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張借條上的“擔保人”簽名,背后隱藏著兩種截然不同的法律責任。
2023年初,甲因生意周轉需要,向好友乙借款20萬元。丙作為雙方共同的朋友,在借條上“擔保人”處簽下了自己的名字。借款到期后,甲因經營不善無力償還,乙遂將甲和丙一并訴至法院,要求丙承擔還款責任。
庭審中,丙堅稱自己只是“見證人”,不應承擔還款責任。但借條上清晰顯示丙在“擔保人”處簽名,法院認定其擔保人身份成立。
然而,借條對保證方式未作明確約定。丙主張自己僅承擔一般保證責任,應在乙先向甲追償后才能承擔責任;乙則堅持丙應承擔連帶責任,可直接要求其還款。
案件介紹:一字之差,責任天壤之別
在民間借貸中,擔保人的責任認定常常引發爭議。本案中,丙在借條上以“擔保人”身份簽字,但未明確保證方式,導致雙方對責任承擔產生根本分歧。
根據案件證據,2023年1月10日,甲向乙借款20萬元,約定月利率1%,借款期限6個月。丙在借條擔保人處簽名,但未注明保證方式。借款到期后,甲僅支付了部分利息,本金分文未還。乙多次催討無果后,于2024年3月將甲和丙共同訴至法院,要求丙對全部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丙在庭審中辯稱:第一,自己只是見證借款過程的“見證人”,不應承擔擔保責任;第二,即使被認定為擔保人,也僅應承擔一般保證責任,乙應先向甲追償;第三,乙未在法定保證期間內主張權利,保證責任已免除。
裁判結果與理由:一般保證的認定
法院經審理認為:
丙在借條上“擔保人”處簽字的行為,表明其擔保人身份而非見證人,應當承擔保證責任;
借條中未明確約定保證方式,根據《民法典》第686條規定,應認定為一般保證而非連帶責任保證;
乙未提供證據證明存在《民法典》第687條規定的例外情形,因此丙享有先訴抗辯權;
乙在保證期間內未對甲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故丙的保證責任已免除。
最終,法院判決:甲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乙借款本金20萬元及利息;駁回乙對丙的訴訟請求。
法律分析:一般保證與連帶責任保證的本質區別
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俞強律師提示:在民間借貸擔保糾紛中,一般保證與連帶責任保證的根本區別在于保證人是否享有先訴抗辯權,這直接關系到債權人主張權利的順序和方式。
一、核心區別:先訴抗辯權
一般保證中,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這意味著在債權人就債務人的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保證人有權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連帶責任保證則不同,保證人不享有此項權利。債務履行期屆滿時,債權人可以直接要求保證人承擔責任,無需先向債務人追償。
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俞強律師進一步說明:先訴抗辯權是一般保證人的核心權利,但在四種特殊情形下該權利受到限制:
債務人下落不明且無財產可供執行;
法院已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
有證據證明債務人財產不足以履行全部債務;
保證人書面放棄該權利。
二、設立方式差異
連帶責任保證必須通過書面形式明確約定。根據《民法典》第688條規定,只有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明確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時,才能成立連帶責任保證。
而一般保證的成立有兩種情況:一是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二是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依法推定為一般保證。
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俞強律師特別強調:《民法典》第686條對原《擔保法》第19條進行了重大修改。在《民法典》施行前,對保證方式無約定或約定不明時,推定為連帶責任保證;而《民法典》實施后,同樣情況則推定為一般保證。這一變化顯著減輕了未明確約定保證方式時的保證人責任。
三、法律地位不同
在責任承擔順序上,一般保證人承擔的是第二順位的補充責任,只有當第一順位的債務人無法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才需承擔責任。
連帶責任保證人則與債務人處于同一責任順位,債權人可任意選擇向債務人或保證人主張權利,也可同時向二者主張。
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俞強律師指出:這種區別導致兩類保證人在訴訟中的地位也不同。一般保證人通常不能被單獨起訴,債權人必須同時起訴債務人和保證人;而連帶責任保證人則可以單獨被訴。
四、保證期間的特殊規則
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和延長。
對于保證期間的認定規則:
當事人可約定保證期間,但早于或等于主債務履行期限的約定無效;
無約定或約定不明時,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六個月。
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俞強律師特別提示:一般保證的債權人需在保證期間內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否則保證人責任免除;而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則需在保證期間內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法律條文依據
《民法典》第686條:保證方式約定不明時按一般保證承擔
《民法典》第687條:一般保證的定義及先訴抗辯權
《民法典》第688條:連帶責任保證的定義
《民法典》第692條:保證期間的確定規則
《民法典》第693條:保證期間屆滿的法律后果
風險提示
具體案件需要咨詢專業律師。本文內容僅作為一般性法律知識介紹,不構成針對個案的法律意見。擔保責任認定涉及復雜法律規則和證據判斷,建議在實際遇到相關糾紛時,向專業保證糾紛律師咨詢具體法律問題。
作者介紹:俞強律師
執業機構: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
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世紀大道1198號世紀匯廣場一座12樓
教育背景:北京大學法律碩士,具有證券、基金、期貨從業資格
聯系方式:通過君瀾律所官網聯系。
專業榮譽:
2020年上海律師協會“金融證券保險專業認證”
2024年“君瀾專業領航獎”
上海政法學院刑事司法學院實習導師
俞強律師專注于擔保糾紛、金融借款合同糾紛等民商事法律實務研究,擁有13年豐富執業經驗,擅長處理各類復雜擔保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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