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男子租了一套房子,容留、介紹2名失足女從事違法犯罪活動過程中,其中一名失足女為躲避檢查,自行爬出房屋,意外墜落死亡。事后,家屬將男子及房東告上法庭,索賠121萬元。一審、二審法院僅判決男子賠償家屬5萬元損失。(來源;裁判文書網)
王某在當地租了一套6樓的房子,原本是普通的住宅出租,卻被他用來干起了違法的勾當——組織賣淫活動。他經常聯系張某等兩名失足婦女,讓她們在這套房子里"接客"。
事情發生在9月12日中午。當天,有群眾舉報這處出租屋可能存在違法活動。接到報警后,派出所民警立即出動調查。大約下午1點左右,幾名警察來到出租屋門口,敲門要求檢查。
屋內的王某聽到警察敲門,頓時慌了神。他不但沒有開門配合檢查,反而立即把房門反鎖,還用身體抵住門,試圖阻撓警察進入。此時,正在屋內的張某更是嚇得六神無主。這個32歲的女子已經結婚,還有兩個年幼的孩子,她很害怕被警察抓到。
在極度恐慌之下,張某做出了一個致命的決定。她跑進南側臥室,打開窗戶,試圖用床單綁在排水管上,想從6樓爬下去逃跑。當時房間里的王某看到她這個危險的舉動,只是嘴上喊著"不能跳樓、不能跳樓",但并沒有采取實際行動阻攔。
不幸的是,就在張某爬出窗戶的過程中,意外發生了。由于6樓太高,加上當時緊張慌亂,張某失手從高空墜落。雖然隨后被緊急送醫,但最終因傷勢過重搶救無效死亡。
事后調查發現,張某家里還有丈夫和兩個未成年的孩子。家屬無法接受這個結果,認為王某作為組織者,房東陳某作為房屋所有人,都應該為張某的死負責。于是,他們一紙訴狀將兩人告上法庭,提出了高達121萬元的賠償要求。
這個案子經過一審、二審,法院都判決王某賠償5萬元,房東則不需要承擔任何責任。家屬不服,又申請了再審,但最終還是維持了原判。這個判決結果在當時引發了不小的爭議,很多人都在討論:為什么只判賠5萬元?房東真的完全沒有責任嗎?
一、法律焦點:誰該為張某的死負責?
1. 王某的責任:為何只判賠5萬?
刑事犯罪:王某為兩名失足女從事賣淫提供場所,其行為構成容留、介紹賣淫罪。
民事責任:王某作為房屋實際使用人及違法活動的組織者,其阻撓執法的行為客觀上造成了張某的心理恐慌。但需要明確的是:王某并未直接實施迫使張某跳窗的行為,張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預見到攀爬六樓窗戶的高度危險性。
根據《民法典》第1165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王某組織違法活動、阻撓執法,主觀上存在過錯,但該過錯與張某的死亡結果之間僅存在間接因果關系。
最終,法院綜合考量判定承擔5萬元賠償責任。
2. 房東陳某為何不用賠?
房子才租出去1個月,王某已經按時交租,房東沒有理由頻繁上門檢查,作為房東也不知道王某租房是為了從事賣淫。
房屋的安全沒有問題,張某的墜亡是因為自己爬窗,而非窗戶質量問題。
房東陳某在主觀上沒有任何過錯,因此不用為張某的死亡承擔后果。
3. 張某自己的責任
事發時,張某已經32歲,精神正常,是一名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知道爬6樓窗戶的風險。
張某她從事賣淫行為,本身涉嫌違法,遇警察檢查應配合,而非逃跑。張某對于死亡結果應當承擔主要責任。
事情發生后,網友們議論紛紛:
"自己違法還逃跑,怪誰?房東冤死了,租客干啥他又不知道!"
"5萬已經算人道主義賠償了,真要嚴格判,一分不用賠。"
"王某靠她們賺錢,出事了只賠5萬,太輕了!"
法律不是"誰慘誰有理",而是看事實和過錯。此案的判決,體現了"過錯責任原則"——誰有錯,誰擔責,錯多大,賠多少。
讀者朋友們,對于法院的判決,你怎么看?5萬賠償是多是少?歡迎留言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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