。ㄒ唬┵Y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
(二)明顯缺乏清償能力。
下列情形同時存在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債務關系依法成立;債務履行期限已經屆滿;債務人未完全清償債務。
債務人賬面資產雖大于負債,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明顯缺乏清償能力:因資金嚴重不足或者財產不能變現等原因,無法清償債務;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無其他人員負責管理財產,無法清償債務;經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無法清償債務;長期虧損且經營扭虧困難,無法清償債務;導致債務人喪失清償能力的其他情形。
黃欣律師補充: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對個別債權人的債務清償無效。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六個月內,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情形,仍對個別債權人進行清償的,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但是,個別清償使債務人財產受益的除外。
債務人對債權人進行的以下個別清償,管理人依據企業破產法的規定請求撤銷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ㄒ唬﹤鶆杖藶榫S系基本生產需要而支付水費、電費等的;
?。ǘ﹤鶆杖酥Ц秳趧訄蟪?、人身損害賠償金的;
?。ㄈ┦箓鶆杖素敭a受益的其他個別清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二條 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
企業法人有前款規定情形,或者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進行重整。
黃欣律師
從事法律行業多年,執業經驗豐富,現為四川原石(彭州)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秉承“專業、誠信、盡責“理念,以法律智慧維護當事人權益,用實戰經驗為您保駕護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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