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漫金山,源頭何在?
2023年11月,陳某發現家中多處天花板嚴重滲水。物業與樓上業主管某的親屬迅速排查:公共水暖井門虛掩未鎖,管某家水表飛速旋轉;打開房門,廚房一根未安裝閥門的水管正肆意噴水,整個房屋已成“澤國”,積水順勢而下,淹了陳家。
在物業和樓上業主親屬的陪同下,一行人來到樓上管某家查看。問題根源大致如下:
1. 水暖井未鎖:公共區域的致命漏洞
位于樓道的水暖井門竟然敞開著,而這里本應由物業嚴加管理。井內管某家的水表快速轉動,沒有停下的跡象,顯然是因管某家中的水管已被打開。
2. 水管未裝閥門:私人領域的安全失守
進入管某家廚房,一根未安裝閥門的水管接頭處正噴涌而出,整個房間積水深達十厘米。由于房屋長期未入住,漏水已持續多日,最終滲透到樓下。
二、責任認定:6:4 的過錯劃分依據
陳某將管某和物業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賠償損失。
法院抽絲剝繭,分析了事故背后雙重管理責任的缺失:
法院審理后認為,這起事故是 “雙重責任失守” 的結果:
(一)業主責任:裝修疏忽釀大禍
管某作為樓上業主,在水電改造時未嚴格監督施工,導致廚房水管接口處未安裝閥門。這種 “半成品” 工程在無人居住的情況下,成為持續漏水的定時炸彈。法院指出,業主對自有設施負有安全管理義務,即便房屋空置,也不能免除這一責任。
(二)物業責任:公共管理失職
物業公司的過錯同樣明顯:
設施管理漏洞:水暖井鑰匙由物業保管,卻在事故發生時處于開啟狀態,且無法追溯何人何時打開。
巡查義務缺失:物業未能及時發現水表異常轉動,錯過了阻止漏水的最佳時機。
法院強調,物業對公共區域的管理義務是物業服務合同的核心內容,不能因業主欠費或其他理由免除。
(三)責任比例:6:4 的合理性
綜合雙方過錯程度,法院判定管某承擔 60% 責任,物業公司承擔 40% 責任。這一比例既考慮了業主對自有設施的直接管理義務,也體現了物業對公共區域的監管責任。最終,管某賠償 11473.8 元,物業賠償 7649.2 元,二審維持原判。
三、案件啟示:空置房≠免責牌
此案為所有業主和物業敲響警鐘:
業主責任無真空期:即使房屋空置,對內部設施(尤其水電改造關鍵節點)的安全注意義務不可松懈。裝修驗收務必細致,定期檢查不能少。
物業須扎緊公共“籬笆”:對水暖井、電表箱等公共設施,嚴格的門禁與鑰匙管理制度是底線。日常巡查應落到實處,確保公共區域安全可控。
合同義務是責任標尺:物業是否擔責,核心在于是否切實履行了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管理維護職責。安全漏洞往往源于日常管理的疏忽。
空置房不是風險的“避風港”,物業管理更非“稻草人”。家是港灣,安全需要業主的自覺守護與物業的堅實屏障。您家中的水電閥門,是否都已安然就位?您小區的公共設施,管理是否足夠嚴密?評論區說說您的看法。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238條:侵害物權造成損害,權利人可依法請求賠償。
《民法典》第1165條: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承擔侵權責任。
案例來源:魯法案例【2025】331號(臨沂中院、郯城法院)
注:文中人物為化名,情節基于生效裁判文書提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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